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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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法理学、法哲学所关注并长期争论不休的核心问题。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形象的比喻为法哲学的好望角,既不能回避又十分棘手。在西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和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展开了长达十多年的论战。两人各自提出核心命题:哈特的命题是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分离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富勒的命题是法律本身必须包含内在道德,法律是规则治理的有目的的事业。在东方,今天,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在迈向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又以一些新的形式表现出来,对于法学家而言,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多维性出发,在不同层面、不同环节正确认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本文不去深奥地讨论哈特与富勒思想的对与错,也不用诸如历史法学派与哲理法学派的视角来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限于作者学识水平与阅历见识,本文通过分析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简单地阐述一部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附上作者结合实际生活而产生的感悟,由此生文。一、法律和道德有共同的本质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也就是国家政权或社会主流意识所提倡所秉持的道德,这种道德和法有着一致性。两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共同的本质,都担负着确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社会秩序的使命,在基本原则上也有诸多一致之处。法律和道德虽然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文化,但它们在价值指向上都是一致的,甚至可以说在价值上是同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从中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基于中国国情的实际制定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思想基础则是关于共产主义与社会主义的一系列理论。而社会主义道德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的反映,是在无产阶级自发形成的朴素的道德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由无产阶级自觉培养起来的道德,是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先进道德体系。因而在这一点上,法与道德具有共同的本质,具有一致性。二、法律具有道德品格相对于法律,道德有更高的权威,法律的制定应该以自然的道德为依据,法律必然与道德相联系,应该具有道德品格。这是因为:首先,从法律发生的视角而言,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当然包括了一定的道德原则所要求的道德秩序。其次,从具体的立法实践来看,任何立法活动都是立法者在一定价值体系的指引下所进行的创制法律的活动,而道德价值由于是这一价值体系的核心要素,所以任何所创制的法律总是蕴涵了一定的道德价值标准。再次,从法的实现来看,只有具有道德的法律才能为广大社会成员自觉遵行。法既体现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赋予某些道德以法律效力,使其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一般来说,凡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往往也违反了道德;法所要求的行为,往往也是道德所鼓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里法律所要求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社会主流道德所提倡的。中国古代四书之一的《论语》中写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小车无,其何以行之哉?”“言必信,行必果,然小人哉!”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论语》作为儒家经典,传达出的是典型的中国传统道德。在这里,《论语》提倡的,合同法也提倡;合同法反对的,论语也反对。法律体现了某些道德精神,道德也贯穿于法律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这里,第三十九条中的所有权人对自己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和第二百四十五条中的占有人的权利必定是基于相关的道德而制定的。从小父母就教育孩子,别人的东西不可随便用,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随便拿走就是这样的道理。虽然很浅显,但却是社会主流倡导的道德之一。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中的这些关于个人财产的规定并不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违背。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也是不受侵犯的。物权法确立对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权利给予平等保护的原则,是符合宪法精神、符合道德规范的。也正是这样具有道德品格的法律,才能为社会公众自觉遵行。第四十二条中关于征收补偿费的规定也是符合道德规范的。我们也应当看到,当前拆迁中出现了许多不和谐因素,这需要有关部门和拆迁户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也应贯彻道德观念,才能使社会更和谐。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教育。而社会主义道德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社会主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这也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相互渗透。三、道德在立法、执法、司法中的作用与限制一般来讲,道德是立法内容的重要渊源,立法是对一个社会基本的道德观念,道德标准的确认和法定化的过程。博登海默说:“法律的制定者们经常会受到社会中传统的观念或新观念的影响……这种道德中的大多数基本原则不仅已几乎都不可能避免地被纳入了法律体系之中,而且还应当注意到,在那些已成为法律一部分的道德原则与那些处于法律范围之外的道德原则之间有一条不易确定的分界限。”霍姆斯法官称: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法律与道德关系如此亲密,,可以说道德法律化体现了“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这一命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许杀人,就既是一个法律要求也是一种道德要求。诚实信用,公平买卖既是市场交易中的法律要求又是市场交易中的道德要求。但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道德法律化并不是指所有道德都要被规范为法律。道德与法律既相互适应又保持距离。立法不能超越现阶段人们的道德水准,否则就无法取得实效;立法也要随着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而向前发展,否则就落后于社会实际,难以发挥积极向上的作用。道德在执法、司法中也有重要作用。道德作为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有助于人们支持和拥护法的贯彻执行。而执法和司法人员的道德水准或道德品格如何,能直接对法的实施产生很大的影响。不过要注意的是,在执法、司法中要坚持法律标准,不能以道德标准代替法律标准。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人们需要一个稳定、统一的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指导。当基本的道德标准在立法中已被确立为法律后,在执法、司法中就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唯一评判尺度。正如刘作翔教授所说:“道德评价如果在司法、执法中普遍运用,就将潜在地存在着将司法判决变成法官个人意志的司法人治的可能性。”不过,在法律判决明显不公时,道德原则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以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是一种“司法、执法必须依法行事”的例外。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官援引道德原则进行判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判决案件会助长邪恶导致不公平时,法官才可以直接诉诸道德原则;二是法官所援引的道德原则必须符合法律的价值内涵,如公平、正义;三是法官援引道德原则是一般人都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原则,而绝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的道德原则;四是法官援引道德原则的目的是确认和维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四、法律对传播道德的作用法是传播推行道德的有效途径。首先,法把道德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从而使这些道德规范的实现和传播有了保证。其次,法的实施进一步宣传和推行道德。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和制裁,以及对先进行为的表彰和奖励,可以使人们在正反两方面都受到教育和熏陶,有助于树立和发扬道德风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的这些规定,使得人们应当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这种道德规范成为了法律规范,从而使其的实现和传播有了双重保证。《三字经》中写道:“养不教,父之过……为人子,方少时,亲师友,习礼仪,香九龄,能温席,孝于亲,所当执。”人应当抚育孩子、孝敬父母,这是自古以来的道德规范。法律的这些规定有利于宣传这些道德,同时也有利于惩治不承担抚养教育子女和赡养扶助父母义务的人。正因如此,许多小孩能够健康成长,许多老人能够老有所养。五、法律和道德的部分区别在行为标准上,道德和法律有确定性和模糊性的区别。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平等的普遍适用于所有人,法律标准是法定的、客观的、不是随意的个体化的;而道德则是个体化的、非法定的、主观的。法律是依赖严格的程序进行的,它尽量排除一切可能产生歧义的情节和条件,其结果的权威性来自其满足了形式正义的原则。道德则不同,它让一切因素进入讨论的领域,又无相应的确定的机制去操作参与讨论的人和材料,是结果无从预测,或使其结果权威性来自于它符合通行的做法。因而,法律和道德这两种社会控制工具在运用和结果上会产生很大差别。关于法律与道德可能产生的矛盾及处理的基本方法,已在本文前面“道德在立法、执法、司法中的作用与限制”中阐述过。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还表现在两者调整的角度、范围和内容不同。法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进行调整,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道德则在调整人们行为的同时,更注重调整人们内心的活动,范围要广泛得多,且不受时间和年龄的限制,其内容主要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履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同时,我们也有不少关于尊老的道德规范。道德教育我们要尊重老人,要爱护老人,便是从思想意识和行为上都对我们作了调整,既要心里尊重,又要行动上照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只是规定了行为。同时,相对于模糊、笼统而原则性的道德来说,这些相关的法律则显得具体得多。总之,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既辩证统一,又相互作用,同时又有不少区别。法律和道德的统一,是以他们存在于共同的社会环境,即共同的人类社会生活特性为基础的,以他们拥有共同的主观性主体为基础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存在是一种逻辑上的交叉关系。而道德和法律各自存在着缺憾和局限性,并且,道德和法律又具有相互弥补对方缺陷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二者的统一。法律和道德也有相互作用,道德对于立法和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法也为道德规范的实现和传播提供了保证。法律和道德也有不少不同之处。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产生条件、归属范畴、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和内容、实施方式、发展前途等许多方面,在此不一一赘述。通过分析阐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我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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