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概念、条件、范围及申请事项什么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法获得的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主要为经济困难的人员提供。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而获得法律援助。受援人在获得援助的案件中不需要支付任何法律服务费用,并可以从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获得司法救助,即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下列人员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1、农村“五保”对象;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5、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法律援助范围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9、因被刑事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而请求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的;10、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请求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法律援助的救济途径及期限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申请人如果对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提出。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司法行政部门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1、了解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更换;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4、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