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法学的分类1.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2.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如法理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哲学、立法学、实证法学、法律思想史;应用法学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公法学;3.法学可以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法学本科如法理学、法制史学、刑法学等;法学边缘学科如物证技术学、法医学、法律心理学等。考点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3.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于消亡。考点3:法的基本特征1.法的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3.法的权利和义务一致性。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总结: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之处关键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考点4: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1.神意论。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代表人物: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最早),西塞罗,古典自然法学派,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普芬道夫,孟德斯鸠、卢梭3.民族精神论。代表人物:卡尔·冯·萨维尼4.命令说。法是主权者对其臣民应该如何行为所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命令。代表人物:约翰·奥斯丁5.社会控制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法是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是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的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6.公意论。法是公意的体现,公意即人们的共同意志、普遍意志。代表人物:卢梭7.自由意志论。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自由意志是法的内核。代表人物:黑格尔8.正义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代表人物:罗尔斯9.社会连带关系论。客观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以客观法为生效条件,并以实现客观法为目的。代表人物:狄骥考点5: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2.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3.法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总结:法律是不是由文字语言来表述,以及法律是否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这些都不会影响某个社会规范能否成为法律。考点6:法的分类(注意,不是法学的分类)1.以法律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3.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4.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5.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6.西方两大法系根据其历史传统的不同将法律分别区分为公法、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考点7:法起源的一般规律1.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2.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3.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考点8:资本主义法的本质特征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考点9:两大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两大法系在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两大法系的区别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微观差别,即具体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方面的差别;另一类是宏观差别,这类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2.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5.哲学倾向不同。大陆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而普通法法系则倾向于经验主义。总结:大陆法系主要运用演绎性型思维,即由一般到个别;英美法系主要运用归纳性型思维,即由个别到一般。考点10: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3)法律移植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考点11: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的继承性。(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继承性。考点12: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的区别与联系(1)考察基点不同。规范作用基于法的规范性,而社会作用则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2)作用对象不同。规范作用是对人的行为,而社会作用是对社会关系。(3)存在方式不同。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有的,而社会作用因不同类型、国家等形成差别。(4)所处层面不同。规范作用是手段、有形式性、表象性;社会作用是目的,有内容性、实质性。(5)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实施。二者的相互联系表现在:(1)两种作用是相辅相成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2)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实现维护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总结:指引作用:每个人自己的行为评价作用:他人的行为预测作用:人们的相互行为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者的行为考点13: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2.法的特性,如概括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性等存在着矛盾。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考点14: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4.人民根本利益原则。考点15: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可以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间接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包括政策、道德、习惯、教规等。考点16: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位阶确立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原则(1)宪法至上原则(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3)等级序列原则(4)新法优于旧法原则(5)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中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中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主要由上位法与下位法的等级关系以及法律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这两大方面的内容构成A: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等级关系(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B:法律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在中国,不同效力的法律渊源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可以适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等级关系原理加以解决。具有相同效力的法律渊源对于同一事项的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根据以下方式加以解决:(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二、法的效力范围法律对人效力的原则: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折中主义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也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法律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由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终止时间:法律效力的终止是指通过明令废止或默示废止的形式而终止某一法律的效力。我国法律终止效力的形式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考点17: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从内容上看,法律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者共同构成的,其中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与其他要素相比,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可预测性等特征。二、法律规则的特点(1)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它使用同一标准,对处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进行指导和评价,这一特点使它有别于任何个别性调整措施;(2)法律规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3)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4)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范要求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5)法律规范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三、法律规则的种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2.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4依据法律规则功能的不同,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考点18: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它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考点19: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的特征1.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同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2.各个法律部门之间既有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它们的内容是有区别的。3.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