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宪法--选举法、国籍法、组织法、区域自治法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社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法的形式(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7)国际条约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2、法的效力等级。(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3)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4)特殊情况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1、建设行政法律关系: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监督2、建设民商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法人与其他组织最主要的区别)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行使职权法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工商部门登记之日成立2)非企业法人:机关(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注:教材称为“社团法人”不对)(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需要登记的:登记之日(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1、法人是建设工程在的基本主体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3、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不是法定代表人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法律特征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注:建设工程多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11、代理行为的设立(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注: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损失)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注:被代理人死亡和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1、转托代理(复代理)责任(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2)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2、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情形: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2)无权代理责任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3、表见代理(1)构成: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本人存在过失;3)相对人为善意(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3、不当或违法代理应承担连带责任(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物权的法律特征1、支配权2、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3、财产权4、排他性(“一物一权”)注:正确理解“一物一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用益物权不能并存。(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三)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1、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2、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注: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1)流转:采书面形式;申请变更登记;“房随地走”。2)续期:宅基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3)消灭:出让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3、地役权(按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2)采书面形式订立(3)地役权的产生不需要登记(4)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注: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登记生效(例外:国家所有权可不登记)(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2、动产交付(1)动产自交付生效(2)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1)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2)债权是相对权(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2、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2)侵权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2)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3)没有合同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1)施工合同债(2)买卖合同债(3)侵权之债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一)知识产权基本特征:1、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二)专利权1、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3)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三)商标权1、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2、商标不经注册也可以使用3、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4、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5、商标可以转让和许可使用商标可以与企业或者商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四)著作权1、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1)文字作品(招投标文件);(2)建筑作品;(3)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2、著作权主体(1)单位作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著作权归单位,单位承担责任;(2)职务作品原则:著作权归作者,个人承担责任;单位有优先使用权;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例外:著作权归单位,作者有署名权。如:设计图、施工图、地图、计算机软件(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享有。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2)自然人:终生加死后50年(包括发表权);合同作品:最后一方死亡后50年(3)法人:首次发表后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4、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的侵权所得;(3)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4)法定赔偿金(专利: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著作权:5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一)担保概述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担保形式有:预付款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二)保证1、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2、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人的资格条件(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4、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5、保证期间(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1)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