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运监察字〔2009〕6号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运管处(局):现将《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00九年十月九日主题词:法规行政审批清理方案通知抄报:厅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本局领导、机关各科室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二00九年十月十日印发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道路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全省运管机关工作效能,切实做好全省运管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扎实推进全局“机关效能年”活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时间,优化道路运输发展环境,促进全省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二、目标任务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三个至少缩减30%”的要求。我局将所能下放的道路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下放给市级运管机构;行政审批时间在现有时限基础上缩减30%,努力提高我省道路运输行政项目审批效率。三、工作内容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监督有效的原则,我局对现保留的五个道路运输行政审批事项都制定出了许可流程图,并在行政许可受理大厅予以公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原法定审批时限为20日,现承诺时限为14日(见附件);跨设区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原法定审批时限为20日,现承诺时限为14日(见附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原法定审批时限为20日,现承诺时限为14日(见附件);跨设区市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原法定审批时限为20日,现承诺时限为14日(见附件);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原法定审批时限为20日,现承诺时限为14日(见附件)。四、工作步骤道路运输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自2009年1月开始至2009年10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自查清理阶段(2009年1月1日至2月1日)对局目前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自查,自行提出减少二个30%的工作意见并填写“江西省省直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审查表”报省交通运输厅。(二)审核论证阶段(2009年2月1日至2月28日)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汇总,报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审改办对上报的行政许可(核批)事项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三)规范实施阶段(2009年3月1日至10月30日)对保留的道路运输行政审批项目按最简化、最便捷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提高审批效率。对委托和下放权限的审批项目,省局要与设区市运管部门搞好工作衔接,并采取具体工作指导和培训的方式,使承接部门能掌握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要求,严格规范实施审批工作。五、工作要求1、提高认识。实行道路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努力提高我省道路运输行政审批效率。2、加强监督。各单位机关效能领导小组要认真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单位制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机关效能活动,同时加强行政审批效率的监督,确保实施方案落实到位。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期14个工作日)不予许可予以许可不予以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讼或提起诉讼的权利。予以决定作出之日起向申请人颁发送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限2个工作日)》将许可结果公告(限10个工作日)抄告途径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2个工作日)主办科室制作行政审批决定证件(限1个工作日)(限2个工作日)申请人向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成的,当场或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承办人提出来审查意见(限10个工作日)许可前将申请事项公示及征求意见(限五个工作日)向省内和省境外途径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限7个工作日)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回复至发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10个工作日),如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主办科室负责人审核(限1个工作日)许可机关决定采用班线招投标的,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或法定时限内。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限5个工作日)限182签订《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限10个工作日)如相关省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过省交通运输厅将相关材料报由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限20个工作日)督促履行投入车辆承诺、配发《道路运输证》,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限180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定(限1个工作日)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设区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期14个工作日)说明:特别程序所需时间、送达时限、公示、公告时限、制作证件时限均不计入本许可承诺办理时限。申请人向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事项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早请材料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承诺14个工作日作出许可与否决定将申请事项许可前公示和进行实地现场审查(限5个工作日)涉及公共利益需听证的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或法定时限内。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10个工作日)主办科室负责人审核(限1个工作日)主办科室制作行政审批决定证件(限1个工作日)将许可结果公告(限10个工作日)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限5个工作日)不予以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予以决定作出之日起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限2个工作日)予以许可不予许可说明:特别程序所需时间、送达时限以及公示、公告时限、制作证件时限均不计入本许可承诺办理时限。分管领导审签(限1个工作日)主要领导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审批的决定(限1个工作日)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期14个工作日)申请人向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事项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早请材料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承诺14个工作日作出许可与否决定将申请事项许可前公示和进行实地现场审查(限5个工作日)涉及公共利益需听证的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或法定时限内。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10个工作日)主办科室负责人审核(限1个工作日)将许可结果公告(限10个工作日)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限5个工作日)不予以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予以决定作出之日起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限2个工作日)予以许可如协商不成,由省交通运输厅报交通部决定。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主办科室制作行政审批决定证件(限1个工作日)不予许可分管领导审签(限1个工作日)主要领导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审批的决定(限1个工作日)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跨设区市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期14个工作日)不予许可予以许可不予以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讼或提起诉讼的权利予以决定作出之日起向申请人颁发送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限2个工作日)》将许可结果公告(限10个工作日)抄告途径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2个工作日)主办科室制作行政审批决定证件(限1个工作日)(限2个工作日)申请人向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成的,当场或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10个工作日)许可前将申请事项公示及征求意见(限5个工作日)向省内和省境外途径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限7个工作日)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回复至发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10个工作日)如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主办科室负责人审核(限1个工作日)许可机关决定采用班线招投标的,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或法定时限内。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限5个工作日)限182签订《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限10个工作日)督促履行投入车辆承诺、配发《道路运输证》,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限180个工作日)说明:特别程序所需时间、送达时限、公示、公告时限、制作证件时限均不计入本许可承诺办理时限。分管领导审定(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