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现象原因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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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对近期市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调查报告近期我市市区范围内,发生了多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众聚集堵路,抬尸闹事的群体性事件。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严重危害着社会的稳定,导致了党和政府以及公安公信力的下降。不仅如此,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一直是困扰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工作的一大难题。为此,支队就如何有效地处置此类事件开展了专项调查,现作如下报告:一、近期市区因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情况:(见附件1-3)二、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现状:三、根据对上述事件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对引发此类事件的实质原因作出以下剖析:(一)闹事群众法律观念的淡薄,容易受到利益因素驱使等原因,助长了交通事故“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多赔”的不良社会风气。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后果严重性,决定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事故当事人带来不可补救的终生伤害,还会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带来严重精神打击,使其情绪失控,加之一些动机不纯的群众鼓动,在“法不责众”、“越闹大赔偿越多”的心理驱动下,容易集合较多人而形成群体性事件。社会上尤其是在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村地区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只要人死了,不管有理无理,反正都可以大闹特闹,不闹白不闹,在这种以不正当甚至于违法途径获取赔偿的心理驱动下,群体性事件极易爆发。(二)现行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法规体现了事故处理规范行政行为,弱化民事行为的立法精神,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自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出台后,国家立法部门在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了公安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不得有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出现,如此一来事故处理人员依法依规所作的行政行为就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对于在事故责任认定后的民事赔偿部分,公安交警只能积极地引导事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这就意味着,在事故责任认定后,公安交警丧失了对事故双方“人、车、证”的约束力,不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与之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社会救助基金等)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够完善,导致一些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肇事方对事故受害方造成巨大损害而拒绝赔偿或无赔偿能力时,事故受害者的家属或本人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和赔偿,使得家庭生活难以维持,致使矛盾日益突出,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并且这类闹事矛头往往对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交警受理了交通事故就必须“一管到底”,直到受害者一方满意为止,形成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想管管不了,不管群众不理解的尴尬局面。(三)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管理主体不明确,各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当地政府支持力度偏小。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司法、派出所、治安、交警等职能部门虽然都能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但在遇到聚集群众情绪激动,提出要求后,没有主管部门能立即给予答复,而作为协调各部门的政府没有充分利用乡镇一级政府组织与群众联系密切,群众威信高和战斗堡垒的作用,在事件初发阶段不能以坚决的态度,果断的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而是担心事态扩大化,采取息事宁人的方法,变相妥协满足群众的无理要求,从而不能将闹事事件消除于萌芽状态,反而使得闹事群众将“无理”变得“有理”,闹事气焰更加嚣张。综观全市各县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以都昌县为例,今年以来都昌公安交警在都昌县县委、县政府的强力支持下,严格执法办案,坚决严厉打击无理聚众闹事群众,都昌从一个“逢死必闹”的交通事故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县城,变成了如今的事故处理执法办案环境良好的地区。(四)事故数量持续剧增,事故处理警力匮乏,加之部分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方式不当,处理方法单一,与事故当事人及家属沟通不畅。近年来,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交通事故数量呈直线上升,大量的事故处理工作,加上部分事故处理人员业务能力不强,处理方法简单,缺乏做群众工作的经验,对法律法规的生硬理解和机械运用,导致处理不公正、不公平,作出错误的认定;或者是办案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水平问题,对事故责任认定和适用法律上不恰当,导致办错案,引起矛盾升级;并且有相当一部分事故处理人员在做群众工作时,因工作量大,事故处理方式方法过于简单粗暴,缺乏耐心、细心和责任心,从而引起群众的不满,进而将矛头指向公安交警。四、为从根本上缓解我市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频发态势,结合我市具体的道路交通状况,提出以下建议以供探讨:(一)事故办案人员在以规范、高效为原则的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规范的勘查事故现场,保证事故现场所取证据的客观、全面性,是为事后分析事故成因认定事故责任做好重要的证据准备。高效的勘查事故现场,在短时间内将事故现场撤除,快速的处置现场,恢复道路交通的畅通,能及时有效的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实践证明,大部分交通事故引发阻塞交通的群体性事件,都与现场尸体未移离现场有关,我们要规范、健全交通事故处理制度,提高处警速度和现场处置能力,现场处置要做到,坚决果断,证据规范,避免在现场轻易表态,在救护人员确认当事人死亡后,尽快完成与尸体有关的证据固定工作,迅速将尸体移送殡仪馆,避免尸体过长时间遗留现场而引发死者家属抢尸,而后以尸体为要挟工具,抬尸闹事的群体事件。(二)在增加事故处理人员数量的同时,要求事故办案人员公正、规范执法办案,提高事故处理工作水平,努力减少因办案人员疏忽或失误而导致矛盾激化。公正规范执法办案是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对增强群众对交管办案部门的信任感至关重要,是消除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措施。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提高办案人员自身素质,让每一位民警牢固树立依法办案,执法为民的法律观念和宗旨意识,加强事故处理人员的业务培训,避免因办案人员疏忽或过失造成错案、冤案,对肇事方确保法律适用程序要到位,该拘留的要拘留;另一方面要强化事故处理人员队伍建设,在加大对事故处理人员投入的同时,还要注意挑选工作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有创新沟通能力的民警充实到事故处理队伍中来,完善人才机制,确保能人有重用。办案人员在日常事故处理工作中要经常强调机动灵活的工作方法,对事待人要讲究策略,避免出现一味的只讲程序不讲实际,只认死理不讲道理的情况。(三)在市区大队内部设立法制员,负责本大队的事故法制审核和法律宣传工作。大队法制员能将最新的执法要求,最前沿的法制信息,最规范的办案程序传达给每一位办案民警。在大队内部形成一种法制自查的模式,保证办理案件的高质量,降低办案民警的出错率,从而弥补交警法制部门缺失的问题,同时法制员还要肩负起法制宣传的深入教育,和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增强农村地区群众的守法意识的相关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制员应主动联合教育、司法等多部门通过多种宣传方式,深入基层,下到村落,以典型生动的正、反案例进行正面的导向,提高农村群众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并有针对性的对群体性事件易发地区的群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处罚等综合性法律的宣传教育,让当地群众知道违法犯罪必受法律制裁的道路,从根本上改变这些地区长期以来形成的不良社会风气。(四)建立健全市区公安交管大队的联动预警机制和大公安联动制度,严厉打击无理聚众闹事的违法犯罪行为。各个交管大队不仅要不断完善本大队的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还要在发现有群体性事件苗头后,大队一把手必到现场进行处置和指挥,同时应立即报支队领导,迅速启动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做到市区三个大队警力装备调度及时,人员配合协调一致。尽快建立大公安联动制度,上连政府,下结乡镇村,实现诸警联动,在局党委的统一指挥下,应注意分清现场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不明就里或者被煽动、被诱骗参加聚集闹事的普通百姓,公安交警和派出所等部门应通过法律政策宣讲和劝导,及时的将其从闹事者队伍中剥离开来,对于想以抬尸堵路等过激的违法犯罪行为来换取在现实中无法实现(比如高额赔偿,肇事车逃逸未破案)的赔偿要求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抓住一次典型,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重拳出击。切忌有“饮鸩止渴”,和盲目相信“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思想意识。防止出现为了伪稳定放弃真和谐的“反法制建设”教材,形成大闹大解决的恶性循环局面。(五)积极向事故发生地和事故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和政法委汇报,以争取到严格依法办案的强力支持,并通过政法委协调,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衔接。公安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现场,要积极地事故发生地和事故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和政法委汇报,并及时的为政府和决策机关出谋划策,提供可靠地法律支持,在现场违法犯罪行为出现时,果断的向政府或政法委请示,建议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通过政法委的协调积极的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的衔接沟通,充分合理的利用“宽严相济”政策,审时度势的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在对肇事嫌疑人的处理上能做到“进可攻,退可守”的优势状态,占据案件处理的主动权。还应注意发挥事故发生地和事故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则与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家属等群众联系密切,具有很扎实的群众基础的积极作用,当地乡镇政府和村组织一方面能容易的赢得当事人和群众的信任和理解,从而取得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与闹事群众对话的“话语权”,既让群众能有一条畅通的宣泄途径和找到一个合适的倾诉对象,又能控制闹事群众的情绪不过于激动,降低群体性事件扩大化的可能性。(六)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丰富社会救助方式,顺利破解处理群体性事件“死结”。经过调研和总结发现,相当一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因为事故伤亡一方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或是肇事一方逃逸,从而导致伤亡一方的基本治疗和安葬费用无法落实,而现有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实施,正可以很好解决事故处理初期伤亡一方急需的费用问题,这项制度在设计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因此,贯彻真正落实这项制度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各个大队应在当地政法委的协调下,督促各区财政、司法部门保证这项制度的专用款项的及时到位,并在运用过程中简化申请程序,扩大救助范围,保障救助资金的持续性,降低伤亡一方因治疗和安葬费用闹事的概率。在运用社会救助基金解决困难的同时,还要具有发散性思维,不断的丰富社会救助方式,争取多种救助途径,最大限度的维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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