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鲁能发展集团公司电源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投资、控股和委托代管的电源基建和技改项目(简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公司和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及调试承包商等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并承担各自相应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责任。第二条项目公司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第三条项目公司、总包商和设计、监理承包商以及施工承包商相互之间的管理关系以及各方的安全责任:(一)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项目公司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总包商行使项目公司委托的职权,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总包商的监督管理;未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监理承包商受项目公司委托行使安全监理职权。2(二)项目公司实行行政正职第一责任人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的管理责任。(三)各承包方的行政正职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直接的领导责任。承包方的各管理部门、岗位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程建设和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承担岗位安全责任。(四)参加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项目公司所签的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第二章安全目标第四条建设项目总体安全目标: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重大垮(坍)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及环境污染事故。第五条各参建单位围绕项目工程总体目标,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并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制定项目建设阶段性安全目标及相应保证措施。第三章安全监督机构第六条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3项目安全委员会:(一)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二)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三)项目工期超过180天。第七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公司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总承包商法定代表人和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公司有关责任人和第一承建方或与总承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承包商法人代表授权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第八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一)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目标和安全、健康、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二)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三)决定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协调解决参建单位安全问题。(四)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安全委员会不代替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4等参建单位通告。第十条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不同意或弃权,决议由安委会主任裁决。第十一条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公司逐级向集团公司汇报。第十二条安全委员会下属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管理基建安全工作,人员配置不得少于3人。其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委会决议的情况;(二)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三)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四)负责审查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计划、购置工作;(五)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三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设三级安全网络,项目部设专职安监人员,应按现场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各施工处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安监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术人员。5第十四条二级外包单位以承包工程为单位,每个施工处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安监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术人员。第十五条监理单位设专职安监人员。第十六条安监机构应有完善的宣传、教育设备和必备的监察工具。如照像、录像、摄像、传真、通信、录音、计算机、有毒有害气体测试、风力测定等设备及工具第十七条项目公司安监机构对监理公司、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建立与各参建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联系汇报制度,保障监督联系汇报渠道畅通,建立从项目公司到监理单位以及各个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网络。第十八条各参建单位安监机构以本单位所承包工程范围和在工程建设中所担任的任务,按照上级监督部门对下级被管理单位进行监督,下级监督部门对上级监督部门负责的原则,对工程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总承包单位间的协调由监理公司负责,二级承包单位间的协调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第四章安全监督职责第十九条项目公司安监机构(基建)职责:(一)向上级领导部门和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在上级6领导部门和工程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基建施工安全工作。(二)制订电力建设单位基建安全工作年度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三)按国家关于安全管理标准化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要求,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及现场安全施工状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四)对施工单位(包括二级承包施工单位)提出安全考核、评比和奖惩意见。(五)监督、检查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的安技措施补助费的及时提取、合理分配与正确使用。(六)协助领导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七)协助电力建设单位领导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专业会议;总结、交流、布置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八)参加工程初步设计、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设计图纸的审查。(九)参与施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帐,实行微机管理。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安监机构职责:7(一)在电力建设单位和项目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基建施工安全工作。(二)制订监理单位基建安全工作年度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三)按国家关于安全管理标准化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要求,监督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及现场安全施工状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四)负责对施工单位(包括二级承包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考核、评比和奖惩。(五)监督、检查工程概算中计列的安技措施补助费的及时提取、合理分配与正确使用。(六)参加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七)参加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专业会议;总结、交流、布置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八)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事宜,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电力建设单位安全施工决议。(九)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总设计有关安全篇的审查。8(十)参加施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十一)组织定期施工现场安全大检查。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安监机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施工中的安全工作。(二)制订施工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三)汇总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督促实施。(四)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负责对新进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五)协助施工项目部负责人组织召开施工项目部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及时检查、布置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六)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重大施工项目、危险性作业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监督措施的执行。(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审查施工防尘防毒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施工动态,协助解决问题。9(九)协助领导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十)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员工作例会。监督、检查工地和有关部门安全工作。指导班组进行安全建设。(十一)组织编制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使用计划。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保健、防暑降温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采购、发放以及定期试验、鉴定工作。负责审批劳保制度规定外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十二)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负责制订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严肃查处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十三)负责审查工程二级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贯彻落实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承发包项目有关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规定的实施。(十四)制订和实施安监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对工地专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人选提出调整意见,并负责组织培训。(十五)参加施工项目部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重大施工机械、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十六)负责施工项目部发生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十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10(十八)负责监督、检查本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整改。(十九)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参与审查送变电工程安全施工措施。(二十)协助施工项目部领导布置与检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动。(二十一)参加工地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四不放过”原则督促整改。(二十二)参加上级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专业检查,组织相应级别安全检查;参加上级安全工作例会,组织相应级别安全工作例会,传达上级安全施工指示精神。(二十三)督促并协助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二十四)总结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提出对安全施工优秀组织和个人的奖励意见。(二十五)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二十六)监督指导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各项安全活动。(二十七)监督指导班(组)长组织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11(二十八)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施工情况;检查和督促施工人员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二十九)发生伤亡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及时报告。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职权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职权:(一)有权参加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对是否做到“三同时”和是否满足施工安全和调试安全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进行监督;(二)有权在本施工项目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检查了解安全设施、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了解安全情况;(三)对危及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和隐患,有权提出强制性的整改措施,对逾期不改者有权按规定处以罚款或提出处分意见;(四)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行为;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五)对不符合施工资质或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和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临时用工,有权否决录用;(六)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参建单位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12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七)对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监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八)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和部门有权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人员和对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长期不能消除的有权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第二十三条项目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人员义务:(一)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二)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行为和查禁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四)对涉及事故单位或部门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时,有为其保密的义务;(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