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构建背景下公民意识教育研究摘要:实行法治,建设法治社会已经成为了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目标。然而我国的公民意识薄弱,缺乏系统的公民意识教育,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我国法治和民主政治建设。在法治社会中,仅有法学和法律专家熟知法律还远远不够。没有全社会公民的参与,法治至多只是管理者的理想或社会先进分子的期望,而无法成为客观的社会现实。一个社会的法治化最根本的还在于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行为的法治化。只有不断提高公民素质,塑造公民的主体意识、尊严意识和公平意识,确立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和参与意识,使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内化为公民的价值追求、伦理信仰和行为要求,才能使我国法治建设顺利长远地发展下去。关键词:法治社会公民意识公民教育一、法治社会下的公民及公民意识1.法治社会下的公民公民是一个多维度概念,研究的视角不同,公民概念的内涵就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再没有哪一个词汇比公民身份这个概念在政治上更为核心,在历史上更加多变,在理论上更具争议了。”公民首先是一个政治法律身份概念,作为一个法律身份的公民概念首先意味着公民拥有某一个国家的国籍或隶属于某一政治共同体内的平等成员,体现了与该政治国家和社会共同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享有该政治国家和共同体内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对该共同体负有履行与自身权利相适应的公民责任和公民义务。对作为身份概念的公民,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公民身份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即公民的要素、政治的要素和社会的要素。其中公民的要素包括其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自己的财产和订立契约的自由等;政治的要素是公民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社会的要素是公民所享有的社会救济、安全保障、社会遗产的继承权等权利。这三个要素形成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公民权利主要形成于18世纪,政治权利形成于19世纪,社会权利形成于20世纪,这三个阶段又不能截然分开,存在着合理的伸缩性,而且在后两个阶段之间有明显的重叠①。可见,马歇尔的公民身份概念比政治上或法律上的范围广泛得多,涉及权利的内容也非常丰富。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就是说,公民是具有或取得某国国籍,并依照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2.法治社会下的公民意识“意识”是人脑的机能和属性,是社会的人对客观存在的高级心理反映形式。公民意识在社会文化交流愈是充分的社会中,影响就愈是重大。法治社会的建构是一项社会性的工程,涉及全体社会成员,因此,社会成员个人与共同的意识状态就必然影响法治,公民意识反映了法治时代意识形态的构建走向。公民意识作为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法律秩序内化的关键,法治社会不仅要以法律为基础,更要以具有法治精神的公民意识为基础。许多专家、学者认识到公民意识对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性,并给予公民意识充分的重视。公民意识“有着丰富的、不断发展的内容”②,是一个具有多元内在结构的观念形态系统。如有学者认为“公民意识”是人类自由自主活动内在精神的自觉反映和要求,主要由“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三元构成③。也有学者认为公民意识从法律角度看包括国民意识、主权意识、爱国意识、稳定意识;平等意识、老百姓意识;敬人意识、尊老意识、爱幼意识;公平意识、公正意识、诚实意识;祥和意识、互助意识;法治意识、依法意识等等④。笔者以为,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公民意识强调的是以主体意识为核心内涵,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尊严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为公民意识具体内涵的表现。二、构建法治社会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我国历史上具有绵长的小农经济和封建传统,造成了我国的民主和法制精神①【英】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公民身份与阶级社会》,郭忠华等编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年版,第7-8页。②李龙.宪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304.③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过程中的内驱力[J].法学研究,1996(6).④陈治国,徐中起.也论公民意识[J].云南学术探索,1997(3)先天不足,1957年以后产生了“极左”思想,强调要继续以阶级斗争、群众运动的“大民主”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的主要矛盾①。国民意识培育侧重于主人意识和政治意识,缺乏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教育,有时还带有宗教伦理色彩,加之目前对国民教育的不重视导致国民教育程度相对较低。从我国公民意识发展的过程来看,中国公民意识与西方国家相比起步晚、发展慢而且还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使得我国公民意识懈怠。这些都阻滞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善而公正的法律,还必须有公民意识作为内在驱动力,在现代法治社会,内化的公民意识甚至比良善的法律更为重要。如果公民思想、道德、法律及文化素质不高,就会妨碍符合新时期社会发展需要和体现时代精神的公民意识的广泛形成,更不可能使公民意识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法治社会构建也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和制约。经验和事实也表明,民主与法治得以确立和运行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公民的素质和能力②。因此在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同时,我们更应该重视对公民意识的培育,包括平等意识,尊严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主体意识,参与意识。1.平等意识是法治社会建构的价值基础一般而言,公民平等意识具有三方面的含义:首先,公民对平等的认知和理解,即公民对现实生活中的平等的内心体验;其次,公民对平等的主张,即公民对基本权利的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着公民的平等;再次,公民对平等的追求,即公民对平等的合理要求。平等观念,是法制社会的基本理念,是司法独立的唯一灵魂,它不但标志着人本社会的公正基础,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然条件。公民的平等意识受到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和生活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民基本权利也称为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着公民的平等,当个人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通过合法手段来伸张和维护自身权利,就是对平等的维护和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公民追求平等的目标和一种法理理念一直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至少应包括三项含义,即适用法律的平等、守法的平等、立法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独立,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唯一保障,也是实现法治的价值基础。法律上的平等实质含义是法律人格的平等,是指①吴翔飞.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J].经济研究导刊,2010(19).②[美]罗伯特.达尔.李柏光等译.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93—197.法律的规定应同等地适用于同类社会主体的同类行为。守法上的平等即人人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国家法律的特殊权力,对于任何涉嫌触犯法律的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并没有身份、地位、功劳、荣誉之分,更没有享受“功高镇法”的特殊待遇。在独立的司法实践面前,身份、地位、功劳、荣誉等等应该没有任何意义。立法平等原则是指所有类属相同的人或社会主体,必须视为平等地享有同类法律权利的资格和平等地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而立法上的权利平等是指平等地享有权利人资格。权利平等是指社会主体的权利资格平等,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职务、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实现宪政民主社会的标志,而不是挂在嘴上的漂亮口号。也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公民信赖和依靠法律的信念,使平等意识植入人心,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做到遵守和拥护法律,公民的平等意识为法治社会构建提供了价值基础。2.尊严意识是法治社会构建的道德追求尊严体现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体现在每个人和外部世界的关系中。从逻辑上看,尊严具有不同层次,如民族尊严、国家尊严、个人尊严等。不过,对于每个人来说,最基本的尊严应该是人格尊严。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他们的人格受到应有的尊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维护人性尊严的原则写入了宪法。在我国漫长的封建专制社会里,普通人的权利被完全剥夺,人们普遍存在“群畜意识”,更加难以维护自身的尊严,也根本不存在维护个人尊严的意识。而近代以来的尊严则强调人的自由、个性。只有公民具备了尊严意识,才会自觉地尊重他人,也能够得到别人对自己的尊重,同时也能尊重自己,最终成为一个有尊严的人。以有尊严的人为主体的社会,才能切实地维护民族尊严、维护国家尊严,才能建设成为一个文明程度越来越高的法治社会。维护公民尊严是“人本思想”的内在要求,中国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提倡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目的是以人的发展统领经济、社会发展,这对于维护公民尊严,进而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构建法治社会,发挥了重大指导意义。因此必须充分重视维护“人格尊严”这个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思想观念的变化,反映了我国人民对建设法治社会目标认识的深化,它标志着我们整个社会精神文明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从社会范围来看,只有国家实现了民主与法治,公民的人格尊严才能得到保障,民主与法治是实现人格尊严的客观条件;同时,尊严是公民的一种精神追求,尊严意识也是法治社会构建的道德追求,公民对获得尊严的主观要求唤起了公民对法治社会的向往,因为在封建社会和专制集权社会里是不存在公民的尊严和权利。只有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尊严和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尊严意识究其根本就是一种平等意识,社会成员之间的尊严也是相互的,只有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公民权利,才能得到他人的同等尊重。这就是说,一个没有基本的民主、法治意识的人,是不可能尊重他人的,也是无法享有人的尊严的。因此,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应该努力提高自己法制意识和尊严意识,平等相待,互相尊重,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民尊严这个目标。3.权利、义务意识是法治社会建构的内在动力权利、义务意识是立法的直接根据,体现了社会成员对创制法律的要求,国家立法机关代表了公民的意志,而且每项重要法律的产生是要经历由上而下、由下而上的反复谈论①,在这过程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显示出重要作用,最终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将公民的法律意识确定下来。社会成员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将自己的价值取向转变成了法律的价值选择,并通过国家强制力和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法律意识就是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首先,法律赋予公民各种权利,给每个人提供各种平等选择机会和行动自由;其次,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也要规定一系列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治国家非常强调公民权利的保护,但在公民权利的行使过程中也不能损害到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依法享有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他人合法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这样符合法治精神理性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是法治社会的思想基础和基本信念。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是互相关联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可以说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②“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了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都是它自己对方的对方。”③这说明公民守法意识的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公民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法治要求法律一经生效就具有至上性和权①张晓琴.论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5.③[德]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54.威性,必须得到尊重和遵守,自身义务的履行是他人权利实现的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另一方面是指公民享有和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捍卫与发展公民权利是国家与法存在的意义,也是国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