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全称(英文标题)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十)公(刑)鉴(法)字[2013]D170号一、绪论1、委托单位: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2、送检人:吴松3、受理日期:2013年12月2日4、案情摘要:2013年11月29日,赵某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因劝架被人打伤。5、检验对象:赵亮,男,1983年8月5日出生,家住十堰市郧阳区柳陂村三组。6、送检材料: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门诊病历7、鉴定要求:伤情鉴定8、检验日期:2013年12月5日9、检验地点: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二、检验1、资料摘要: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门诊病历记载:诊断右边第8、9肋骨及左第6肋骨骨折2、检验所见:胸廓变形,右侧第8、9肋骨及左第6肋骨可触及骨擦音三、分析说明根据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门诊病历记载:诊断右边第8、9肋骨及左第6肋骨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评定为轻伤。四、鉴定意见赵亮右第8、9肋骨及左第6肋骨骨折,其胸部损伤程度属轻伤。鉴定人:孙安李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制作人:梁颖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