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格言集一、法的分类1、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比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历循守旧、难以变化。[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第57页。2、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19页。3、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俄]列宁:《两次会战之间》,《列宁全集》,第9卷,第448页。4、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①[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465页。5、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美]爱德华·S·考文6、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第303二、法律作用1、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5页。-2-2、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68页。3、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52页。4、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31页。5、、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美]德沃金著《法律帝国》第81页。6、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第128页三、法官1、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第193页。2、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6页。3、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崐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德]马克思:-3-《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辨论(第一篇论文)》,《马克思因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6页。4、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美]约·亨·梅利曼:《大陆法系》,第40页。5、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美]爱德华·S·考文6、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第100页。四、法律1、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法]摩莱里:《自然法典》,第72页。2、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商务印书馆,第20页3、我们不应把全球法律产生的障碍归咎于文化多元性,而是应归因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美]T·A·哥伦比斯·J·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第337页。4、哲学产生了诡辩家,雄辩术产生出了唱高调的演说学;民主政体则产生了野心勃勃的盅惑人心者。[法]泰·德萨米:《公有法典》,第237页。-4-5、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力政治权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第208页。6、一个民主政权以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为先决条件。[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215页。五、法与平等1、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的平等,那末,他的一切努力都将徙劳无益。[法]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马布利选集》,第24页。2、人类经常要重复不平等所产生的恶习。[法]《马布利选集》第25页。3、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法]皮埃尔.勒鲁著《论平等》第28-29页4、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法]皮埃尔.勒鲁著《论平等》第239页5、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著《自由繁荣的国度》,第69页。6、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它们是条件平等──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美]摩狄曼·J·阿德勒:《六大观念》第170页。-5-六、法与权力、权利1、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2、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去约束权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3、服从不依据法律下命令的人,就是对法律本身的侮辱,就是助长那侵夺法律权力的人。[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98页。4、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崐[德]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5、个人只有成为良好国家的公民,才能获得自己的权利。[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2页。6、一个自由国家的政府不在于人,而在法律。[英]《潘恩选集》,第248页7、权利并非政府赐予的礼物,它们是固有的,等于政府而存在的。政府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些先在的权利。[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第3页七、法与社会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德]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6-2、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第301页。3、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下而上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的统治者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法律有助于以上这两者的整合。[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664页4、法律是人民权利的喉舌:它就象人民生活的其他各种表现形式那样地运动着和发展着,因为它通过无声的力量的作用由习惯和民众的感情所形成,而不是由哪一个立法者任意制造出来的。[英]欧内斯特·巴克:《英国政治思想》,第113页。八、法律与正义1、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179页2、暴戾的法律既然不以健全的论断为依据,严格地和真正说来就根本不是法律,而宁可说是法律的一种滥用。[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10页。3、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第30页4、法律可以帮助人民反对暴君而不支持暴君反对人民。[英]约翰.约尔顿《为英国人民声辨》第142页5、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7-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成分,正义就不能在社会中兴旺。[美]E·博澄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253页。6、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第82页九、法与自由1、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德]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崐第71页。2、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的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不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0页。3、如果一个人根据社会秩序所应当做的和他愿意做的一致,这个人便是自由的。民主意味着在国家的法律秩序中所代表的那个意志等同于国民的意志。[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第315页4、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随意表现自己一切能力的权力。它以正义为准则,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制,以自然为原则,以法律为保障。[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137页。5、真正自由的人,只想他能够得到的东西,只做他喜欢做的事情。[法}卢梭:《爱弥尔》上卷,第80页。6、如果把自由理解成绝对排除人与人之间的任何关系的一种完全独立,那末,我要说这种自由就会成为完全放任自流的状态。在这-8-种情况下,人们就会像草木一样孤独地生活着,这样,也就不再会有社会。[法]摩莱里:《自然法典》,第59页。7、在自由统治下,一切未被一般性法律所明确限制的行动,均属于个人的自由领域。[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8、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第83页十、法治1、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99页。2、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力的限制,这当然也包括对立法机构的权力的限制。法治就是这样一种原则。[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第260页3、在法律决定中很经常的情况是决定的正确性是政治性的而不是认识上的,是实用主义的而不是逻辑的。[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第382页十一、立法1、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订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59页。-9-2、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83页。3、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创制法律者。如果不是立法者的权力才能解释法律,那么别种权力最终会变更法律,并将自己的意志置于立法者的意志之上。[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28页。4、当立法者制定的规范同整个社会的价值判断与真正利益完全一致时,就达到了最理想的程度,但是政治现实往往实现不了这一理想。[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317页。十二、比较法的地位:1、对不同地区的法制进行比较研究,其历史同法学本身同样古老。---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学体系》2、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3、人类经常要重复不平等所产生的恶习。[法]《马布利选集》4、立法非以为观美也,期于行焉,欲养成人民尊重法律之习惯。—沈家本十三、刑事诉讼法法谚:1、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2、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10-3、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dubioprereo)。4、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十四、证据法谚:1、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古罗马法谚2、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3、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十五、刑法法谚:1、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罗马法法谚(即思想是自由的,国家不能对任何人的思想进行刑事处罚)2、无犯意则无犯人。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3、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4、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