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作业答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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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写作》作业参考答案作业三(11.1-13.1)一、名词解释:1.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在提起和参加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用以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阐述理由和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2.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请求。3.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民事起诉状或民事上诉状后,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4.民事上诉状: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书状。5.刑事自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制作的书状。6.刑事上诉状: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书状。7.再审申请书: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赔偿调解书或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确有错误,在前述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民事判决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次审理的法律文书。8.法庭演说词:一般认为,法庭演说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庭演说词是指控辩双方的出庭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主张所作的系统性发言。狭义的法庭演说词是指代表人民检察院出庭的检察人员,以及代表当事人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如何处理等所发表的系统性意见。公诉词、抗诉词、辩护词和代理词等皆为狭义的法庭演说词。9.辩护词: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刑事自诉状、起诉书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的指控,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反驳和辩解,以证明被告人或上诉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10.代理词:是指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辩论阶段,根据事实和法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作的系统性和综合性的发言。11.笔录:是指以文字形式如实记录法律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的实录体法律文书。笔录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公证、律师、仲裁等法律机构在进行诉讼及非诉法律活动中如实记录的各种文字资料。12.现场勘查笔录: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对现场勘查过程、提取证据以及发现线索等情况所作的文字记载。13.讯问笔录: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清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犯罪嫌疑人就案件所作的陈述和辩解的文字记载。14.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在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各类诉讼案件时,由书记员当庭记载全部法庭审理活动的文字材料。二、简答题:1.诉状文书制作要求:(1)格式规范,事项齐全。(2)主旨鲜明,阐述准确。(3)事实清楚,材料真实。(4)语言规范,结构严谨。2.法庭演说词的特点:(1)演说性。(2)针对性。(3)建议性。(4)明确性。3.法庭演说词的制作要求:(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2)格式规范,事项齐全。(3)主旨鲜明,阐述精确。(4)语言规范,精确得当。24.笔录的特点:(1)忠实性(客观性)。这是笔录文书最基本的特征。(2)合法性。笔录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制作主体、程序、形式的合法。(3)即时性。笔录具有“即现即记,即记即成”的特点。5.笔录文书的分类:(1)按性质分,有诉讼笔录和非诉讼笔录之分;(2)按机关分,有公安机关笔录、检察机关笔录、审判机关笔录和监狱等执法机关笔录以及公证、律师和仲裁等组织的笔录。三、文书制作:民事诉状原告邓正生,男,汉族,1966年1月6日生,住址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186号,无业,身份证号430325196601069385,电话13117421695。被告彭秋生,男,汉族,1969年9月5日生,住址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53号,无业,电话12912639985。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彭秋生偿还原告邓正生款项人民币12.5万元,支付利息63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欠条约定2012年腊月之前归还1.65万元;同年10月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万元用于其女儿学费,邓正生通过外孙张秋云从银行向被告女儿汇款1万元;2013年3月1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分别出具欠条。综上,被告彭秋生共向原告邓正生借款12.5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而诉,请依法判处。此致长沙市天心人民法院具状人:邓正生2014年11月30日附件:1.诉状副本2份;2.借条、银行转帐单及证人张秋云证言复印件各1份;3.原被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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