河道整理项目环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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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ES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检索号:175-EIAS-2012第1页2012年11月新安江流域黄山区重要河流综合治理项目1总论1.1评价任务由来黄山市黄山区地处南方诸省入皖的要冲位置,是华东“四名”(上海名城、杭州名湖、苏州名园、黄山名山)国际旅游线的重要一极,是安徽省“两山一湖”(黄山、九华山、太平湖)黄金旅游区的集散地和休闲度假中心。黄山区东连旌德、绩溪,东南与徽州区毗邻,西接石台、青阳,西南与休宁、黟县交界,东北同泾县相依,东西宽约51.75km,南北长达57.83km,总面积1775km2。新安江上游浮溪河、阮溪河、龙门河隶属汤口镇、太平湖镇、龙门乡境内,是黄山区发展的重要两极,也是重要的旅游区。生态环境是旅游区的生命线,保护好山清水秀的生态环境在黄山区显得尤其重要。为此,黄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新安江流域黄山区重要河流综合治理项目。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①河道工程——对新安江流域浮溪河、阮溪河、龙门河进行清障、疏浚,兴建防洪护岸;②污水处理工程——设置汤口芳村污水处理厂和龙门集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近期分别为2000吨/天和800吨/天;③村庄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对汤口镇的芳村、冈村、寨西村;龙门乡的龙源村、龙门村村庄环境连片整治;④水土保持工程——对省道S322沿河8.05公里沿线进行水保工程,主要包括道路两边的截洪沟,护坡,绿化和混凝土挡墙等;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通过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黄山区汤口镇9户规模化养殖户实现生态养殖;⑥山林生态保护工程——对汤口镇浮溪河、阮溪河流域山林进行生态林建设(森林封育管护、生态恢复、封山育林)和林业防火建设;⑦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对太平湖湖滨带进行基底修复、生态恢复和景观建设。项目总投资50866万元。据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2012年7月,黄山区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院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区域进行了现场踏勘,并收集了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在现场调研和现场监测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相关环保政策与技术规范,于2012年10月编制出《新安江AIES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检索号:175-EIAS-2012第2页2012年11月新安江流域黄山区重要河流综合治理项目流域黄山区重要河流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1.2评价目的及指导思想1.2.1评价目的评价目的是通过对项目进行详细工程分析并充分利用各种现有资料基础上,进行必要的环境现状监测和类比调研,力求客观公正地阐述工程产生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排放特征,运用合理的评价方法全面评价项目建设对建设地区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论证项目建设期和营运期各污染物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对工程环境保护投资进行分析与论证,提出最优化的污染防治措施。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了解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现状,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分析河道整治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和交通的影响,预测运营期对流域水质及周围环境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给出该工程可行性的结论,并提出合理有效的污染防治对策,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本项目环保设施的设计提供科学依据,以利于区域环境的改善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2.2指导思想根据拟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内容,按照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分析工程排放的污染物能否达标排放,对原设计的环保治理措施进行可行性分析,最终提出合理、可靠、可行的综合防治措施。评价中认真贯彻“达标排放”、“可持续发展”、“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原则。同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的要求,合理确定评价范围、监测项目,并根据工程特点,以及项目区特定的地形、地貌条件,按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中所产生的“三废”的特点,以当地气象、水文、地质、地貌、土壤、植被等为背景环境因子,选择有代表性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突出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特点,以生态环境评价为重点开展工作。结论力求做到科学、客观、公正、明确,为决策部门提供依据。1.3编制依据1.3.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AIES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检索号:175-EIAS-2012第3页2012年11月新安江流域黄山区重要河流综合治理项目(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2008年10月1日);(10)国务院国发31号《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11)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文《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年1月1日);(13)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6月1日);(14)《安徽省水功能区划》(安徽省水利厅、原安徽省环境局,2003年10月);(15)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1日);(1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文《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1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3月27日);(1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39号文《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1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号令,2008年8月1日);(2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21)国家环保局环发2006[28号]文《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AIES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检索号:175-EIAS-2012第4页2012年11月新安江流域黄山区重要河流综合治理项目(2006年2月14日);(22)国家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3)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评函[2012]852号文);(24)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环评函[2012]946号文)。1.3.2技术依据(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T/T2.3-93);(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1.3.3相关规划及参考(1)《黄山区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立项文件;(4)项目环评委托书。1.4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1.4.1评价工作等级1.4.1.1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拟建项目实施后污水处理厂主要废水污染物COD和NH3-N分别较现状排放减少327.04t/a和22.848t/a;其余废水经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COD和NH3-N均有所减少,项目区域地表水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依据评价导则(HJ/T2.3-93)有关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等级为三级。1.4.1.2空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AIES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检索号:175-EIAS-2012第5页2012年11月新安江流域黄山区重要河流综合治理项目拟建项目实施后主要大气污染物均较现有有所减少,项目属于环保项目。因此根据导则要求,本次评价的工作等级为三级,具体计算结果见第六章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1.4.1.3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拟建项目位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的2类标准地区,且运营期芳村和龙门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冈村污水处理设施厂界周围200m范围内没有敏感点,故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1.4.1.4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拟建项目实施后,主要废水污染物COD和NH3-N分别较现状排放减少327.04t/a和22.848t/a;其余废水经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COD和NH3-N均有所减少。项目产生的废水水质简单,且厂区周边均为工业区,属于I类建设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确定为三级。1.4.2评价范围1.4.2.1空气环境质量评价本次大气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根据导则要求,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范围不应小于边长5km的矩形,考虑到本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确定因此本次评价范围以拟建项目为中心,边长5km的矩形区域。1.4.2.2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浮溪河施工区域上游500m、下游5000m处;阮溪河施工区域上游500m、下游5000m处;龙门河施工区域上游500m、下游5000m处;太平湖施工区域上游500m、下游5000m处;芳村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上游500m至下游3000m共3500m水体范围;龙门乡集镇污水处理工程排污口上游500m至下游3000m共3500m水体范围。1.4.2.3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为拟建项目区域及周围20km2范围内。1.4.2.4声环境质量评价声环境质量评价范围为项目厂界外1m和200m范围内的敏感点。AIES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检索号:175-EIAS-2012第6页2012年11月新安江流域黄山区重要河流综合治理项目1.5评价标准根据区域环境功能区划及黄山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新安江流域黄山区重要河流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确认函》,本评价执行以下评价标准。1.5.1环境质量标准(1)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2000年修改单的通知)中二级标准,其中NH3、H2S参照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甲硫醇执行前苏联空气质量标准。具体标准值详见表1.5-1。表1.5-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标准名称标准类别项目一小时平均日平均年平均GB3095-1996及2000年修改单的通知二级SO20.500.150.06NO20.240.120.08PM100.150.10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NH3一次0.2H2S一次0.01前苏联空气质量标准甲硫醇短期10-5(2)流域水体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详见表1.5-2。表1.5-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值项目pHCODBOD5NH3-NTP石油类硫化物氯化物挥发酚地表水Ⅲ类6~92041.00.20.050.22500.005(3)环境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详见表1.5-3。表1.5-3环境噪声标准限值执行标准类别标准值[dB(A)]昼间夜间GB3096-2008中2类标准6050(4)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详见表1.5-4。表1.5-4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项目pH总硬度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Ⅲ类标准值6~94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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