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建设管理办法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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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系统电网建设管理,适应新的“两型两化”战略发展需要,明确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控制好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确保建设目标实现。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110kV及以下电网新建和改造工程,发电、辅业、多经单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公司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的有关规定,推行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资本金制。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电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五条职责分工:1.集团公司计划基建部:是公司基本建设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电网规划制定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指导110kV工程的投资核准。负责35~110kV工程立项、可研的审查批复,负责招投标组织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行使监督、检查、协调等管理职责。2生产技术部:负责工程验收管理。财务经营部:负责电网建设资金管理和资金筹措,依据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组织工程财务决算等。安全监察部: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效能监察和招投标活动的监察管理。审计稽察部:负责工程建设的审计。市场营销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和电网运行中心等部门,参与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评审等。2.市公司负责市电网规划编制;负责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和初审;负责集团公司投资计划的分解下达、项目管理和监督实施。负责35~110kV投资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和工程实施;负责10kV及以下工程可研、设计、决算的审查批复。负责招投标工作,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3.县公司负责县电网规划编制;负责10kV及以下工程的实施。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六条电网规划以五年规划为主。可根据需要开展区域电网、城市电网(含城区、开发区、重要乡镇)和二次系统等专题3规划。第七条规划实行动态管理,结合电力市场预测结果、电源电网建设滚动修订。原则上规划期内修订一次。第八条集团公司负责市公司规划的评审,市公司负责县公司的规划评审,评审结果征求集团公司意见后,履行批准程序。第九条纳入电网规划的项目才能进入年度投资计划。第四章计划管理第十条集团公司研究确定年度投资计划。所有项目都要经过严格的技术论证和效益评价,注重风险约束和项目的经济性,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和计划审批程序后方可建设。第十一条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年度重点投资方向、国家指定投资方向和经济效益好的项目。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要严格按照设计和单项工程计划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年度计划确定程序及时间要求:当年10月底前,市公司完成投资建议计划的审查、汇总,报集团公司。当年12月15日前,集团公司完成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经公司会议研究审批。当年12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10个工作日内,市4公司分解下达到县公司,同时报集团公司备案。分解到县公司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不得突破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基本建设计划表式见附件1。第十五条市公司下达县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应包含基建和前期工作计划内容。前期工作计划由市公司依据批准的电网规划安排下达,要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要求和目标。第十六条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并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第十七条结合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市公司可在每年7月底前提出年度计划调整建议,集团公司酌情给予调整。市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年度计划调整情况对县公司计划及时给予调整。第五章工程管理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先规划、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违反基建程序,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第十九条推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管理负责。第二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管理。1.35~110kV工程、10kV及以下重点工程(含城区、开发区、重点镇、配网自动化和智能计量系统等)要履行可行性研究程序。2.所有工程必须履行设计程序。重点工程除外的10kV及以5下单项工程(10kV以馈路为单项工程、低压以行政村为单项工程),在保证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的前提下,可实行可研和设计“管理程序合一、审查批复合一”。3.设计内容应达到规定深度要求,不得超出批复文件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施工质量要求必须满足相关规定。4.项目可研编制和工程设计,要应用集团公司典型设计,杜绝不按典型设计的项目。5.市公司要组织对工程设计进行认真审查,对设计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比较,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造价。初步设计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二十一条招投标管理。1.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要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陕地电发[2010]89号)、《招投公示制度》(陕地电发[2011]23号)要求,严格履行招标程序。2.10kV及以下工程施工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有资质的单位完成。3.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担设备材料采购的,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保证设备材料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第二十二条物资管理。1.设备材料质量、数量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工程设计要求。物资供应单位对所供应物资的质量负责,并确保及时供货。62.物资供应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组织交货、验货工作。设备招标报价时,实行培训费、生产运行费、维护费单列。3.招标后的合同由项目单位签署,物资公司签署代办合同。4.设计单位与供货厂家签订技术合同,负责设备材料的技术把关。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管理。1.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监理大纲执行,做好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及协调工作,对建设单位负责。2.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其监督职责。3.建设单位要支持监理单位开展公正、独立、自主的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4.监理单位负责对110kV变压器、GIS设备、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以及集团公司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实行监造。第二十四条工程施工管理。1.施工准备工作就绪、施工条件成熟后,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工程开工及停复工按《工程开工及停复工管理制度》(陕地电发[2011]8号)执行。2.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制定的各项施工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施工图会审、施工交底、隐蔽工程验收签7证、原材料报验等制度。3.改造工程更换下来的废旧材料有利用价值的要再利用,无利用价值的由县公司登记造册后,市公司统一招标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冲减工程成本。4.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陕地电发[2011]25号),35~110kV工程由设计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建设单位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单位编制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0kV及以下工程应编写施工组织措施。5.实行定额工期和客户合同用电工期相结合。建设单位要做好开工准备工作,保证项目按期开工,工程开工后必须按期完工。6.建立月度基建报表制度。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第二十五条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的发生。2.市公司要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与监督,按规定组织质量检查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项目责任人、工程参建单位和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实施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3.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密切协作,强化工程质量,实现“工程施工零缺陷”,工程竣工验收“零缺陷”的质量目标。4.严格执行《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陕地电发8[2010]72号),施工单位要建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施工合同认真编制工程进度表和资金使用计划表,确保满足施工合同和集团公司对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的要求。第二十六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1.工程设计变更按《35~110kV电网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陕地电发[2011]21号)执行。2.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以及工程量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经济签证、合同价款变动等,按《35~110kV电网建设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制度》(陕地电发[2011]20号)执行。3.10kV及以下工程设计变更经市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建设单位自行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原因造成的超概(预)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负责。4.建立设计变更上报制度。对超过5%投资规模的变更工程由市公司每月15日前,将单项工程设计变更情况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并说明变更原因。工程设计变更报表见附件3。第二十七条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单位要与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违约处罚条款。第二十八条工程档案管理。1.建设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9从工程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2.35~110kV工程档案按《基本建设工程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陕地电发[2010]86号)执行。3.10kV及以下工程档案按《10kV及以下电网工程档案要求》(陕地电发[2011]131号)执行。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与投运管理。1.施工单位在完成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后,应按照国家及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组织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后7天内,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2.竣工验收必须提供的主要文件资料: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立项、核准、可研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施工图、竣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设备调试报告;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各种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审批、变更、调整、检验文件和技术资料。3.竣工验收完成,存在的设备缺陷消除完毕,所缺资料补充齐备,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后,方可正式启动试运行。4.110kV工程启委会主任委员由集团公司分管基建领导担任,委员由公司相关部门、参建单位负责人组成;35kV工程启委会主任委员由市公司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相关部门、参建单位负责人组成。启委会负责组织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投产事宜。105.建设单位应保证项目配套工程同时具备投产条件。6.工程评优工作按《优质输变电工程评选办法》(陕地电发[2011]19号)执行。第三十条工程遗留问题处理。1.对不影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而需处理的基建遗留问题,建设单位应在投产后一个月内组织完成一般遗留问题的处理,投产后三个月内完成所有遗留问题的处理。不得出现永久缺陷。2.在工程投产后半年内,凡属基建遗留而引起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完毕。在工程投产半年后出现的问题,由运行单位负责处理,属基建遗留问题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第三十一条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设计由市公司组织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批复工程概(预)算投资。概(预)算批复投资必须控制在可研报告批复估算投资内,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管理。1.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编制竣工结算书报市公司,市公司在15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其中:35~110kV工程结算由集团公司计划基建部审批;10kV及以下工程结算由市公司审批,分批汇总上报集团公司计划基建部备案。2.工程竣工结算应控制在预算范围内,结算资料不完整的,不得作为工程竣工决算依据。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决算管理。111.建设单位依据工程结算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由市公司报集团公司财务经营部审批。2.建设单位依据集团公司审定的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市公司汇总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审批,并督促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第三十四条工程审计管理。1.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审计监督工作。2.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按有关审计规定组织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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