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编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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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一节调查第二节决定第三节执行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湖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情节指导意见》(试行)一、一般裁量情节一般裁量情节,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归纳的,对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普遍适用的裁量情节。(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重”:1、多次(3次以上)或者对多人(3人以上)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2、在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3、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经法定程序未被刑事处罚的;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从重情节(情形)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止、未遂的;2、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的;3、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4、在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5、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从轻情节(情形)的。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具体裁量情节具体裁量情节,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实践综合归纳的,仅适用于特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裁量情节。(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重”:1、扰乱单位秩序(1)故意损毁、哄抢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的;(2)纠缠、推拉、围攻、辱骂他人,不听劝阻的;(3)采用喊口号、散发传单材料、展示标语条幅等方式,不听劝阻的;(4)围堵单位出入通道,致使人员、车辆不能正常出入,不听劝阻的;(5)占据单位工作场所,不听劝阻的;(6)故意将老弱病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单位,不听劝阻的;(7)采用自杀、自残等危险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的;(8)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1)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混乱的;(2)采用自杀、自残等危险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3)采用喊口号、演讲、散发传单材料、展示标语条幅、穿状衣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4)拒绝安全检查强行进入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的;(5)造成交通堵塞、人身伤害、财物损毁等后果的。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1)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或者影响正常运行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追逐、打闹,不听劝阻,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或者影响正常运行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霸座卖座,拒不服从司乘人员管理的。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1)在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主干道、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2)非法拦截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宾乘坐的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3)以私自设卡或者强行收费等方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4)造成交通堵塞、人身伤害、财物损毁等后果的。5、破坏选举秩序(1)撕毁选举公告、选票,拿走、毁坏票箱或者其他选举设施的;(2)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破坏选举秩序的;(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选举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威胁安检、检票、保卫等工作人员的;2、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或者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等后果的。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较轻”:1、影响范围较小的;2、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小不良影响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1、参加结伙斗殴2次以上的;2、追逐、拦截他人2人(次)以上的;3、驾驶机动车追逐、拦截他人的;4、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2次以上的;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价值300元以上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300元以上的;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5、侵害对象为精神病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或者60周岁以上人员的;6、持械寻衅滋事的;7、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8、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介入与已无关的民间纠纷的;9、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较轻”:1、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经教育及时悔改的;2、如实陈述本人的违法事实,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他人实施的此类违法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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