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唐芬QQ:157272128法理学——智慧之学绪论法学与法理学•你跟法律有亲密接触吗?•你觉得法律离你远吗?讨论:一、法学•(一)概念•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指一切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1、有一定的法律现象的材料(司法实践)•2、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法学家阶层法学教育目的•传授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思维•培养法律意识(二)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1、客观的法律现象:包括文本存在的法律规范体系和以事实存在的法律生活秩序•2、主观上的法律观念:包括普通人的法律意识、专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更高层次的法律思想(三)分类图••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律思想史•理论法学法律史学•法律制度史•比较法学等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应用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立法学•国内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法学、•军事法学等(或统称为法律学)二、法理学(一)概念: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就是讲述法学一般道理的学科,这些道理普遍德适用于各个部门法。曾数易其名:49年:法理学;52年:国家和法权理论;70年:国家与法的理论;80年:法学基础理论;90年:法理学(二)研究对象:是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法理学不是阐述某一种法律、某几种法律或某种法律的个别方面或个别问题的,而是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其产生、发展规律,其本质和作用等基本问题。(三)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是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区别•二者的关系问题已争论百年,基本上有两种观点。但现有法理学书籍,基本不进行区分,多是一语带过,或寥寥数语以示有别。•“法哲学即法理学”论者认为:二者都是透过哲学的维度来审视法学;其终极目标都是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理性的探索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法的研究来指导一国的立法政策;都是法学家在进行深层次的研究;都在研究法的一般问题。•“法哲学独立”论者认为:“法哲学是研究‘何为正当法,如何实现正当法’的问题的学科。”“法理学是有关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学科。”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区别•1、研究对象不同:法理学是以“实在法”为基础进行研究的,法理学研究局限于“事实”领域。法哲学更多的是以“应然法”为基础进行研究的,侧重于“价值”领域;•2、研究方法不同:法哲学注重批判,自觉重视对自身的反省,注重对法理念的不断追问;法理学注重建设,注重体系的建构,把法哲学的研究成果当作应然的概念加以接受并以之为自身体系的逻辑前提。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区别•3、研究宗旨不同:法理学更多的是通过对法的实然研究而指导一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活动,使一国的法律活动符合理性的要求,保证社会秩序的和谐;法哲学的使命是唯一的,是对正义的解答。4、在理论法学中所处的层次不同:“理论法学是以法的基本理论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群”,法理学是处于第二层次的,是以法的现实状况为研究对象而指导着法的社会实践的学科;法哲学则是研究法的最高价值,即“何为正确法”的问题,是最高层次的。法理学框架1、法是什么(what)(法的本体论)概念、特征、本质、渊源、要素、体系、法律关系2、法应当是什么(what)(法的价值论)3、法是怎么发展的(how)(法的发展论)法的起源、历史类型、继承、移植和发展4、法是如何运行的(how)(法的运行论)立法、执法、司法监督5、法与其他社会关系是如何相互作用的(how)(法的关联论)◎五大门派(1)自然法学派着重于法的内在精神(心灵);(2)分析法学派着重于法的自然面貌(包括外在形象及躯体结构);(3)经济分析法学派着重于法的成本和收益;(4)历史法学派着重于法的历史表现;(5)社会法学派着重于法的社会关系。法理学研究的五大门派总的要求»精确掌握并理解相关概念,掌握法律理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以致用,运用法律思维将所学知识分析、理解一些社会现象和法律案件。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人按照法律逻辑(包括法律规则、原则、精神)来观察、思考、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方式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必须首先从日常思维向法律思维转变,否则就背离了法治精神一只表不走了普通人会说“这只表坏了”法律人只能说“这只表不走了法律思维之: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究竟什么是事实?——法律果真是只讲证据不讲良心的吗?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扶不扶?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Case2:彭宇案——难以复原的瞬间•2014央视春晚小品《扶不扶》的原型•2006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彭宇与徐寿兰在83路公交车站相遇,一个是下车的年轻乘客,一个是赶着要上另一辆车的六旬老者。徐寿兰在这里跌倒,到医院验伤,发现需要更换人造股骨头后,咬定陪同她前往医院的彭宇是肇事者。•2007年1月4日,徐寿兰起诉,向彭宇索赔13.6万余元。一审3次开庭,原因都在于证据不足。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双方都觉得委屈•彭宇这边,是被徐寿兰赖上百口莫辩的无奈,为了应对诉讼,他在后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只能停止工作全力取证•而徐寿兰那边,是理直气壮的愤然,她面对媒体的镜头,隔着她家窗户,语调高昂,坚持认为是彭宇撞倒她的。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证人陈二春•与两人都素不相识的路人陈二春,看到从后门下来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扶起老人”,自己也上前帮忙把老人扶到路边。老人当时神志清醒,陈二春打电话通知了两名亲属。陈二春回忆,徐寿兰对他和彭宇连连感谢,还说“不会连累你们的”。陈二春认为,“假如是彭宇撞人,当时的气氛不可能那么平和”。•陈二春在徐的儿子赶到后离开,但彭宇一同去了医院并垫付了200元医疗费。这一团和气被老人的拍片检查结果所终结——胫骨骨折,要更换人造股骨头,费用数万元。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证人陈二春在法庭上赌咒发誓•第三次开庭证人陈二春作证时,徐寿兰坚持否认他当时在场。陈二春描述“至于高老太为什么倒地不清楚,但我看到了彭宇走了几步,上前扶老人”的时候,徐寿兰在原告席上大声说的是“你瞎编!你瞎编!”以至陈二春也激动地在法庭上赌咒发誓。幸好当时的通话记录清单是陈二春证明自己的最有力证据。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证人陈二春在法庭上赌咒发誓•即便如此,徐寿兰依旧坚持,证人陈二春是假的。这让陈二春不能释怀,连说三遍:“太让我气愤了,做人怎么能这样呢?”他甚至激动地表态,虽然跟彭宇素不相识,但他愿意陪着彭宇一起上诉、申诉,一定要还他一个清白!“因为如果当时是我陪着徐老太去医院,那么可能成为被告的就是我!”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派出所笔录“遗失”后现电子照片•徐寿兰与彭宇在城中派出所分别做了一份笔录,蹊跷的是,这两份笔录都遗失了。•彭宇要求调取原始询问笔录,而时任派出所所长卢昌斌答复,派出所装修,笔录遗失,他找了至少6次都找不到。至于装修为什么会导致笔录遗失,卢也显得很无辜,“我要知道怎么会找不到,我就找到了”。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派出所笔录“遗失”后现电子照片•第三次庭审,徐寿兰向法庭呈交了一份证据,一张电子照片和据此整理出来的文本,原告方坚持这张照片就是已经遗失了的彭宇原始笔录的电子照片。按照这张照片上文本整理出来的内容,彭宇曾经在笔录时承认他与徐寿兰发生相撞,不过是徐寿兰撞的他。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电子照片成定案依据•电子照片是笔录后第二天06年11月21日生成的。•卢昌斌开始坚持说是自己用手机拍摄的,可从事通讯技术工作的彭宇很快发现了破绽。他用实证方式,证明了卢昌斌所出示的这张电子照片,不可能是用他的摩托罗拉A780手机拍摄而来。•卢昌斌后又转变了说法,承认是徐的儿子(也是警察)所拍。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电子照片成定案依据•做笔录的沈富根警官则表示,这张照片唤醒了他的记忆,他论证照片上的笔迹是自己的,接着回忆起那天彭宇说过,下车后左手被人撞了一下。•虽然这份证据疑点诸多,但最终被法官所采信。•彭宇针对此证据的抗辩没有被法院采纳,理由是“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备受质疑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从常理上分析,其(彭宇)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是仅仅好心相扶。如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做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由此认定,虽然双方均无过错,但应按照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彭宇补偿徐寿兰损失的40%,共计4.5万多元。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判决书被公布在网上,王浩连同他的判决书一起成为被攻击的靶子。•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南京法院的判决对社会的影响:人们为何冷漠?•彭宇案中,法官最著名的一句话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她去医院?由“彭宇案”纠缠而成的心结,宛如病灶,一直存在于社会,潜伏于人心,顺势应景不时发作,既是道德滑坡的标志,还是诸多缺德行为的遮羞布和挡箭牌,他们之所以冷漠,实在是对事实人情做权衡之后的无奈抉择。可见今天社会的冷漠,本质上与法律有莫大关系。——“逼良为娼”?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热点案件:李某某案——强奸?嫖娼?被敲诈?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2013年9月26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构成强奸罪。其中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海淀法院表示:对于受害者是否陪酒女、处女的陈述,属于对个人隐私问题的回避,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不能以此认定系被害人的过错导致本案发生,故对于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陈有西全面解析李天一案案件定性疑点多多舆论误导严重失实•“15岁的男孩是怎么与一米七女人发生性关系的?”•——陈有西律师如是说。•一个社会,需要理性的声音。特别是社会已经广泛关注的重大法律问题,法律界应当不为浮云所蔽,发出独立客观的声音。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网友评论•汪有缘:陈大律师发出犀利的质问:“15岁的男孩是怎么与一米七女人发生性关系的?”据报道,“男孩”似乎不止15岁而“女人”身高也不满一米七,而严谨的陈大律师就这么采信了,是不是颇有倾向性?就算陈大律师说的是实情吧,我接着要问的是,“男孩”是一个人与“女人”发生性关系的吗?事实上应该是四个“男孩”和一个二十三岁的“男人”同时和一个也年仅二十出头的“女人”发生性关系的吧?陈大律师怎么只字不提其他三个年龄更大的“男孩”和另一个二十三岁已经成年的“男人”,而只提一个所谓年龄最小的“男孩”呢?西华师大唐芬副教授•其二,从称谓上看。陈大律师称谓与“女人”非法发生性关系的不良少年为“男孩”,多么温情而富有人情味啊,而对年仅二十来岁尚未结婚的公司女白领则称之为“女人”,则是一副冷冰冰的面孔了。我要问问陈大律师,对同一案件的当事人,采用这种截然不同的语气和称谓,反映了内心深处的什么心态?陈大律师似乎在暗示人们,15岁的“男孩”那一定是弱不禁风的,而一米七的“女人”则肯定是孔武有力的了。但陈大律师似乎忘了,别说是五个男性同时对付一个女性,就是一个李天一单独出手,一般的女性也根本没有还手之力的。•其三,从逻辑上看,陈大律师有意无意的违背了同一律。精通逻辑的陈大律师对“男孩”采用的是“十五岁”这个年龄标准,而对“女人”采用的是“一米七”这个身高标准。陈大律师明白,如果都采用身高标准,“女人”一米七,“男孩”一米八三,显然“女人”处于劣势;如果都采用年龄标准,那么“男孩”们分别十五、十六、十七和二十三岁,而“女人”也仅仅二十出头,“男孩”们还是处于优势。两种比较都达不到陈大律师想要的效果。推荐书目推荐1《寻找法律的印迹——从古埃及到美利坚》•作者:余定宇•推荐2文聘元写的•《西方的故事》推荐3平民法学家周永坤《公民权利》••推荐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推荐4(美国)约翰·麦·赞恩推荐6《法学家茶座》7.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8.《送法下乡》9.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