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法人连带保证担保书致:债权人(债权人身份证号码:)为了保证债权人与(以下简称借款人)于2014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号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借款期限为个月,借款月利率为%)的履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证人”)愿意作为主合同借款人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内容如下:一、担保的债权:本保证人担保的债权为号的《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借款期限为个月,借款月利率为%)项下的借款人所负所有债务。二、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用、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三、保证方式:本担保书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本保证人按担保书约定承担责任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保证人的,各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四、保证期间:本担保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五、保证责任:本保证人保证对借款人的上述全部债务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借款人未能按约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第2页共4页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债权人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代为清偿,不得有任何异议。六、债权转让或主合同发生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本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本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发生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方式等内容变更),则本保证人同意继续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本担保书的独立性:本担保书的效力独立于借款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本担保书不受主合同或协议效力的影响,主合同或协议无效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八、本保证人特别保证:1、本保证人依照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财务状况,有权作出并有能力履行此项担保。本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本保证人确认对借款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为债务人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全部意思表示真实。2、本保证人未隐瞒所涉及的调解、仲裁、诉讼、强制执行、索赔事件和其他可能危及债权人权益的事件。本保证人任何资产均没有受到查封、扣押、冻结等其他强制执行措施。除已书面向债权人披露的情况之外,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导致保证能力明显下降或丧失的事件。3、本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全部资产清单,本保证人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保证人非征得债权人同意,不再自行处分资产清单中所列资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转让、出租等)。如债权人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部分财产进行评估、保险、设定抵押、质押,保证人保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第3页共4页手续(如设定抵押、质押,则另行签订抵押、质押担保合同,本担保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本保证人承担。4、如债权人还同时享有由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不论债权人是否向上述物的担保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本保证人自愿优先承担对债权人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无条件地承担第一位的担保责任,并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如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发生变化或者担保物权发生变更的,本保证人同意继续按照本担保书的约定提供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5、本保证人如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应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并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债权人认可的新担保。九、保证义务的连续性本担保是本保证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本保证担保书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出现限制或丧失民事权利能力、限制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而有任何改变,不受借款人与其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的制约,也不因借款人分立、合并、重组、改制、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或发生其他任何变化而有任何改变,不受债权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设定的其它担保权放弃或变更的影响,本保证担保在保证期间内始终有效。十、违约责任如借款人未能按主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履行主合同项下的清偿责任,则债权人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本保证人如在接到债权人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担保责任的,除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第4页共4页务外,本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每日按全部应付而未付款项金额的3‰向支付违约金,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十一、争议的解决: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担保书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担保书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本保证人指定的送达地址:十三、本担保书自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即时生效。(以下无正文)保证人:有限公司(盖章)签署时间:二〇一四年月日签署地点:深圳市宝安区附件:《财产清单》序号财产名称详情权利凭证备注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