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试卷第1页(共7页)四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专升本考试法理学试卷(课程代码262276)本试题一共六道大题,共4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学号:867516120136、姓名:函晓培培养层次:专升本专业:法学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D)。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法律规范中,(B)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C、“有配偶而重婚的”;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结婚登记会引起(A)。A、法律关系的发生;B、法律关系的变更;C、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D、法律关系的消灭。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A)。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D)。A、主观存在过错;B、应受法律制裁性;C、违法性;D、社会危害性。法理学试卷第2页(共7页)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C)。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C、违法行为的客体;D、违法行为的主体。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D)。A、法系;B、立法体系;C、法学体系;D、法律体系。8、法律调整是一种(B)。A、个别性调整;B、规范性调整;C、习惯性调整;D、具体性调整。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C)。A、唯一标准;B、次要原则;C、主要标准;D、主观标准。10、大陆法系是以(C)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罗马法;D、美国法。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下列关于法系特点的描述中,属于英美法系的特点的是(BC)。A、法院的判例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B、在法的基本分类中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C、在诉讼程序上采取当事人主义;D、成文法是法的主要渊源。2、下列关于法与政治的关系的描述,正确的是(BD)。A、政治是法的性质的根本决定性因素;B、政治要影响法;C、法不过是被政治家随意玩弄的斗争工具;D、法可以确认和捍卫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3、法在人类社会起源需要(ABC)。A、出现私有制;B、出现根本利益相互对立的阶级;C、出现国家;D、人类进入资本主义时代。4、在我国当代,人民包括(ABCD)。法理学试卷第3页(共7页)A、工人阶级;B、农民阶级;C、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D、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5、法对人行为的规范作用表现在(ABCD)。A、指引;B、评价;C、教育;C、强制。三、判断分析题(每题4分,共20分)1、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比海洋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更具有学术性。(对)理由:大陆法的法理框架源头是一群精通拉丁语的老学究,在教堂寺院里面注释整理罗马法而形成的,逻辑性超强。经过哲学天才德国人的加工,学术性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2、中国共产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不能用法律调整。(错)理由:中国共产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既定方针。3、法律规范就是法律条文。(错)理由:法律规范要通过法律条文表现,但法律条文并不等于法律规范,有时,几个条文构成一个规范,并且条文中关于原则、术语、要领的规定并不是法律规范。4、统治阶级意志就是法。(错)理由:法不仅包含统治者的统治意识还在某种情况之下为了利益的需要去维护被统治者的需要。5、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理由:四、问答题(每题4分,共20分)1、简述法律规范的特点。答:(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三)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四)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理学试卷第4页(共7页)2、简述人治和法治的区别。答:人治和法治的含义。第一个区别:治理国家主要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有道德高尚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教化来治理。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政权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第二个区别: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靠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依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人治论强调具体规则的指引,而法治论者则强调一般性指引。第三个分歧:在政治制度上应实行民主还是专制?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政体,人治论者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3、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法律文件形式)。答: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④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⑤军事法规与军事规章;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⑦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⑧司法解释。4、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答:、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前提。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使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均有相应的制定的比较合理、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规定,是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3)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处理公务、办理案件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4)违法必究,指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5、简述法对科学技术的主要作用。答:(1)法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挥引导、组织和管理的作用。(2)法对科学技术发明创造发挥鼓励作用,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发挥保证和促进作用。(3)法对科学技术发展发挥保障作用,对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具有抵制和防范作用。(4)法对国际科技合作发挥推动和协调作用。法理学试卷第5页(共7页)五、实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1、某公司职工小王在学习刑法时产生了如下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者,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人被判处死刑,那么执行死刑的人也是故意杀人者,难道也要被判刑,如果执行死刑的人要被判刑,还有谁会去执行死刑?如果执行死刑的人不被判刑,岂不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纠。请为小王解答上述疑问。答:一个行为人,同时具备某个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对象要件时,其行为才能构成违法行为。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才算是具备了违法行为的客体要件,一个人被判处死刑,一旦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其生命权关系不再受法律保护,执行死刑的人依法剥夺死刑犯的生命,没有侵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故不是违法行为。2、黄某因强奸并残忍杀死女青年徐某,一审被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黄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下发了死刑执行命令。被害人徐某的弟弟,年仅17岁的徐强发誓要亲手杀了黄某为姐姐报仇,徐强从同村王某家中偷出王某私藏的猎枪,用大衣包裹,潜伏在公判大会会场,在公判大会上,人民法院宣读了对黄某的死刑判决书和死刑执行命令。在公判大会结束时徐强对准黄某的头部开枪,当场将黄某击毙。徐强被武警当场抓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问:徐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什么?答:徐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第一、虽然黄某被判处死刑,但应有法定的机关执行,并非徐强能够擅自杀死他,而作为执行。第二、徐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四个要件:1、主体符合。2、客体符合。3、在主观上,也确实因仇恨而去仇杀黄某。4、在客观上,也确实实施了杀人的行为。第三、所以,徐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六、论述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1、论法的本质。答:(一)法学史上关于法的本质的探讨1、神意论。将法律归结为神的意志。法理学试卷第6页(共7页)2、理性论。把法律解释为人的理性、人性,其中也往往将法律作为人的意志的体现来阐述。(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断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只有统治阶级才能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把本阶级意志作为国家意志表现出来,迫使全体社会成员一致遵守。2、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与其他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意识形态不同,它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国家通过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把人们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规定的轨道,引导人们按照统治阶级规定的方向去行为,在法律和秩序的范围内活动,使社会朝着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方向去发展。3、法的内容是有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是多方面的,诸如地理环境、人口等,但其决定作用的是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它决定了法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2、论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答: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益。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2、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区别:律与道德虽然有密切的联系,甚至某些方面具有共同之处,但二者毕法理学试卷第7页(共7页)竟属于不同的上层建筑,不能将法律完全等同于道德,当然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如果把所有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那么法典便成了道德法典,这恰恰不利于人类的进步,因此法律与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1、产生的历史与方式不同。从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而道德风俗则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任何社会都有的行为准则,另外,道德随民族,种族,宗教,习俗的不同而不同,而法律在一国或一定区域内,则是统一的,从他们产生的方式看,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而道德则是由人民长期的生活习惯转化而来,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更多的依靠社会舆论和人民内心的信念良知来遵守2、调整的对象不同。法调整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即意志的外在表现,因为法定首要任务是要建立一种外在秩序。道德则不同,它同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它给人们提出并要求解决的不仅是举止行动,还包括动机和世界观问题,而且更注重后者。3、表现形式不同。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表现在政权机关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决议、条例、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中。道德则是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社会意志”,它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如医务道德、政治道德、商业道德、社会舆论、社会公约等。4、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法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主要是通过为人们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法律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