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公司与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群体之间的沟通和良好关系,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提升公司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据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交易所颁布的《上市规则》、《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美国《1933年证券法》、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手册》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第三条定义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透明度,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2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投资者(实际持有股份权益和债券权益的投资者以及潜在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媒体;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纽约证券交易所、日本非上市发行主管机构等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充分性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公平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不得针对某一群体进行选择性披露。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互动性原则:建立与投资者群体的双向交流机制,一方面向投资者群体介绍公司有关情况,另一方面及时将投资者群体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传递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公司与投资者群体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第二章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及各方职责第六条执行和参与主体董事长、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秘书局、公司总部各部门、香港联络处及其它境外派驻机构与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3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等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第七条各方职责董事长和公司总裁系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公司管理层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与决策,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制度和计划,实施和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与考核体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组织与安排,具体实施落实投资者关系计划与活动,为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投资者关系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需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完整。第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秘书局是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其他部门须对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秘书局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亦应给与高度重视和充分保障。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管理第一节信息披露第九条定期和不定期信息披露按本公司境内外各上市地的监管要求编写并发布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4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20-F表格、6-K表格、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报送文件、日本有价证券书和临时公告等。定期和不定期披露事务需遵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十条主动信息沟通与交流在遵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合规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和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可在公司定期和不定期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开展同投资者群体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秘书局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状态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支机构进行商榷,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确定可以作为公司主动信息沟通与交流的口径,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第十一条危机情况下的信息披露所谓危机是指威胁到公司商业运作、将给公司名誉或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突发情况,如重大诉讼、股票和债券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债信评级机构的评级变化、监管机构的惩责、自然灾害事故等,由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秘书局会同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处理方案,并遵照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第十二条不同上市地和不同会计准则的协调公司应按照各上市地的监管要求和会计准则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对不同准则下的业绩数据差异做出解释。公司信息披露需在境内外上市地同步进行。第二节投资者关系活动第十三条目的公司旨在通过与投资者积极有效的交流,扩大投资者基础,优化股东结构,5提高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透明度和知名度。第十四条股东识别为明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重点,公司定期进行股东识别和目标投资者认定,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的变化。根据股东识别的结果,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优化公司股东结构。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公司每年举行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和不定期的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应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周年大会和不定期的临时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尊重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质询权。第十六条业绩发布会与非交易路演公司发布年度和中期业绩时,在业绩公告发布后,及时举行媒体发布会、分析师说明会和全球投资者电话会议,之后可视情况举行全球或重要地区的非交易路演。1.业绩发布材料的准备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秘书局应在业绩发布之前,认真准备公司推介材料、问答提纲、业绩发布新闻稿和公告并根据股东分布和持股情况确定路演计划。2.业绩发布会的时间业绩公告发布之后,为避免股价敏感信息刺激股市波动,记者招待会、财经分析师说明会和全球投资人电话会可在周一至周五闭市后举行,如在交易时间举行,则需注意会议过程中避免选择性披露及披露超出业绩公告范围的股价敏感信息。3.媒体发布会6在媒体发布会之前,向所有媒体和相关机构发送新闻稿,同时向到会现场记者发放新闻稿和介绍材料,媒体介绍材料一般与为分析师、投资者准备的介绍材料相同。除媒体发布会外,还可视情况举行媒体专访或是圆桌采访等其他形式的媒体活动。4.分析师说明会和全球投资人电话会公司在发布新闻稿后,应立即向相关分析师发送新闻稿,供分析师在参加会议之前提前了解公司业绩,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在会议现场向出席的分析师提供公司推介材料。分析师说明会除现场会议外,还可同时安排电话会议,并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提供会议录音回放服务,以实现充分披露。公司也可考虑在举行分析师说明会时进行网上直播。5.非交易路演为了加强同投资者的深入交流,公司在中期及年度业绩发布后,可举行较大范围的全球非交易路演,拜访重要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介绍公司的最新业绩,解答投资者问题。公司可不定期地组织某一特定地区的定向路演,提高公司在该地区的知名度,活跃公司股票的交易。第十七条会访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秘书局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财经分析师的来访。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秘书局应根据公司优化股东结构的目标,综合考虑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投资风格和持股情况以及财经分析师的影响力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对来访者给予安排。公司应特别关注新分析师对公司的各种要求和希望了解的问题,在可披露的范围内给予充分解答,以不断扩大分析师的数量及未来的报道量。对于公司的重要投资者或潜在的大型投资者及影响力较大的财经分析师的7来访,原则上应由公司管理人员出面接待。其它投资者和财经分析师来访时,可由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秘书局负责人或投资者关系人员出面接待。可视对方关注的领域安排相关部门出席投资者、分析师会议。在同投资者和财经分析师会谈时,需至少有两人参加,且其中一人必须为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要做好会议录音、会议记录,会后认真做好文字和语音存档。会谈时,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第十八条参加推介会议公司应积极参加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推介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第十九条公司开放日和现场参观公司可根据需要组织公司开放日活动,安排投资者、财经分析师和媒体记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并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流。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和介绍,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特别需要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第二十条公司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背景资料和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中英文),介绍公司的最新经营等信息,并及时登载公司用于路演推介或股东见面会的公司推介材料、影音材料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供投资者下载。投资者关系专栏应指定专人负责,上传信息需经过相关审核路径严格审核。投资者关系专栏设有投资者关系专用邮箱,由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秘书局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人员负责及时答复其中的问询。第二十一条媒体宣传与访谈8为加强投资者关系工作,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秘书局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接受采访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二条对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问询的反馈应公布投资者关系人员的电话、电子信箱、传真等联络方式,对投资者、分析师通过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发来的问询应及时给予回复。第二十三条观点调查公司每年可适时进行一到两次投资者群体的观点调查,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不断改善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三节资本市场的研究与反馈第二十四条研究内容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秘书局应对股东构成及其持股量变化等情况、公司股价走势、行业发展动态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定期编写投资者关系报告或不定期的专题研究报告,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阅。搜集整理和编译资本市场的行业和公司研究报告,并通过与投资者的日常交流,及时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和对公司的看法与建议,及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考。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数据库为了加强对投资者、分析师和财经媒体的了解,增强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秘书局应建立详尽的投资者数据库、财经分析师数据库和财经媒体数据库。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秘书局应指定专人对上述投资者关系数据库定期更新和维护。9第四节公共关系的维护第二十六条公共关系的维护建立面向上市地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群体的良好公共关系,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秘书局应该:1.建立并保持与投资者良好的沟通渠道,培育稳定的投资者群体;2.建立并保持与财经分析师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3.建立并保持与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良好关系;4.建立并保持与媒体良好的沟通关系。第四章: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的任职要求第二十七条专业素质及技能要求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财经分析师及媒体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