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一般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若未指定受益人,则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2、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和被投保人的名称和住所及受益人名称和住所。(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保险责任的限制,保险人不承担的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保险金额(6)保险费及其支付或给付方法(7)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8)健康声明(9)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条款。在我国这一条款仅适用于年龄方面。2、宽限期条款指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的条款(一般规定为30-60天)。宽限期内,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仍能保持效力。3、自杀条款指关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是否赔偿的条款,该条款一般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出立后的二年内自杀,不论其精神正常与否,保险人都不给付保险金。但可将保单现金价值一次付给其受益人。超过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不适用该条款。4、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指规定不因保单效力变化而丧失现金价值的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缴费满若干年(通常是二年以上)后,将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随着时间的延伸而形成保单的现金价值。这种现金价值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投保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5、年龄误告条款指规定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错误申报被保险人年龄如何处理的条款。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高速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6、复效条款指规定保单因不按期缴费而失效,一定期限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保单效力的条款。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失效之后,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效力恢复。经过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但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仍不负责。第四节人身保险的经营一、保险费的构成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费率又称保险价格,是单位保险费与保险金额之比。二、费率三要素1、预定死亡率:死亡率上升,则保费率上升;2、预定利息率:利息率上升,则保费率下降;3、预定营业费用率营业费用率上升,则保费率上升。以上三者是寿险保险费率计算的三要素。寿险的保险对象是人的寿命,这一点决定了费率计算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死亡率。寿险是一种长期合约,保险人在计算保费时通常考虑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利息。保险人给付的利率越高,投保人所交的保费越少。寿险公司经营需要的费用,经过科学合理的计算和分摊,构成了保险费的一部分。三、生命表生命表又称死亡表,是以特定的人群为研究对象,各年龄对应生死人数、生死概率及平均寿命的一种表格,反映或概括特定人群的生命规律。是寿险保险费计算的基础。四、寿险营运的原则因为保险费率是预定的,实际经营的利率、费用率存在一定的偏差,即寿险“三差”。此偏差决定了寿险经营的成果。寿险营运的基本原则是实现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预定死亡率高于实际死亡率,则预定死亡率低于实际死亡率,则预定利息率高于实际利息率,则预定利息率低于实际利息率,则预定营业费用率高于实际营业费用率,则预定营业费用率低于实际营业费用率,则《新人培训手册》第二章:寿险商品及其功能第一节寿险商品的功能寿险商品同其它商品一样,也具有一般商品的三种功能,即内在核心功能,外在展示功能和扩增递延功能。一、内在核心功能寿险商品的内在功能体现为保险商品的性质。人寿保险类的商品为人们提供残废保障、生存保障或生死两全保障,如:养老保障、疾病身故保障等;意外伤害类保险则为人们提供意外伤残、意外身故保障;疾病保险因保险商品不同,有的提供住院医疗保障,有的则提供重大疾病保障等等。所谓内在核心功能,就是指险种“保死亡就保死亡,保生存就是保生存,保意外就是保意外”,没有任何华丽的词藻修饰。当客户理赔时,是以内在核心为基准进行赔偿的。●内在核心部分是体现险种性质的部分●内在功能没有任何修饰,实事求是●保险人对客户提供的保障,以内在核心部分为基准●寿险商品会出现保险方式乃至名称不同,但内在功能相同的情况。二、外在展示功能寿险商品的外在展示功能是内在功能的表现方式。同样都是衣服,因式样不同而有区别,它能让人们感受到保险商品的存在,并且有可能比较和进一步认识这一保险商品。寿险商品的外在展示部分包括1、险种名称2、投保单3、保险单4、保险凭证及展示资料等5、相关宣传资料三、扩增递延功能寿险商品的扩增递延功能是建立在内在核心功能,外在展示功能基础上的辐射效应而产生的功能。它是寿险商品的文化价值、观念价值、感受价值,是寿险商品存在的社会学、经济学入消费学意义的升华。比如:投保可以使人们产生安全感,消除后顾之忧,企业为员工买保险可以提高自身的凝聚力,有利于留住人才等。●人们购买保险商品是先接受理念,再接受商品●人们认识保险商品的过程是由认识寿险商品的扩增递延功能开始,然后才由外到内而逐渐认识寿险商品。以上两点说明:在寿险商品的推销过程中,要注重在商品的扩增功能部分做文章,不能在客户面前直截了当地谈及“生、老、病、死”,而要引申一些形象的比喻,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宣传寿险商品的文化价值,理念价值。例如,向企业主推销寿险商品时要强调投保对企业经营中的促进作用,强调寿险商品的功能有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有利于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调动员工积极性入促进生产等等。第二节寿险商品条款要素一、寿险商品条款要素寿险商品条款由以下五个要素组成:1、保险对象2、保险责任3、保险期限4、保险金额及其给付5、保险费及其交纳方式二、寿险商品条款实例下面以新华人寿年年有余两全保险条款为例,加以说明。年年有余两全保险(A款)条款(1999年6月修订)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一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