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案由汤军驾驶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当事人公民姓名汤军性别男年龄36岁住址江西省高安市前街26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承办人姓名杨XX执法证号湘0713800024姓名刘X执法证号湘0713800021处理结果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柒佰元整。立案日期2014年3月17日结案日期2014年3月18日归档日期2014年3月19日保存期限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1卷内目录序号材料名称文号形成日期页次备注1交通行政执法决定书(中)路治超罚决定〔2015〕004号2014年3月17日12立案审批表(中)路治超立审〔2015〕004号2014年3月17日43身份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2014年3月17日54勘验(检查)笔录2014年3月17日65检测报告单2014年3月17日76现场照片2014年3月17日87调查笔录2014年3月17日98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2014年3月17日129案件处理呈批表2014年3月17日1310超限车辆自行卸货通知书(中)路治超卸载字〔2015〕004号2014年3月17日1411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中)路治超罚告字〔2015〕004号2014年3月17日1512陈述申辩书2014年3月17日1613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2014年3月17日1714卸货后照片2014年3月17日1815当场缴纳罚款申请书2014年3月17日1916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2014年3月17日2017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2014年3月18日21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路治超罚决字〔2015〕004号当事人:汤军性别:男年龄:36岁民族:汉族住址:江西省高安市前街26号身份证号:430421197810088XX7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3月17日驾驶车牌号为赣CU0XX5的六轴挂车,擅自在国道G209线靖州县飞山管委会塘湖路段公路上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6吨,未超重;车货总长20米,超长2米;车货总宽4.2米,超宽1.7米;车货总高4.2米,超高0.2米。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汤军是车牌号为赣CU0XX5的六轴挂车车主的事实。证据二:检测报告单一份,证明了车牌号赣CU0XX5的六轴挂车的车货总重为46吨的事实。证据三: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了车牌号为赣CU0XX5的六轴挂车装载百货,车货总长20米、总宽4.2米,总高4.2米的事实。证据四:对当事人汤军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汤军于2014年3月17日驾驶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事实。上述证据已经本局查证属实,且当事人没有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一、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关于“本规定所指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的规定,可以认定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超限运输。二、本案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事实。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条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以处30000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法定情节: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卸去了超限部分货物,及时消除了违法行为状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本案适用《湖南省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第五条第二项关于“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超长、超宽、超高在50-100%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上,本机关认为本案当事人汤军驾驶车牌号为赣CU0XX5的东风牌六轴挂车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处罚款柒佰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怀化太平桥支行户名:湖南省中方县公路管理局帐号:43001501372050000955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或怀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方县公路管理局(章)年月日立案审批表中路治超立审〔〕号案件来源执法检查发现受案时间年月日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住址身份证号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事实及立案理由立案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受案机构意见签名:年月日行政执法机关意见签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备注勘验(检查)笔录案由:勘验(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勘验(检查)场所:天气:勘验(检查)人:单位:执法证号:勘验(检查)人:单位:执法证号:记录人:单位: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被邀请人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勘验(检查)人签名被邀请人签名:记录人签名:检测报告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以上证件为本人提供,复印属实汤军2014年3月17日调查笔录第1页共3页询问时间:询问地点:询问人(签名)单位:执法证号:记录人(签名)单位:执法证号:被询问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现住址:联系方式:被询问人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问:我们是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我叫,执法证号她叫,执法证号,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你看看。答:问:我们的证件你都看清楚了吗?答:问:现向你调查有关情况,请你配合我们的工作并如实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将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答: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可以对本次执法人员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请提出申请回避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你是否申请回避?答:问:请介绍一下你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请你提供相关证件证明你的身份。答:被询问人:(捺印)第2页共3页问:你提供的证件是,证件号是,对吗?答:问:你驾驶的车辆车牌号是多少?车主是谁?答:问:这辆车是什么车型,几轴?答:问:这辆车在行驶时的驾驶员是谁?叫什么名字?答:问:这辆车从什么地方来?到什么地方去?在境内行驶了多少里程?答:问:车上装载的是什么货物?答:问:装载的货物有多少吨?车货总重是多少吨?车货总长,总宽,总高各是多少?答:问:你这趟货是什么时候开始起运的?答:问:你这次运输是否受到过有关部门的处罚?答:问:以上你所讲的是否属实?还有没有其他的情况要补充?答:被询问人:(捺印)第3页共3页问:请你看下笔录,如果和你说的一致,请你签字确认?答:被询问人:(捺印)年月日调查人员:年月日第3页共3页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机关名称:当事人发表意见后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签字):年月日证据名称当事人意见检测报告单勘验笔录调查笔录身份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案件处理呈批表当事人情况姓名(公民)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电话住址单位名称电话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话职务案由基本案情证据及当事人对定案证据意见办案人员签名:年月日听证情况案件定性依据拟处罚依据承办人的具体处罚意见(含所涉裁量权基准情况及参照指导案例情况)承办人签名:年月日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法制机构审查意见签名:年月日机关负责人批示或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签名:年月日备注交通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中路治超罚告字〔〕号当事人(单位):经调查,因你(单位年月日在路段,驾驶车牌号为的超限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于月日前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人:杨峰机关地址:中方县丹桂路联系电话:0745-2926737邮政编码:418005年月日陈述申辩书共1页第1页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记录人:陈述申辩人:性别:电话:本案调查人员:陈述申辩内容:陈述申辩人签名:年月日调查人员签名:记录人签名: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案件名称:送达单位(盖章)受送达人代收人/送达文书名称、文号收件人签名(或盖章)送达地点送达日期送达方式送达人《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中路治超罚告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路治超罚决字﹝﹞号备注:注:1.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中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2.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单位的,交单位收发室签收。3.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拒收事实和日期。送达人在备注中签字。车辆卸货后照片当场交纳罚款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关于“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第四十八条关于“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之规定,本人由于:符合当场处罚规定;适宜当场收缴,以利于行政处罚执行;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其他:。鉴于以上原因,本人特申请当场缴纳罚款万仟佰拾元。当事人签名:(手印)年月日√√√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案由案件来源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单位地址或住址立案时间年月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中路治超罚决定﹝﹞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罚依据及内容处罚依据:《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