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平等、罪责刑相适应。2、刑法的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我国规定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3、犯罪的概念与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4、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事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都应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18、19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5、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刑罚处罚;单罚制即只对单位予以刑罚而对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或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我国一般采取双罚制,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应实行单罚。6、阻却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7、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针对现实存在的人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这是前提条件。应注意:A、当遭受受人驱使的动物侵袭时,可以对驱使人实施正当防卫。B、假想防卫问题。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如果主观上不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2)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时间条件。对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进行的防卫行为,刑法理论称为防卫不适时。A、如开枪杀人,当其掏出枪支或瞄准时,就可视为不法侵害已开始。B、在财产性犯罪情况下,行为虽已完成,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这是对象条件(4)防卫人必须具有正当防卫意图。这是主观条件。适用这一条件应注意以下问题:防卫挑拨、互殴行为、偶然防卫。在互殴中如果其中一方已退出互殴,他方仍继续攻击,退让方对正在继续进行的不法侵害,则可实施正当防卫。(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限度条件。防卫过当是在实行正当防卫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20条3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对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的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情况。刑法理论上将这一规定称为特殊防卫、特别防卫、无过当之防卫。适用这一规定应注意: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该规定;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犯罪也不适用;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不限于刑法条文上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爆炸罪等。8、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须符合法定的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4)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另外,关于避险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职务上、业务上负有同危险作斗争职责的人,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理由而逃避面对危险的义务,否则不成立紧急避险。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10、犯罪预备: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这里要特别注意犯罪预备行为犯意表示的区别。犯意表示是以口头、文字或者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对犯罪的实现并无促进作用,因而不是犯罪。(3)行为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1、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区别。(2)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重要区别。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2、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特征:(1)中止的时间性,即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2)中止的自动性,即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了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3)中止的有效性,即必须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3、犯罪即遂:指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得逞的犯罪形态。14、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具备以下条件:(1)在犯罪主体上必须有两人以上。应注意:这里的两人以上不是自然意义上的两人以上,而是指两个以上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15、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1)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次要作用的包括实行犯与教唆犯、辅助作用的主要指帮助犯。对于人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指在他人的暴力威胁或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共同犯罪。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教唆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犯罪之外的犯罪的,以及唆使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不成立教唆犯,属间接正犯。教唆不满18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6、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使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而不能适用两个以上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17、死刑适用的对象:一方面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18、死缓的法律后果有: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19、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20、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主要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犯罪。21、刑罚裁量制度:(1)累犯(2)自首、坦白、立功(3)数罪并罚(4)缓刑2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23、数罪并罚的原则:(1)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数刑中的死刑或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2)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中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3)数罪既判处主刑,又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即对主刑按照一定的原则并罚时,附加刑仍须执行。24、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缓刑并非刑种,而是一种刑罚裁量制度。25、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适用判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减刑的根据是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3)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的,不能少于13年;被判限制减刑的死缓,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依靠群众(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9)审判公开(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辩护(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2)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13)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14)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2、审判公开的除外规定:一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二是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3、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由我国的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追究,而是应当由外事部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4、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6、地区管辖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为一般原则。7、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