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案由:涉嫌盗窃受援人:李振明援助单位:XX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XX律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XX出生日期1998年出生,在无意间得知朋友的建设银行卡密码后,用张废弃的银行卡替换了朋友的银行卡,并分两次共取出5200元钱用于挥霍,朋友发现银行卡被掉包后报案,经派出所调查发现后将李振明被抓获。公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公诉被告人李XX。承办过程该案未成年被告人李振明因犯盗窃罪被公诉。在公诉期内,法律援助XX律师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研究,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该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审庭审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李XX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李XX积极坦白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在被羁押期间能积极协助侦查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并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身,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具有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犯罪情节。三、被告人李XX是初犯、且主观恶性小,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李XX由于读书少,很早就走向社会,法制观念极其淡薄。盗窃朋友银行卡的目的,只是想获得一些零用钱,其主观恶性较小。我们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李振明缓刑。承办结果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辩护XX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故判决李XX判刑6个月,缓刑1年。承办律师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法律规定,依法提出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切实维护了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