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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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技术规程[作者:点击数:录入日期:2014-11-2515:41:00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J12373—2013XJJ058—20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技术规程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electricalfiremonitoringsystem2013-05-15发布2013-06-01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1总则1.0.1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规范工程建设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各项技术活动,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及工业建筑中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0.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电气火灾监控远程服务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网络接入模块、通信网络组成的远程监控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2.0.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当被保护线路中的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及传感器组成。2.0.3电气火灾监控主机(以下简称主机)接收和监控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报警信号的装置。2.0.4电气火灾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接收电气火灾探测器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2.0.5剩余电流传感器测量被保护线路的剩余电流值变化的传感器,一般为剩余电流互感器。2.0.6电流传感器测量被保护线路中各线缆电流值变化的传感器。2.0.7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主机与各电气火灾监控器之间传输数字信号的物理传输介质。2.0.8通信网络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监控远程服务系统通信的有线传输网络。2.0.9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监控远程服务系统之间通信的协议处理与转换模块。2.0.10监控节点设置在配电箱(柜)内的现场监控器件的设置位置。3设置场所3.0.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根据保护对象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确定。3.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规定保护对象为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3.0.3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3.0.4其它场所有条件的可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4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应包括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监控等功能。4.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控节点大于或等于10点的系统应独立设置主机。并将本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实时传送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4.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监控器应为独立的系统部件,不能与断路器、电力仪表等功能合并。4.1.4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监控器所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并应能显示剩余电流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4.1.5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源应为220V/50Hz交流电源,并应配备UPS备用电源,对于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源应符合消防电源等级的要求。4.1.6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应实时显示剩余电流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以及报警部位(包括楼层位置、配电箱柜编号等),能人工在线和现场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有关参数,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4.1.7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少于10点的系统可自行组成系统,宜将各监控器通过系统总线连接至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由该模块接入至网络,将本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实时传送至电气火灾监控远程服务系统。4.1.8系统总线应采用截面积大于或等于0.75mm的屏蔽铜芯双绞线,敷设在金属槽盒内。需满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的布线要求。4.1.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保护宜采用不切断被监控线路电源的设计原则。4.2监控节点配置4.2.1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其系统设计应在下列电力线路设备的位置进行监控节点设置:1特级保护对象的变电所低压配电出线保护开关;2楼层或防火分区照明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3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4地下商场及其他人员聚集场所的配电箱总开关;5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总开关;6消防水泵、风机、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箱总开关;7客、货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8特级保护对象的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9医疗学校的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10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11其它火灾危险性大需设置监控节点的地方。4.2.2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监控节点的应采用多回路电气火灾监控器。多回路监控节点的设置不应超出同一个配电箱(柜)。4.2.3电气火灾监控节点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所列不同接地方式的要求进行。4.3参数设置4.3.1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4.3.2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应以实测为准,可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1、表B.0.2、表B.0.3给出的估算值。4.3.3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剩余电流的设定值,在系统调试时根据实际正常泄漏电流数值修正剩余电流设定值。4.3.4选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的优先值应为0.5倍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4.3.5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探测L1相、L2相、L3相、N四条线缆温度,温度报警设定值应在55℃~140℃的范围内。4.3.6监控节点处分别探测L1相、L2相、L3相电流,过电流报警设定值应在1.15~1.5倍额定电流范围内。5施工安装5.1安装前的检查5.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在安装前应核查以下内容: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的产品信息;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应具有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外观检查。5.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参数的核对。5.1.3施工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5.2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5.2.1电气火灾监控器及各种传感器的安装应由电器成套设备单位进行安装。5.2.2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方向穿过剩余电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分别固定在四根线缆或铜排上。5.2.4配电箱中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本规程附录C所示要求连接。5.3主机的安装5.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柜式主机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柜并排安装,壁挂式主机宜设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墙面。5.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主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机面板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侧,主机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3主机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应小于1m;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主机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5.3.3主机电源应接自消防专用供电电源。5.4系统接地5.4.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主机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接地要求做系统接地。5.5布线要求5.5.1系统布线作业应依据下列图纸的设计要求进行:1监控系统图;2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器件安装接线图。5.5.2所有线缆两头均应做好线路标识,系统总线的屏蔽层应可靠接地。5.5.3系统总线的总线隔离器、分支器等配件安装在井道时,应距地面高度不低于1.8m,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安装在吊顶内。5.5.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通过网络连接至电气火灾监控远程服务系统。5.6运行状态测试5.6.1运行状态测试应包含以下内容并依次进行:1确定系统工作环境状态,记录现场环境温度等参数;2测试系统通电后的运行状态;3设置系统中所有监控节点的参数;4设定系统主机界面显示各监控节点的地址代码;5设定系统主机和现场监控器的操作密码;6确定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连接。5.7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调试5.7.1系统调试时,应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的规定对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1自检和试验功能;2消音和复位功能;3剩余电流监控报警功能;4温度的测试5系统主机的远程设定功能;6系统故障报警功能。5.8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通讯功能调试5.8.1系统调试时,应进行建筑内系统接入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功能检查:1被检测参数的实时性;2网络连接稳定性,并进行人为中断通信测试;3剩余电流监控报警功能;4温度监控报警功能;5系统故障报警功能。6验收维护6.1系统验收6.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时,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要求填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检验记录表。6.1.2监控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书;3消防部门的审核及备案相关文件;4竣工图;5调试记录;6产品检验合格证;7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8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6.1.3电气火灾监控器和传感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个)及以下者,全部抽验;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个)者,按实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个)抽验。6.1.4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抽样。复验不合格应判定验收不合格。6.1.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主机和监控节点的功能抽检应按本规程附录D中各项要求逐项进行并判定。6.1.6当本规程附录D中验收评定结果全部为合格时判定系统验收合格。6.2系统维护6.2.1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6.2.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条件:1经过消防机构验收;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使用说明书;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制度、值班人员职责和维护检查记录表。6.2.3按火灾报警系统内容要求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检查主机的数据接收和事件记录是否完整准确。6.2.4每月应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如下:1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程5.1.1的规定;2检查监控器的实时显示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3对现场监控器逐个进行自检和剩余电流试验检查,应功能完好、动作正常。6.2.5每年应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监控报警和故障模拟报警记录的检查,并打印整理系统的年度运行维护报告。附录A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在不同接地方式中的应用图A.0.1TT系统图A.0.2TN-S系统附录B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正常泄漏电流估算值表B.0.1220/380V线路正常泄漏电流估算值(mA/km)线缆截面(mm2)不同绝缘材质的线缆泄漏电流(mA/km)聚氯乙烯橡皮绝缘交联聚乙烯45227176523220105639251662402625704529357049335079493370895533959955331201096038150112603818511660382401276139表B.0.2电动机正常泄漏电流估算值(mA)电动机功率(kW)1.52.25.57.5111518.5223037455575正常运行的泄漏电流(mA)0.150.180.290.380.50.570.650.720.871.01.091.221.48表B.0.3荧光灯、家用电器、计算机正常泄漏电流估算值(mA)设备名称型式泄漏电流(mA)荧光灯安装在金属构件上0.1安装在木质或混凝土构件上0.02家用电器手握式Ⅰ级设备≤0.75固定式Ⅰ级设备≤3.5Ⅱ级设备≤0.25Ⅰ级电热设备≤0.75~5计算机移动式1.0固定式3.5附录C剩余电流传感器一次回路接法C.0.1剩余电流传感器的一次回路接法,详见图C.0.1和C.0.2图C.0.1传感器装于配电箱总开关下方的一次线接法图C.0.2传感器装于配电箱出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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