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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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名词解释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是主体享有法定权利的依据,而且该类规则具有可选择性,主体可以行使授权性规则所赋予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行使该权利。义务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以法定义务形式为主体设定必要行为的尺度,该类规则具有强制性而不具有可选择性,主体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只能履行而不能拒绝。义务性规则分为两类:一类是命令性规则;另一类是禁止性规则。权义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力、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权义复合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这类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主体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而不得自行变更其内容的规则。据此,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模式的协议是无效的。一般来说,义务性的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私法法律部门中比较常见。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商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他们没有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则依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规定中的质量标准处理。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的问题。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等。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大致分三种情况:一是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二是在局部地区生效,三是在域外生效。折中主义,这种做法是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作为补充,兼及“保护主义”。根据这种原则,首先,在一国领域内活动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刑法中有特殊规定的某些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法;再次,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适用其本国法。法律事实就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也就是说,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看作是法律事实。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或者虽然与人类生活有关系但却不具有法律关联性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革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变革、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公民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绝对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定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对于这种权利,所有的法律主体都是可能的义务人。它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国家的安全权、独立权、公民的各项自由权、财产权等均属于此类。刑法部门由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构成。从法律调整方式上看,刑法法律责任的追究方法最为严厉,它可以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在我国,刑法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基本上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一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行政法部门由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等。该法律部门的法律调整方法不允许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来划定确定彼此的行动范围,也不允许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放弃自己的职权。宪法法律部门,涉及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了宪法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最基本的规范,主要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样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该部门中的法律规范涉及国家和社会的根本问题,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根本原则。民商法部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了民法法律部门。民法法律部门的法律调整方法具有独特之处:它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形成和行使方式,能够保障当事人有更多行动自由。民法法律部门中的法律规范大都是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依据这些规范,民事法律主体可以自行决定自己是否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否与其他法律主体进行协商来划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内容。对此,国家不能随意进行干涉。商法法律部门则由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构成。商法所调整的行为带有“牟利”、“求赢”的浓厚色彩。一般来说,商法主要由有关公司、票据、保险、海商四大部分的法律规范构成。职权主义,这一特点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有着最为明显的表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现代诉讼活动中,法院——或者说职业法官——对证据的调查仍占主导地位。当事人并不直接对抗,而是将问题提交法官审查;法官直接对当事人、证人加以询问,当事人采用反询问对方证人的做法并不能以常规的方式出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代表着一种积极的力量、一种家长式的权威。他们积极参与举证活动,帮助当事人双方理顺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判决。当事人主义,在诉讼活动中,扮演积极角色的不是法官,而是双方当事人。面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法官的首要任务是在他们之间做一个中立的、消极的裁判人。庭审中法官不主动调查、询问,案件事实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调查证人、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等一系列活动而向法官展示。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的对抗贯穿整个诉讼过程;除非当事人及其律师违反诉讼程序,否则法官不干涉争诉双方的活动。诉答制度,由于陪审团不是全能的神,为了使他们的判断不至于出错,当事人双方必须各自完整充分地提出自己主张的根据。在审判程序上,既要给被告方面反驳的机会,也要根据情况进一步给予原告方面再反驳的机会。这种为了澄清当事人主张而设置的辩论、再辩论规则,逐渐构成了极为精细的诉答制度。法律继承通常指的是新的法律制度与旧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和继受。法律继承一般表现为心法律制度(现行法)对旧法律制度(原有法)的承接和棘手。法律继承是法律发展的一种基本形式。法律继承是一种批判性的,有选择性的继承,一般是在否定旧法律制度固有的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择和改造,吸收旧法律制度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予它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使之成为新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移植可以界定为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围包括外国的法律和国际法律和惯例。立法体制是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一个国家内,那些机关享有立法权,各个立法机关之间是什么关系。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综观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有单一的立法体制、复合的立法体制、制衡的立法体制,还有若干特殊的立法体制。守法也可以称为“法的遵守”,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自觉自主地按照法律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依法行使权利或权利,依法承担义务和职责。守法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最正常和最自然的方式,它不借助于外力的直接干预,而是法律主体自觉自愿的行动。一般来说,守法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社会主体在自己的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另一方面还包括自觉遵守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做出的裁决、裁定、决定、通知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良性违法,尽管我们说违法行为是错误的,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些违法行为则是不应被谴责的,甚至它对社会发展和法制进步是有积极意义的,学理上有时候把这种违法行为称为“良性违法”。“良性违法”出现的前提是当下的法律制度是恶法或坏法,是剥夺人权压制人性的独裁之法,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就具有反抗这种恶法的道德权利,因此发生的违法该法的行为就是良性的违法。合法性原则也称为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社会管理。这句话表明,依法行政原则起码包括了三层要求: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职权,任何超越权限的行为都是违法和无效的;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不允许违反程序的肆意妄为;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治的精神行使职权,也就是说,权力的使用必须是为了维护公民的人权、自由和社会正义。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执法活动的首要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执法决定的作出必须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情理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正当程序原则指执法主体在行使管理职权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更为关键的是,执法所依据的程序应当是正当的,也就是说,这种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符合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司法平等原则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方面存在任何差异,在适用法律上应当一律平等对待。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都应给予平等的司法救济和法律保护,任何公民从事了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平等地受到司法审判和法律制裁。司法独立原则是司法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安身立命之所在。司法权独立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必须独立行使司法权,只认可事实,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从事某种法律活动必须遵守的方法、步骤、模式等要求。法律程序是保障实体权利义务实施的外在条件,它针对特定行为作出,主要由行为应采取的模式、行为应遵守的时间和空间等内容构成。法律程序包括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调解和仲裁程序以及其他具体活动中的法律程序。在这其中,司法程序是最严格、最规范的法律程序,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审判无效。法定解释,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答和说明。由于这种法律解释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的,其解释的效力因主体的权威性而使其解释的内容或结果产生拘束力,所以又称为有权解释。正式解释被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非正式解释是指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对法律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通常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学理解释,第二种是任意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令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它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审判、检察联合解释。在我国现行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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