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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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谈谈你对法医死亡学的认识死亡学是研究生与死的关系以及生命向死亡演化规律的学科。对于法医死亡学,印象最深的是上次课老师讲的猝死的事。也许也和前段时间新闻上15岁少年因熬夜猝死有关吧。那我就先说说猝死吧。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或病情基本稳定的人,无明显外因,非创伤也非自伤,突发急速,意外的自然死亡。猝死的特征有1.死亡急速:症状发作到死亡的时间1,6,12,24小时内;2.死亡出人意料:旁人,医生没想到会突然死亡;3.死亡原因是疾病,死亡性质是非暴力致死。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就有课上说的那位刚刚崭露头角获得金牌的年轻女国家队员。关于猝死的其他特征就不细说了,接下来说说我知道的死亡学知识。死亡学(thanatology)一词,是由美国罗斯威尔.帕克(RosewellPark)在1912年提出的,该词源于古希腊神话中死神“Thanatos”(滕纳托斯)的名字。死亡学是一门研究死亡的学问。它调查死亡的外在环境与状况,以及相关生还人士的心理状况,以及广大社会对死亡的态度。基本上这门学问跨越许多领域,经常在医疗、护理、兽医等专业领域中出现,它也包含一个身躯在死亡前后的变化。人类死亡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1)研究死亡的基本问题;(2)研究人类死亡的心理;(3)研究死亡学的相关学科;(4)研究死亡教育问题;(5)研究长生不死问题。死亡的定义分为以下几种:1.心肺死亡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1951年)定义死亡为:“生命之终结,人之不存;即在医生确定血液循环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导致的呼吸脉搏等生物生命活动终止之时。”它从病理学角度把血液循环的停止代表心脏跳动的停止,并置于呼吸心跳(脉搏)之前的地位。这是对死亡定义从体表征象向生理病理实质的一种进步。2.脑死亡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提出了脑死亡(braindeath)的新概念,引起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的普遍重视。它是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地停止,此时尽管有被动心跳、呼吸的存在,仍可宣告死亡。从1968年到1978年,已经提出的脑死亡标准有三十多种,代表性的有哈佛的标准、美国神经病研究所组织九家医院提出的标准(协作组标准)、英联邦皇家学院的标准,以及北欧、日本、中国的标准。哈佛标准:a无反应性,对刺激,包括最强烈的疼痛刺激毫无反应性。b无自发性呼吸,观察至少1小时无自发性呼吸。c无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转动患者头部或向其耳内灌注冰水而无眼球运动反应。e无眨眼运动,无姿势性活动(去大脑现象),无吞咽、咀嚼、发声,无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无腱反射。f平线脑电图,即等电位脑电图。脑电图检查的技术要求包括毫伏/分钟,对掐、挟疼痛刺激或喧哗等声音骚扰无反应,记录至少持续10分钟。上述所有试验在24小时后重复一次,并且应排除低温、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如巴比妥酸盐类中毒等情况后,以上结果才有意义。3.脑心综合死亡美国卡普隆和拉斯提出了脑心综合死亡定义。一般人常认为:心跳、呼吸停止,就意味着死亡。但是,事实上并不这样简单。如由于某种原因,人会发生突然的昏迷(休克),心跳、呼吸停止,这时如果抢救及时、得法,可使病人恢复心跳和呼吸。所以对死亡还没有公认的定义。遗传学的先驱在许多国家设立了专门机构,试图研究和确定一个为医学、法律和伦理学界都能接受的死亡的标准,但至今仍然争论不休。法国、美国、瑞典和荷兰等多数国家,都以脑机能的不可逆转作为死亡的定义;英国则比较强调脑干功能的不可逆转,因为脑干是心跳和呼吸的中枢。在日本,有人认为脑死后,脑下垂体仍能继续分泌激素,所以还不能算是真正的死亡。有人在研究死亡定义时参照生命的定义:意识或自我意识的出现标志人生命的开始(指胎儿);所以死亡就可以定义为:意识或自我意识的永远不可逆转的丧失。对这个定义还有争议。例如1985年,我国湖北省沙市棉纺厂有位因车祸而不省人事的女工,经过三年的特别护理,采用中西医结合的方法精心治疗,这位沉睡三年的“植物人”在1988年又奇迹般地恢复了知觉,自我意识又得到复苏。这一罕见事例又对死亡定义提出了新的质疑:自我意识的不可逆转又如何断定呢?看来,关于死亡的定义还得争论下去。死亡学的研究是为了帮助临终者、或是罹患不治之症者以及他们的家属能够得到舒缓性的照顾,这样的照护称为安宁疗护。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安宁疗护是一种可以让患者和家属,在面对足以威胁生命的病痛时,可用来提升生活品质的照护方式,包括治疗疼痛和其他生理、心理、及社会的问题。死亡学终究认为死不可避免,而能够发展出一套指导方针来舒缓死亡的过程则是它主要的功能。有一个死亡学的分支称为音乐死亡学,着重于利用音乐转化人们的心灵。死亡学不直接地探索生命或死亡的意义。二、细胞死亡类型及研究进展在活组织中,单个细胞受其内在基因编程的调节,通过主动的生化过程而自杀死亡的现象,称程序化细胞死亡(programmedcelldeathPCD也称细胞凋亡(apoptosis).细胞死亡类型:细胞死亡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由于某些外界因素而造成的细胞的非正常死亡,称为坏死性死亡或细胞坏死;另一种是细胞编程性死亡(programmedcelldeath,PCD)或称细胞凋亡。1、细胞坏死细胞坏死是细胞的一种随机无序的被动死亡过程。引起坏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物理因素(高温、低温、放射线等)、化学因素(强酸、强碱)、病毒毒素等。它们有的是直接引起细胞蛋白质的变形,有的则是破坏细胞内的酶系统,是组织细胞的新陈代谢完全停止,从而导致细胞的坏死。坏死早期出现核固缩,染色质分布不规则,无膜被核碎片出现;后期核溶解消失,膜通透性增高,细胞器肿胀,质膜、线粒体、溶酶体破裂,细胞内含物外泄。细胞坏死往往是某一区域内一群细胞或一块组织受损。2、细胞编程性死亡:细胞编程性死亡是生物体内广泛存在的一种由细胞特定基因控制的,通过主动生化过程的一种细胞自杀现象,以清除不需要的细胞。研究进展:2002年诺贝尔医学和生理学桂冠就授予了发现调控器官生长和蠕虫细胞程序性死亡的关键基因的科学家:英国科学家SydneyBrenner,JohnE.Sulston和美国科学家H.RobertHorvitz。Horvitz发现了线虫中控制细胞死亡的关键基因并描绘出了这些基因的特征,它揭示了这些基因怎样在细胞死亡过程中相互作用,并证实了相应的基因也存在于人体中;Sulston描述了线虫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细胞分裂和分化的具体情况,还确认了在细胞死亡过程中发挥控制作用的基因的最初变化情况;科学家发现了控制PCD的基因有两类,一类是抑制细胞死亡的另一类是启动或促进细胞死亡的,两类基因相互作用控制细胞正常死亡;瑞典大学农业科学院(SLU)的科研小组最近成功地分离了一个全新的调节植物晶胚中细胞死亡的基因。该研究小组发现了植物晶胚细胞的程序性死亡过程,并且发现了第一个调节这个细胞死亡的基因。美国威斯康辛国家灵长类研究中心的科学家托马斯·兹瓦卡近来在研究胚胎干细胞时发现:胚胎干细胞中大量存在caspase酶,这是一类从内部破坏细胞的蛋白质。他们的存在通常被认为是细胞编程性死亡存在的标志。按照通常的理论,在细胞中发现这些“死亡”物质,应该意味着这些细胞已经或者即将死亡了。但是,他在实际研究中发现,真正死掉的干细胞并没有几个,大多数干细胞仍然很好地存活着。兹瓦卡推测,胚胎干细胞的自我更新过程可能从细胞死亡过程进化而来,两个过程的某些部分可能相同。这一现象可能迫使许多研究人员重新检验自己的工作。三、选修法医学进展的体会和建议选修这门课很幸运,让我了解了不一样的一个学科_法医学。大一的时候我选修了犯罪现场调查,在我看来这两门选修课有着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都和刑事案件有关。大一公选课上,老师就给我们看过了《逝者之证》这部电视剧,案情扑朔迷离,有些时候很搞笑,但不管是多么复杂的案情最后只有通过法医的细心和反复的取样检验才能真相大白。除了课上的电影,老师讲的法医学知识很多都和实际生活相关联,不仅仅有前几年的例子,还有最近网上曝出的刚刚发生的例子,不仅仅有其他地方的例子,还有南通本地的例子,老师甚至认识法医。法医学与我也息息相关。最近一个月左右基本上每天都熬夜,时常会有胸闷的感觉,好不容易作业少了,突然在网上看到一个15岁的少年因熬夜猝死的新闻,心里着实吓了一跳,我上网查了一下我的症状,网上说我这是猝死的前兆,不能再熬夜了。说给同学听,她们也都不在意,毕竟大家都一样,这一个月都是熬夜过来的,刚好这件事没过几天就是公选课,老师在课上跟我们谈了网上猝死的新闻,详细的说了猝死是怎么回事,我沉重的心情才稍微放松了一些。随着法医学的慢慢进步和完善,我相信它一定能帮助破获越来越多的案件。我们时常没事的时候可以多关注法医学,因为我觉得它真的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四、法医学主要分支学科一、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研究和检验对象主要是尸体。研究内容包括:死亡的发生过程、表现形式、影响因素;死亡形成机制;不同原因死亡时病理组织学变化的特征,各种生物学活性物质表达的特点;死后尸体物理性与化学性变化的规律及法医学意义;死亡与损伤、中毒和疾病的关系等。二、法医物证学:是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行检验,解决个人识别和亲权鉴定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研究和检验的对象是源于人体的生物性检材,主要是各种人体成分及其分泌排泄物。三、临床法医学: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检查的对象为活体。通过对损伤所致机体病理状态的产生机制、发生发展过程及各种临床辅助检查结果的研究分析,对损伤的性质、损伤的程度、伤残程度、性功能及其他病理状态与损伤的关系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包括:损伤的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四、法医毒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由毒物所致机体生理、病理损害过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研究和检验对象为人体。通过对毒物在体内的代谢过程,造成机体器质性损害和功能性障碍的机制和病理改变、临床表现特点的研究和分析。五、法医毒物分析:是研究于法律有关的毒物分离、定性、定量的法医学分支学科。研究和检测对象主要为人体生物性检材。通过对检材中各种化学物质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对检材中是否含有毒物或其代谢衍生物、毒物的性质与毒物的量作出鉴定结论。六、司法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类精神疾病和精神状态的法医学分支学科。研究对象为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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