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主管部门,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公路行政管理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公路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行政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它是公路行政主体。公路管理机构,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由交通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授权而使其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在公路法的范围内,职权性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非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国家直接通过具体法律法规,将某行政管理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授予,由其行使特定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公路法的范围内,非职权性主体式公路管理机构。1、公路行政: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公路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以实现国家行政权的行为,是国家行政权在公路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有效延伸.公路行政包括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中的国家职能体现。公路路政:公路路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路路政应是如上所述的公路行政,狭义的公路路政,即指“使用中的公路”的行政。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的许可和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对运行公路进行的旨在保护国家的公路路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路路权的行政管理活动。公路行政执法:是指公路行政主体在公路行政活动中对公路行政相对人做出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执法主体的特定性、执法对象的广泛性、执法内容的技术标准性特征。公路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为依法实现公路行政管理职能,在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等公路社会关系中,对被管理者!即法律上述规定的公路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有关公路的法律规范,并执行具体行政处理决定所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公路执法行政监督检查:公路行政执法监督,是以公路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一种公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制约机制,如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对所属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公路行政复议就是上级公路行政机关针对下级公路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公路行政管理纠纷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活动。或者说是公路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公路行政机关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公路行政处罚是指公路行政机关或其他公路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公路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公路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公路行政许可是公路行政主体应公路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公路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公路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公路行为的法律权益的行政行为。公路路政许可即狭义的公路行政许可公路技术分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理由,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和交通量的大小。公路行政分级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理由,基于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管理权限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职责规定。是根据“公路”在公路网中的地位、作用,将其划为具有“行政级别”等级的公路。目的,为分清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公路资源的有效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需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上述一定区域被称作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建筑红线指公路两侧的建筑红线。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公路净空又称公路建筑限界,公路建筑限界是指为保证车辆、行人通行的安全,对公路和桥面上以及隧道中规定的高度和宽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的空间界限。又称净空。公路安全保护的五项制度:一进一步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二,进一步健全了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制度。三进一步健全了车辆超限治理制度。四进一步完善了公路养护制度。五建立健全了公路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公路法学的特征:1)法律规范中关于“公路”的涵义: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涉及公路及公路社会关系时,法律规范对公路的界别与说明。2)法理学上的“公路”涵义:公路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特征。3)从空间区域上看,我国境内的城间、城乡间、乡间的公共道路《公路法》中所规范的公路包括狭义的公路本身和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渡口、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等广义的空间性公路。4)从时间上看,公路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公路法》中所规范的公路包括规划中的公路,在建中的公路和已建成在运行中的公路。5)产权的国有性、公路权属的公益性与商品性、时空的特定性与连续性、管理权限的授权性、行政等级的权属性、质量标准的强制性公路法:1、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3、主要框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收费公路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4、意义:有利于促进公路事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二是有利于拓宽公路建设、养护等筹资渠道。三是有利于加强公路工作的现代化管理和法制化;四是有利于治理公路三乱(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五是有利于完善公路法制建设。六是有利于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5、背景:《公路法》是新中国第1部以公路建设和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包括公路管理、公路规划和公路建设等7项基本制度。《公路法》是经过40余年的实践,在国务院领导取消轿车附加各种税费、把车价降下来的指示,经过海南省试行等背景下出台的。6、基本原则: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展公路的原则;合法使用公路和公路受国家保护的原则;严格管理,热情服务的原则。7、立法时间:1997.7。3,第一次修改1999.10.31第二次2004.8。288、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1.立法时间:颁布时间:2011.03.07;实施时间:2011.07.012.立法机关:国务院3.目的: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4.意义:及时出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公路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下,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巩固公路安全保护新经验,为进一步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更加充分、细致的制度保障是十分必要的。5.章节:总则、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路政管理规定》1.立法时间:颁布时间:2003.01.27;实施时间:2003.04.012.立法机关:交通部3.目的: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4.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5.章节:总则、路政管理许可、路政案件管辖、行政处罚、公路赔偿和补偿、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检查、人员与装备、内务管理、附则6、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7、。。是《公路法》最为重要的配套法规之一,它的发布是我国公路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我国公路管理工作进一步向“依法治路”的进程迈进,产生深远的影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1.立法时间:颁布时间:2000.02.13;实施时间:2000.04.012.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3.目的:为加强对超限车辆运输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4.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5.章节:总则、申请与审批、通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背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公路上行驶的载重卡车、大型平板车、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数量急剧增加,公路超载运输现象十分普遍和严重。由于大量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致使公路、桥梁损坏严重,极大地缩短了使用寿命,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加强对超限车得管理已刻不容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亮点。第一,进一步提高了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二是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了车辆超限治理长效机制;三是建立健全了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制度,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国家突发事件应对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