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词汇的特点及翻译中的词汇空缺班级:2013213101姓名:吴桐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法律翻译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和作用。本文阐述了法律英语词汇的几大特点以及剖析了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词汇空缺现象产生的原因。最后,作者还对法律翻译提出了建议。关键字:法律英语,词汇空缺,法律翻译Abstract:Globalizationmakestheinternationalcommunicationmuchmorefrequent.Legaltermstranslationbecomesmoreandmoreimportant.Inviewofthespecialinfluenceandfunctionsoflawandlegaltranslation,thisarticlesetsforthseveralimportantcharacteristicsoflegalterms,andanalysesthereasonoflexicalgapphenomenonoccurringinthelegaltermstranslationprocess.Intheend,theauthoralsooffersaproposalaboutlegaltranslation.Keywords:legalEnglish,lexicalgap,legaltermstranslation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语言。法律英语不同于普通英语,法律英语的翻译鉴于其专业性、严谨性、特殊性,相比于普通英语的翻译,其翻译原则要更多并更加严谨。在法律英语的学习中,法律英语词汇是一大关键。了解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学会恰当运用这些词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法律英语词汇的特点:法律词语是构成法律语言的基本单位,其运用在法律事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语言特点主要体现于其用词的特点:1.外来词的借用法律英语词汇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大量的引进外来语。这些外来词汇主要来自于拉丁语,包括成语和短语。法律英语中的拉丁语自公元597年基督教传入英国后逐渐深入而来,法律语言中的拉丁文比比皆是,如:actusreus(致罪行为),addiem(在指定日期),statusquo(现状),infraannosnubiles(未到结婚年龄),naturalispossesio(自然占有)等。Contrabonosmores,英语翻译为“contrarytogoodmorals”,即“违背善良风俗的”,Accusarenemosedebet英语翻译为“nobodyisboundtoincriminatehimself”,即“个人不应被强迫做出对其不利的证词”。从以上的例子中我们不难看出,与英语相比,拉丁语言简意赅,约定俗成,表达更为准确。而法律英语中的法语主要是11世纪诺曼底人征服英国后逐渐从法语中的法律词汇中借入的,如:loifondamentale(根本法),questionnaire(调查表),saisie(查封、扣押),voirdire(预先审查),writdemesne(中间令状)等。法律英语中保留法律法语词语的主要原因是这些法语词语的法律意义比较单一确定,不易产生歧义。另外还有些法语词语与普通法律词语的意思是一样的,如suit(诉讼),alien(转让),issue(子女)等。2.古英语的使用古英语词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很少使用,但在法律性文件中却常常出现,它们也是组成法律英语词汇的一大重要部分。请看例:EachpaymenttobemadehereundershallbemadeinAmericancurrency.翻译为:以下规定的每一项款额要用美元支付。在这里,hereunder意为在“在下面”,也就是“本条条款以下”。与此相近的词汇还有很多,如:Alldisputes,controversiesordifferencesoutoforinrelationtothisagreementtotheexecutionthereofshallbesettledthroughfriendlyconsultation.在这里,“theexecutionthereof”等同于“theexecutionoftheagreement”。法律英语中古英语词汇,大多都是这种形式的,以here,there,where作为词根的旧体词。这三类旧体词的简单举例可以参照下表:词根后缀英文汉译Here-afterAfterthisisthecontract在下文-inInthiswriting在本...-ofOfthiswriting对此-byInaccordancewith因此,特此-withWiththispoint与此(一起)There-byBythatpoint因此-inTothepointreferred关于-fromFromthatpointto自...-onAboutthat关于那一点-toTothatwriting参见那一点Where-asConcerningthat根据-byInaccordancewith按照-ofAboutthepointnoted关于那...-inin在...中-onTothepointreferred在...上表格中列举的都是普通英文中废弃的典型的古英语词汇。尽管现在大众普遍提倡“简明英语”,但是这些词汇在法律文献中,使句子法律味道浓厚,体现出法律正规、严肃、权威的文本特征,使法律文本更加严谨,符合法律其严谨性特点。3.法律专门术语就像前文所述,法律英语是一种特殊的英语,较普通英语更为严谨,因此法律英语的用词也十分的准确、严谨。很多情况下,复杂的法律概念无法通过普通英语词汇来准确表达,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专门术语来辅佐。法律术语的分类也有很多,有常用术语,排他性专门含义术语,专门法律术语和借用法律术语。常用术语,是指原本仅表示法律含义的词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逐渐被大众所熟知,并运用到日常生活中的词汇。这类词汇数量很多,如lawyer(律师),murder(谋杀),crime(罪行),court(法庭)等。排他性专门含义术语有两种。词义外延产生的术语和词义缩小产生的术语。词义外延产生的术语,如alibi,本身翻译为“不在犯罪现场”,现在已经延伸出“借口、托词”的含义了、词义缩小产生的术语,如complaint,本意为“抱怨”,现在可以指“控告、起诉”。专门法律术语,则多是一些罪名,它们没有多义性,只能用来表示法律含义,因此更有准确性和严谨性。此类词汇如plaintiff(原告),solicitor(律师),barrister(出庭律师)等。借用术语顾名思义,是从其他学科借用而来的。此类术语的来源有医学、人口学、地理学、社会学等等。语言体系是相互联系的,词汇的相互补充也是必然的。4.近义词的并用在当代“简明英语”的潮流之下,文本本应本着“简单明了”的原则。但是在法律文本中,我们不难发现经常会出现几个近义词并列出现的情况。这样的用词虽然会使文章冗长,但是却可以避免意思曲解,使法律文本更加准确和严密。请看例子:Itistheintentofthepartiesthatalldocumentsandannexesformingparthereofshallbegivenfullforce,effectandapplicability.However,intheeventthatoneormoreprovisionsorstipulationshereinbedeclarednullandvoidbythecourts,orotherwiserenderedineffective,theremainingprovisionsandstipulationsshallnotbeaffectedthereby.(陈建平,2007:14)例子中,同义词的重复多达7次。eachandevery,provisionsorstipulations,nullandvoid,effectandapplicability等都是典型的近义词重复使用。二、法律翻译中词汇空缺的原因:1980年谭载喜最先在英语学界提出了“词汇空缺”这个概念。词汇空缺通常是指一种语言中体现其文化特点的词汇在另一种语言中的缺失,没有恰当的对应或对等成分。它本质上是一种文化空缺现象。词汇空缺现象往往是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障碍之一。这种现象在法律英语中同样存在,我认为法律翻译词汇空缺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历史原因[1]新中国成立以后很长一段时间,中国在各个方面都向苏联学习,法律也不例外。在此期间,对苏联法律的翻译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其中较为重要的专著有:《苏俄形式诉讼法》、《苏联律师制度沿革》、《苏维埃刑事诉讼实习教材》等。西方法律翻译研究开始于20世纪中后期,20世纪末期才真正受到人重视。目前国内对翻译的研究仍多以文学翻译为主,对法律文本等使用问题翻译的语用研究相对滞后。2.中国的法律体系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欧美国家大多采用英美法系,两大法系法律渊源不同,法律结构不同,法官权限不同,诉讼程序也不同。这些差异使得两大法系的法律术语也有着很大的不同。例如Commonlaw(普通法)和Equitylaw(衡平法),都是我国法律中所没有的。再如,因为我国不采用陪审团制度,法官占有积极的地位,因此英美法法系中所说的陪审员(juror)也不同于我们国家所说的陪审员(judicialassessor)。另外,从事大陆法学研究的学者认为,“应将英美法中的法律概念纳入我国既有的法律体系,使之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概念相契合。”而从事英美法研究的学者则认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的确存在相同之处,如果单凭一两个相同的地方而把一个法律体系中的概念与另一个法律体系中的概念画上等号,很容易就把法律概念在一个体系中的意义带到另外一个体系中去,因此他们主张“只有当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在任何情况下都并不具有重要意义时,才可以画上的等号,否则宁可造新词汇。3.社会制度的不同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欧美国家则大多为复合制。[5]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美国宪法在其立法过程中首先确立了联邦主义原则(principleoffederalism),其次它还确立了三权分立(divisionofpower)和制约与平衡(checkandbalance)原则。美国的立法权属于议会(congress),议会分为参议院(senate)和众议院(houseofrepresentatives),议会对总统有弹劾权力(powerofimpeachment)等等。上述属于都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美国法律英语的特有词汇,在我国法律英语实践中是运用不到的。再如,美国政府的的司法部门是由UnitedStatesSupremeCourt(联邦最高法院)、CourtsofAppeals(巡回法院)和DistrictCourts(地方法院)三级组成,各级法院的指责各不相同,与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终极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具有不同的概念。此外,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在法律执行方面,还有一些特别的法律术语,如Marshals(术语联邦司法部但又附属于地方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在地方法院行使监督权力)、Sheriff(县或郡的司法长官)和TheJusticeofthePeace(在农村地区和小镇负责治安和秩序的司法官)等。4.社会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现象越来越多,法律问题也在不断的变化和更新。例如现在,在互联网时代,很多跟网络相关的词汇不断出现,如Cybersquat,意思是“擅自以他人公司或商标的名称抢先注册为自己的域名。illegalaccess(unauthorizedaccess),illegalinterce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