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社会实践报告甘肃电大陇南分校徽县教学点2011年秋法学专业专科程海本学期,学校要求学员到基层施法机构实习,我去了成县红川司法所,时间是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到十一月二十日,现已圆满完成。在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期,将学校所学理论知识与基层司法活动相结合,使理论知识在实践活动中得到应用。同时,根据实践活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梳理总结,很好充实了自己。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司法所领导交代的工作任务,团结单位同志,参与处理了几起民事纠纷,受到了同事的一致好评。一.实习期间,得到了司法所领导的重视和关心。此次实习,我的主要任务是下队协助司法所干部调解民事纠纷,协助管理司法所档案。到岗后,镇纪委书记纳书记对我非常关心,对我的实习工作非常重视,叮嘱朱所长照顾好我的个人生活,并安排恰当的工作任务。在整个实习期间,司法所的同志对我很热心,对我帮助很大,给我认真传授基层司法工作的一些经验和方法,让我的学习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生活。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求教,认真学习,把司法所实践活动的一个个经历,与自己所学知识紧密联系起来,充分学习政法理论,认真理解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利用空余时间,学习了有关司法杂志、报刊,充实了自己,掌握了技能,巩固了知识,为将来走向工作岗位打下了基础。二.实习期间,参与了几起调解工作,使我认识到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性。“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参与司法调解工作时,我深切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深深地体会到理论学习必须要和基层司法工作实际相结合。在学校学习时,总以为自己学得不错,到工作实际中才觉得无从下手。尤其是给纠纷户做思想工作时,司法干部那种深入浅出,入情入理,生动朴实的谈话,不是学校能学到的,需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工作中摸索,总结才能得到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目,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更离不开实践经验。法学理论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才能很好地指导实践。司法过程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指导,否则就会发生偏差,甚至错误。实际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刚开始觉得理论与实践有距离,久而久之,你会觉得司法实践中所运用的方法,在司法理论中都能找到出处,需要的是细心体会。三.实习活动中,我领会了普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我国要依法治国,建立法制社会,国家也在进行普法教育活动,尽管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制意识增强了,普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从我实习期间观察来看,依然是不足的。这种不足,既反映在广度上,同时也反映在深度上。比如国家的法律法规很多,需要知晓的基本法律也很多,而民众知晓的很少,这是在广度上。在深度上,比如说连一些最常用的法律,也只知道部分极有限的条款,而且理解各有偏差,不能正确把握。有一个案件是这样的:一个行政村支部书记,超龄退休,镇党委依据村级党组织选举办法,推选了新任支部书记。村民刘**因与新任支部书记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产生了矛盾,于当晚发泄不满,砸坏了村支部办公室的玻璃。司法所知情后,找当事人刘**协调处理。刘**认为,新任支部书记在任村主任期间,自己向其反映自家用电器因电力故障损坏,要村主任联系供电所索赔,无果后对其不满。当听说其当选支书后,发泄不满一时冲动砸坏了村支部办公室的门。虽然协调得到处理,但这一案件反映了村民刘**法制意识的不强,法律观念差。一是对村级党组织选举程序规定不懂。他认为,只要村民不愿意,不满意的人就不能任党支部书记。二是对《物权法》知之甚少。认为自己意见没有得到采纳,就可以为所欲为,恣意破坏公共财产。三是对《电力法》及实施细则不知晓。村委会不是电力资源提供者,也不能把什么事都大包大揽,替村民解决。村民完全可以自己向电力部门投诉解决问题,明显刘**本人对村委会的职责和义务也不清楚。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宣传,不能在表面上做文章,一部法律的公布是不能用一条横幅就能宣传的,还要深入实际,让人们真正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在此基础上,逐步确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神圣地位,确立对法律的信仰,这样,我国的法制建设才能真正稳步推进。四.本次实习中,发生在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反映了在依法治校过程中的薄弱点。当前,我国对于学校的法律,主要是《学校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些法律,针对由于学校事故而产生的家校矛盾,有的情况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对于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方责任的界定,难于把握,因而,在调解这些纠纷时,往往模糊不清,调解难度较大。二00二年,教育部门出台了《学生意外事故伤害处理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上述现象有所缓解,但由于部分条文任然不是完全清楚,责任分割不太明确,操作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们调解的有一个案例是:一名学生在课间在操场玩耍时,不慎摔倒,结果造成摔伤,右臂骨折。学校一方认为,操场是学校的正常活动场地,在学校有教师巡视和具体要求,切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下,由于学生自身好动,没有注意造成的伤害,应由监护人自己承担。而家长则认为,事故发生在学校,且是在校期间,学校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指出的学校、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具体条款中,没有此例。在监护人应当承担的重任条款中,也没有涉及,争议较大。在此案例中,学校有没有责任,关键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以及这种过错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调解过程中,学校有没有过错,就成了最大争议。类似这样的问题,我在实习期间,共调解过两次,也和学校在座谈过程中,了解了一些近年来出现的典型案例,有一些体会和认识。这些体会和认识,我写在了毕业论文中,做了一些探讨,这也是这次社会实践活动带给我的最大收获。五.农村司法工作,要以“法”为据,深“情”工作。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希望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当事人往往对前者要求过多,对后者理解过少。这是每个人“趋利避害”的自然天性,也是农村司法工作过程中的入手点,在这一过程中,司法工作者要以法为据,从情入手,调解工作既要如理,也要入情。司法所的同志给我介绍了一个案例:一个村民在行走过程中拨弄手机,撞倒了邻家的一名小孩,造成胳膊骨折,通过调解,该村民承担60%的医药费。事后,却出现了问题,这位村民前一年开三轮出现交通事故,赔偿别人五万余元,现家中一贫如洗,债台高筑,生活无着,根本无力承担药资费。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司法干部没有依法压人,无情处理,而是伸出了温暖的手,通过申请民政救助,动员干部捐款,取得小孩家长谅解多种方法,圆满解决了纠纷。由此可见,农村司法工作中,具体问题一定要具体对待,切记一刀切。调解过程一定要走入村民家中,走进村民心中,为村民所想,为村民所急,这样才有利于开展工作,也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短短两个月的实习工作虽然是短暂的,却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是我学习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经历,在这个过程中,我一是体会了向他人虚心学习,遵守组织纪律的重要性,同时也体会了与同事和谐相处,相互帮助的重要性。我明白了做事要先学习做人,才能认真做事。二是明白了司法活动,其实是处理人与人关系的一门学问,充满爱心,人性化,用情工作是基层司法工作的法宝。在推进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把群众放在心上,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走入群众,为群众服务,才能真正为我们的依法治国增添一砖一瓦。三是体会到了继续学习的重要性。在学校,总嫌知识太多太复杂,一旦接触到了实际的工作,才觉得自己学的太少,知识太匮乏。“书到用时方恨少”,在司法实践中,理论的指导是必不可少的,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更是非常重要的,这些是从书本中根本找不到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入发展,知识需要不断地更新与积累,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学习,终身学习,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正所谓“打铁必须自身硬”,正所谓“学无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