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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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一、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而且一般是高等法律院系开设的课程。因而,法律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科,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哲学(即以整个世界最一般规律为对象的学问),也不是它的一个分科。《不列颠百科全书》特别强调:“就法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的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二、西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1.法律价值论:法律价值论着眼于法律价值,而法律价值内在于法律自身并且是法律所追寻的目标,具体包括:自由、秩序、正义、平等等方面的内容。法律是人类为了一定的目的而有意制造的产物,一个正态的法律必然具有自身的价值,法律价值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成为法理学的四大内容之一。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主要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人们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3.形式法律科学:形式法律科学将法律作为科学来对待,着眼于法律的形式方面。4.法律本体论:法律本体论主要探讨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核心概念以及法律概念相互之间的关系。三、总结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在中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及有关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立法学、比较法学、法律解释学和行为法学等基本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部门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和阐明各自领域中的特殊概念和特殊规律;法理学则是从总体上综合研究一切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和共同规律,它是一门总论性的法律学科。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把法之“理”揭示出来,以指导法律实践。法律落后,可以依法理加以改进;而法理学落后,则法律必有实质性的缺陷。第二讲西方法理学思想之源头了解苏格拉底的守法观;重点掌握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的发展,思考与讨论柏拉图与孔子之比较;了解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一、苏格拉底的法哲学思想苏格拉底主张1.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认为美德即是知识,道德规范就必须奠基于知识,来源于知识;2.道德规范的混乱,是由于在知识上没有确定是非善恶的标准所致;3.国家的法律就是体现是非善恶标准的,所以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的要求。苏格拉底为了坚持自己的原则和信念,甘愿以身殉道(原则、信念),而不愿苟且偷生,这是他的最伟大之处。苏格拉底之死与守法精神他认为,自己应遵守雅典的法律,他和国家之间有神圣的契约,这是他不能违背的。他把作为一个公民而对国家所负的义务,与作为一个儿子对父亲所负的义务作了比较。苏格拉底承认了人为法的权威,而且把遵守法律作为道德的要求,并认为是神圣的、绝对的不公正的法律,也必须遵守,不正义不就成了正义。二、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1.正义就是和谐,就是“各守本分”人的三种天性:理性、志气和欲望(reason,spirit,passion)国家就是放大了的个人,个人就是缩小了的国家。国家的三等人:一是有智慧之德的统治者;二是有勇敢之德的卫国者;三是有节制之德的供养者。2.法官是在“以心治心”心灵决不可以从小就与邪恶的心灵厮混,更不可犯罪作恶去获得第一手经验以便判案时可以很快地推测犯罪的过程,就好像医生诊断病人一样,一名好法官一定不是年轻人,而是老年人,因为人很晚才知道不正义是怎么回事。3.倡导贤人政治,轻视法律。一个城邦国家如果实行法治的话,就会限制和妨碍哲学家的统治,用法律条文来束缚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像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4.关于四种不完美的政制四种不完美的政制,包括:荣誉政制(Timarchy)、寡头制(Oligarchy)、民主制(Democracy)、僭主制(Tyranny)他指出,如果一个次完美的社会执政出现错误,那这个社会就会先演变成为Timarchy,再变成民主制,最后变成僭主制,这个演变过程通常也伴随着道德的沦丧。三、亚里士多德的法哲学思想亚里士多德法哲学思想主要内容(一)关于法律的定义(二)法律与国家政体(三)法治和人治:“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第三讲自然法思想的产生本讲内容主要是对希腊化时期和罗马时期的法哲学思想作简略介绍,使大家对西方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哲学思想——自然学说的产生有基本的了解。需要掌握的重点是斯多葛学派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和西塞罗对自然法学说的经典阐释。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斯多葛学派认为存在一种基于理性的自然法,在整个宇宙中普遍有效,人类的法律必须依据这种自然法,体现自然法。斯多葛学派的宗旨就是人要与自然一致地生活,而作为自然来说,它是一个整体,一个有看来生命的活着的整体。他们认为自然既然是活物,他就有理性、生命和理智。在斯多葛学派那里自然同时也被称为神。但这个神是理性的化身。作为人来说,因为人有理性,所以被认为是自然的一个部分,但人的理性和神的理性相比是不完善的。三、西塞罗对自然法思想的推进(二)国家与正义西塞罗指出,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普遍适用的。自然法体现了正义,所以正义是存在的。而作为国家来说,统治者统治公民就象心灵统治肉体一样,这是自然正义的体现。国家如果不正义就会遭到死亡的命运。(三)自然法和实在法1、自然法是什么?“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自然)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指令提出义务,并以其禁令来避免做坏事。……试图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孽,也不许试图废除它的任何部分,并且也不可能完全废除它。”2、自然法的来源就自然法的来源问题,西塞罗明显受斯多葛学派的影响。他认为,人类是有灵魂的动物,人的灵魂是由神在人的体内造成的,人和神有一种血缘关系,在现实中,除了人之外,没有任何动物具有对神的知识。“神”在斯多葛学派里就是指宇宙自然,神拥有理性,这种理性是其本质,由于人和神具有血缘关系,所以人和神就共同拥有理性,那么正确的理性就是法,法为人和神所共有。3、不符合自然法的实在法是无效的实在法不一定就是正义的,符合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正义的。任何实在法都无法使自然法失效,而违反了自然法的实在法,仅仅具有法律的形式,它必然是无效的。第四讲神学法哲学本讲主要介绍著名基督教学者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的法哲学思想。目的是了解西方法哲学如何从古希腊罗马时代向近代过渡的过程,了解法哲学思想在中世纪的发展和演变和对近代的影响。要求掌握奥古斯丁如何奠定了基督教法哲学的基本格调,阿奎那关于基督教法哲学体系的建构以及基督教法哲学的核心要点。一、奥古斯丁的法哲学思想“上帝之国”与“人间之国”的划分基督教会是上帝自然法的保卫者,它对国家有绝对的权威。人间的国家和人间的法必须用来维护人间的和平与秩序,只有起这样的作用时才是正当的。同时,国家必须保护教会,执行教会的命令。世俗法律虽然试图服从上帝的永恒法,但无论如何都无法达到永恒法那样完善。只有在遥远的某个时候,世俗国家被上帝的天国所代替,永恒法才能真正统治人类。人类的本性才能恢复到至善的境地。奥古斯丁的思想和柏拉图有密切关系。奥古斯丁的两城的划分,实际上就是柏拉图心灵与肉体的划分,心灵追求精神的永恒的世界,肉体追逐欲望。心灵是高尚的,肉欲是低下的。奥古斯丁为人类设计的道路就是一条追求心灵的精神生活,抛弃肉欲的禁欲主义的道路。二、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哲学思想(一)《论君主政治》的主要思想1、政治制度存在的必要性。2、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3、君主制下如何防止暴君统治的出现4、有限度地容忍暴政5、君主实施仁政的报酬6、教权和王权的比较(二)《神学大全》的法哲学思想1、法和法律“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为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准则或尺度。”对于法,阿奎那提出了四个要素:行为规则、理性、意志、公共福利(正义)。“法律”:“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其中包含了三个要素:安排公共福利(正义)、政治人予以公布、具有强制性。2、各种类型的法(1)永恒法“上帝对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就像宇宙的君王那样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法律我们称之为永恒法。”上帝在创世的时候抱有的理想具有范本、理念的性质,这种理想也就具有法律的性质,永恒法实质上就是神的智慧所抱有的理想。一切法律都是从永恒法中产生的。(2)自然法理性的动物以特殊的方式受神意的支配,同时也支配自己和其他动物的行动,所以,他们也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着神的智慧,并有一种自然的倾向从事适当的行为和目的。人能运用理性辨别善恶,于是便知自然法,自然法不过是人对永恒法的认识的很少的一部分。(3)人法A、人法的必要性B、人法从属于自然法C、人法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D、是否服从不正义的法律?E、君主是否服从法律?F、守法的例外(4)神法神法是上帝对人的启示,是清楚地告诉人们的,是通过《圣经》来指导人们行为的指南。3、阿奎那的法的体系的三点意义第一,世俗权力被压制,君主权力实际上成了教会权力的附庸。第二,教会统一了世俗的法律,以及人们的精神生活。社会的道德和正义观变得单一化,是否符合教义成了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第三,人法获得了神圣的源泉。它是来自上帝的永恒法,只要人法不违反自然法和神法,服从人法就是服从上帝的法。第五讲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论本讲首先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进行了概括说明和介绍。着重了介绍霍布斯最重要的政治学法学著作《利维坦》,并对霍布斯最主要的法哲学思想进行了梳理。本讲需要掌握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思想。同时还需要掌握霍布斯的国家学说,以及霍布斯关于自由、自然法、法律等学说。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说1.古典自然法学派第一个代表人物:格老秀斯(HugoGrotiusl583~1645)荷兰法学家、“国际法之父”他的理论贡献在于将法学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为世俗的古典自然法哲学奠定了基础。2.古典自然法学说发展的三个阶段(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一阶段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解放出来的过程。代表人物是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等人。这些人的理论的特点就是他们认为,实施自然法的保证应当主要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制中去寻找。第二阶段约始于英国的清教改革。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观点。他们试图用分权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反对政府对个人权利的非法侵犯。第三阶段是强烈地主张人民的主权和民主。自然法取决于人民的公意和大多数人的决定。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自然法学发展中的第三阶段对法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第三阶段的自然法理论在美国则占优势。二、霍布斯的《利维坦》《利维坦》主要表达了对国家的一种认识,他将国家看成是一个人造物,并非是自然形成。所谓利维坦是圣经中威力无比的海兽,霍布斯以利维坦比喻他想象中的国家。在利维坦这本书中,霍布斯讨论了国家是怎样可以由人组建起来,统治者的正当权力是什么,怎样保存这样的国家等问题。(一)自然状态:人和人象狼一样霍布斯设想在国家形成之前,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这个状态下,不存在统治权力需要服从,每个人都服从自己。自然状态被霍布斯看成是一个恐怖的战争状态,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战争状态的直接结果就是: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都不可能存在。(二)自然法:避免战争状态的必然的准则战争状态给人们带来的不幸会使人们力图去摆脱它,希望和平的出现,这种希望和人们本身具有的理性,使人们认识到自然法的存在。第一条自然律同时也是基本的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并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三)国家的产生:通过社会契约结束战争状态霍布斯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那就只有一条道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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