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都应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这种意义上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的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反法律义务而产生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或负担。二、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宗教责任、纪律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特点:(一)法定性(二)国家强制性三、法律责任的种类1.根据责任承担的方式,法律责任可分:(1)惩罚性责任(2)非惩罚性责任--如民法上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修理、重作、更换等。此外行政补偿与司法补偿也属于非惩罚性责任。2.根据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法律责任可分为(1)违宪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刑事责任3.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1)过错责任(2)无过错责任(3)公平责任•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过错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重申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它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过错便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注意: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几种无过错责任:产品缺陷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四、法律责任的构成1法律责任主体--是指具备法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人。2.法律责任客体--是指责任主体的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和侵犯的对象。3.责任行为--作为与不作为4.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五、法律责任的归责1.概念--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的活动。2.归责的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是指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设定;当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出现时,应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如何理解责任法定?首先,归责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这是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的重要区别之一。其次,反对责任擅断。再者,反对有害追溯,即不能以事后的法律追究在先行为的责任或加重责任。最后,责任法定一般允许人民法院运用判例和司法解释等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2)责任相称原则指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及轻重应与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和轻重等相适应,它表明了责任的尺度与行为后果之间的对应关系。(3)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是指--谁违反了法律,就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法律只追究参与了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而不连累那些与责任主体仅有亲属、亲戚、朋友、邻居等关系并没有参与违法行为的人。(4)责任平等原则对于责任主体,不分其所有制性质、机关或公民个人以及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责任主体都依法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都不得享有规避法律责任的特权。六、法律责任的免除1.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法定条件而被部分或全部免除。免责可分为:(1)法定免责(2)约定免责2.免责的情形包括:第一,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的存续超过法定期限而被免除。如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第二,不诉免责,法律规定有些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受害人的“告诉”为前提,即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也就是说,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第三,主体死亡。如果责任主体在还没有承担起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已经死亡时,那么法律规定由其承担的法律责任自然也就归于消亡。第四,赦免。赦免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免除其罪或刑的一种法律制度。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被特赦的犯罪分子其剩余刑罚均不再执行。•大赦是赦免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於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於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於无效。•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特赦令的颁发由由国家主席发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它只赦免刑罚,不赦免罪行。•我国只有特赦,无大赦。第五,因履行不能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主体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第六,自首或立功免责。自首或立功属于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全部或部分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七、法律责任的实现分为:1.主动实现2.被动实现1、法律责任的主动实现是指责任主体自觉承担了法律上的某种不利后果或负担,从而使法律责任因实现而归于消灭。如违约者主动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侵权主体自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2、法律责任的被动实现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等法定归责主体的确认和归结,被动地承担了法律上的某种不利后果或负担。表现为•(1)法定的归责主体要依法确认和归结法律责任,责任主体必须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件,如判决或裁定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被动实现主要发生在违宪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诉讼责任之中,其责任主体履行责任的行为具有迫于国家强制力的被动性。•(2)法律责任的被动实现方式又称法律制裁,它是实现法律责任的重要和基本方式八、法律制裁1.法律制裁是制裁的一种,是特定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就是法律责任的被动实现方式。2.法律制裁的特点第一,法律制裁以法律责任为前提,是追究法律责任的直接后果。第二,法律制裁的主体是法律规定或授权的国家机关,其他任何组织或公民个人均无权实施法律制裁。第三,法律制裁的承受者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但法律制裁是在归责主体和责任主体之间所建立的关系。其中,责任主体不一定是违法主体即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如责任转承情形。第四,法律制裁的客体,即法律制裁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人身、财产、权益、名誉等。由此,法律制裁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针对人身的制裁,如刑罚、行政处罚等;针对财产的制裁,如罚金、没收财产;针对权益的制裁,如剥夺政治权利、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针对名誉的制裁,如训诫、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等。第五,法律制裁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具有严肃性和严格性。3.法律制裁的种类根据涉及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制裁可以分为:(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