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问题与对策探究法律援助是为弱势群众、困难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对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让弱势群体能够有尊严的站在法律面前有重要意义。真正的实行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法制国家、和谐社会的建设至关重要。因此发现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求其对策就成为一项重要工作。一、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问题。目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存在五大问题、五大矛盾。(一)、经费问题。目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经费不足问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发放、宣传经费、活动经费、人员工资、软硬件设施维护与更新。其中尤以办案补贴发放为重中之重,目前中央、省级及地方财政法律援助拨款实在难以维持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运转。(二)人员问题法律援助工作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素养的提升,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的加大,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不断提升,随之而来的就是法律援助业务量的激增。同时随着办公信息化、政务公开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也不在仅仅停留过去那种纸质层面上,而是纸质与网络并重的新局面,但是人员数量并未随着工作量的提升而增长。由此,现在的法律援助工作局面就成为:一人身兼数职、人员业务全能化。但实际上这种工作局面严重缺乏科学性,往往造成一系列的不良后果:业务泛而不精、工作疲惫不堪、精神高度紧张,此种状态下进行法律援助工作难免会出现遗漏、误差等瑕疵。(三)、手续材料问题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对象是弱势群体,为了避免真正的困难群体无法获得援助,而非困难群众浑水摸鱼情况的出现,法律援助就需要一系列严格的材料申请、审批制度,尤以经济情况证明为重。但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非弱势群体轻而易举获得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而真正经济困难的群众却因为种种因素无法获得该证明,法援申请路徒增坎坷。(四)、特殊群体问题实际工作中,我们的法律援助工作者经常面对一些特殊群体:陈年往事、难以获证;多年上访、精神固执;法知缺乏、漫天索权。这类群体中,一类是无理要求,虽然其要求毫无道理,但是其心理固执,达到目的方才罢休。另一类虽然要求合情,但是却因为多种原因,如证据、职能限制,而致使无法使其诉求得到满足。同时特殊群体情绪极易激动,可能会导致场面失控情况的发生。(五)、案件任务问题法律援助工作的本质是让弱势群体的群益能够得到维护,因此法律援助工作中最科学的做法应是应援尽援。但是法律援助目标任务的下达,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目标任务数往往高于当地实际合理数,对于超出合理数的任务,不仅加大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量,更是与法律援助的本意相违,可能会将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法援与非法援过度地带。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工作,面向社会、容于社会,由此法律援助工作内部以及法律援助工作与其他社会工作经常会出现以下几点矛盾:(一)律师与其他法律援助工作者之间的矛盾:人的矛盾。不同于法律援助机构、基层其他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事务所是自收自支的机构,收取代理费是律师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法律援助是一项免费面向社会弱势群体的民生项目,虽然办理法律援助发放补贴,但是对比自收代理费少之又少,而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实际上对于律师的业务量有一定影响,因此就存在业务量的矛盾。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社会群众更信赖律师,因此社会律师个体办理法律援助量高于其他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数量。而地域法律援助案件量是有限,其他工作者的分配法律援助案件量就存在无法完成的可能性。(二)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矛盾:地域矛盾。为完成上级法律援助目标任务数,将案件任务分解至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对法律援助进行充分宣传后,实际提供援助是需要弱势群体自行申请,但是现在人员流动性不断增大,不在经常居住地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就导致各工作站法援案件办理数、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等方面存在矛盾。(三)法律援助工作者人员之间的矛盾:内部矛盾。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劳动付出与经济收益很不成比例的一项工作,这就对法律援助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客观上是存在因为法援补贴与自收代理费存在巨大差距而不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问题就在于其自身不办的同时,为了避免提供法律援助而影响其案源,限制其他同志办理法援案件。由此,法律援助工作者也颇受影响,影响了其办理法援案件的积极性及办案质量。(四)不断下降的补贴与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水平之间的矛盾:收支矛盾、心理矛盾。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律师代理案件的代理费随之增长,法律援助对象的经济门槛也是一降再降。但是与之相应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确实显得极不和谐,办案补贴不断下调。以安徽省为例,根据安徽省厅文件要求,2014年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将再次大幅度下降。这实际上对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有极大的消极影响。在办案补贴与物质生活水平极度不协调的同时,又出现了案件任务量增长与办案补贴下降的另一重矛盾。这实际上,对办案人员的收支与心理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五)部门协调矛盾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民生工程,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部门一起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职责,在为民服务的过程中,部门之间实际上也是存在一定矛盾点的。鉴于法律援助是免费为民维权,很多相关部门在指引群众申请法援的案例中,“踢皮球”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对于上访以及陈年往事等疑难复杂案件,为了避免麻烦,法律援助就成为很多部门的最好借口。但是这类案件往往很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实际上相关部门就给我们法律援助工作出了很多本科避免的难题。二、问题解决对策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切实为民谋利、为民维权的事业,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实际上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长远发展是相当不利。在此,对以上提出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关解决建议。(一)经费问题:节流开源、积极争取在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缺乏的前提下,如何利用好有限的经费,将法律援助事业最大化的实现,实际上是一项非常困难的事情,需要多方举措:首先,节流。对有限法援经费进行专项划分,经费严管、专款专用,节约开支;其次,开源,在中央、省政府对法律援助专项拨款的同时,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给予法律援助配套资金。同时,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中,各级法律援助社会捐赠一项中均不尽人意,对此,应积极加大宣传,让其知晓法律援助对其工作开展的积极意义,争取其捐献法援经费。(二)人员问题:各有专项、互有对接人员紧缺,首先应积极通过招考、招聘等多种方式补充人员。与此同时,现有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提升,并且要科学性工作,专人专用、各有所管、互有交接。对业务进行划分,专项业务、专人管理。同时,在工作中形成相互帮扶的良好氛围。(三)材料问题:严格管理、特事特办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是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与范围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完成法援系统化操作的前提,由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申请材料上也是文章重重,对此,应加大把关力度。首先,对于部分经济充裕的群众利用关系而使材料完善,尤其是使经济情况证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应严格管理,绝不浪费一丝法援资源;同时,例如像离婚纠纷中女方无法从男方经常居住地获得经济困难证明,或者是农民工讨薪等特殊案件,因为其申请具有困难性或者紧急性,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就不能再拘泥于形式,应把握住法律援助的本质,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四)特殊群体问题:倾情施援、耐心劝导对于法援工作中的老上访户、遗留问题,这类群体往往易情绪化,对于这些群众,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绝不能因为事情难办就百般推辞,本着应援尽援的原则给予其援助,助其维权。但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于这样的群众,应耐心劝导,打开其心结。或者将其引导至正确的解决途径。(五)案件任务问题:努力完成、积极沟通对于上级安排的案件任务,虽然数量大、难完成,但其设置并下达要求完成,必定具有其科学性。因此本着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开展,应援尽援的原则,努力完成上级的任务要求。同时,也应与上级进行积极沟通,将基层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如实反映,让上级能够切实的了解到基层所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在努力完成上级交待任务的同时,保证一条与上级健康沟通的渠道。对于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几点矛盾,应积极开散思维,坚定原则、内部调和、外部沟通。首先,对于法律援助工作中,法律援助内部存在的人员矛盾、地域矛盾、以及因为补贴下降带来的种种问题,应保持相互之间的沟通,调和各方面的矛盾。(一)加强法援中心调配对于各方面法援案件办理数量存在悬殊的问题,法援中心可以本着两大原则进行综合调控:一是最大方便受援人原则;二是受援人回归经常居所地原则。(二)加强服务意识、积极争取经费对于因办案补贴下降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应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意识、公益意识,激发其完成社会价值的责任感。同时多方面争取法援经费,增加或者至少不减法援补贴。(三)加强与其他部门协调对于其他部门指引过来的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例,应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让其知晓法律援助的条件与范围,避免再次发生错指引,增加人民群众负担的现象发生。法律援助事业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伟大事业,只有在工作中不断总结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将法律援助事业,不断推向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