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说明2010年08月16日二、交通标志说明1.高速公路命名编号标志及方向标志①国家高速公路命名编号标志由“国家高速”“编号名称”和“高速名称”三部分组成(如下图),“国家高速”为红底白字,省级高速公路“X高速”为黄底、黑字。②在高速公路入口的原入口标志更换为新的入口标志。新增方向标志,方向标志采用路线的总体走向,版面内容一般为东、西、南、北等地理方位信息。在车辆的行驶方向容易引起歧义的路段,选择沿线距当前所在地最近的具有控制性意义的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或其他具有交通指引意义的城市做为前行方向,如二广高速设置为“二连方向”。(见下图)2.高速公路起终点标志在高速公路起终点位置设置高速公路起终点标志,上部分为所在高速公路的编号,下部为高速公路起终点图形化标志。(见下图)3.信息板新增信息板,信息板作为高速公路编号的过度措施。信息板版面内容左边部分为国家高速公路的编号,右边部分为国家高速的名称,版面最上为当前所在高速公路,最下为与所在高速公路相连、相近或指路标志中涉及的其他高速公路编号和名称。(如下图)4.服务设施预告标志高速公路上的所有服务设施(服务区、停车区)相关标志版面上部为白底绿图案,下部为绿底白字。4.合流标志合流标志用于提醒驾驶员前方有合流,注意车辆运行状态,按照新的要求,合流标志属于黄底黑图案警告标志。5.收费预告标志收费站标志分“仅人工收费车道”标志和“不停车收费ECT车道”标志。(如下图)“仅人工收费车道”采用人工收费的方式进行收费,“不停车收费ECT车道”既可以采用人工收费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不停车收费ECT”收费方式。6.方向箭头指路标志上使用的箭头应以一定角度反映车辆的行驶方向。门架式标志或跨线桥上附着式标志上的箭头,用来指示车道的用途或行驶目的地时,箭头向下。(如下图)门架式标志、跨线桥上附着式或路侧标志上的箭头,仅指示车辆前进方向而非专指某一车道时,箭头向上。(如下图)门架式标志、跨线桥上附着式或路侧标志上的箭头,用来指示出口方向时,箭头应倾斜向上,且倾斜角度反映出口车道的线形。(如下图)7.出口标志①出口标志指示前方城市道路主要地点或前往公路编号。例:标志上“集宁西”指前方可到达“集宁西”,标志上“G110”指前方可到达国道“G110”(国道标号均采用红底白字)。②更改出口编号位置,将位于标志板的右上角。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的互通出口编号为阿拉伯数字,其数值等于该出口所在互通立交中心里程桩号的整数值;桩号值超过千位时,仅保留后三位的数值。注:本《说明》依据下列标准和文件编写。1.《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规则》(JTGA03)2.《国家高速公路网相关标志更换工作实施技术指南》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命名和编号规则的通知》(内交发[2010]132号)如本《说明》与有关规范和制度有冲突,请参照有关规范,本《说明》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