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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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概念和作用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法律的词义1.西方国家关于法、法律的词义法: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又称自然法、理想法、应然法法律: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又称实在法、现实法、实然法2.中国关于法、法律的词义“法”,汉字古体:“灋”。《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法”和“律”合成一词,清末日本输入。当今中国,法和法律一般通用,但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上,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上,指根本法和法规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1)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2)法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效率性○规范作用:评价、预测、指引、强制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1)制定或认可:国家创制法的基本形式(2)国家意志性○统一性:法律精神、法律体系○普遍性:约束力○正统性和正当性:道义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权利义务性。(1)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2)是法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形式(3)不同于其他权利义务:道德、宗教教条、纪律、习惯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1)是社会各种强制力中最强的一种(2)是法的特殊权威性的外在表现(3)其道德基础是法的正当性(4)是法实施的最后而非常规形式二、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诸观点○神意说: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理性说:亚里斯多德、西塞罗、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卢梭○规则说:凯尔逊、哈特、管仲○命令说:边沁、奥斯丁○公意说:卢梭○统治阶级意志说:前苏联、我国的一些学者(二)法的本质由相应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主体根本利益的、国家主权者的公意。(1)法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国家主权者的公意○法是公意,非私意或众意○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公意:阶级对立社会是,民主社会是人民○法是国家主权者基于自身根本利益的制度性安排(2)法意志的内容由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人口、地理环境、生产方式,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性要素其他要素对法有间接性影响三、法的概念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的主权者公意的体现,是由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第二节法的分类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划分标准: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二、实体法和程序性划分标准:法律规定的内容三、根本法和普通法划分标准: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四、一般法与特别法划分标准:法的适用范围五、国内法和国际法划分标准: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六、公法与私法划分标准:利益的性质第三节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及其分类(一)法的作用的概念指法对人的行为进而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二)法的作用的分类○一般与特殊: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期待和实效: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肯定与否定: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直接与传导: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形式与内容: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二、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宣告作用2.指引作用3.评价作用4.预测作用5.教育作用6.强制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法-法律(广义)宪法法律(狭义)法规规章法的社会作用总的来说体现在法对各种社会关系的保障、引导和推进上。具体来说,即:1.保障、引导和推进市场经济2.保障、引导和推进民主政治3.保障、引导和推进精神文明4.保障、引导和推进国际关系三、法的局限性(一)有关法的作用的错误认识○法律“万能”论○法律“无用”论○法律“治表”论(二)法的局限性的表现1.不是调整社会关系唯一或全部方法2.作用范围有限3.法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社会的具体性、多变存在差距4.“徒法不足以自行”第二章:法的要素和体系第一节法的要素一、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的概念及功能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二)法律概念的功能1.表达功能2.认识功能3.专业化功能(三)法律概念的分类依概念涉及的内容,法律概念可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按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概念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按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可以将法律概念划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二、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的概念及功能法律规则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承认的、规定社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准则。(二)法律规则的功能:1.是构成法律的基本或核心成分2.是人们行为或法院裁决纠纷的直接依据(三)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关于法律规则逻辑构成的几种观点:○旧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制裁○新三要素说:行为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二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行为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四)法律规则的分类根据内容: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根据形式特征: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根据功能: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根据强制性程度: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三、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及功能法律原则是法律提供基础性或本源性真理或原理的决定性准则。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第一、在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第二、在变化速率上,法律原则稳定性较强第三、在确定性上,法律原则较为模糊(二)法律原则的功能:1.指导法律的制定、理解以及实施2.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三)法律原则的分类按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按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将原则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四)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1.替代排除原则:不得用道德原则或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的适用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原则:以优先适用法律规则的为原则,以适用法律原则3.适用法律原则应说明理由原则第二节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释义(一)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有机统一体。(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比较:1.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构成要素: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法律部门分类组合构成;法制体系由法制运行机制和运行环节构成逻辑关系:法制体系包含法律体系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首先,法学体系是法律学科体系;法律体系则是法律规范体系。其次,法学体系属思想范畴,内容和范围大;法律体系属规范范畴,内容和范围较窄。再次,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3.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立法体系又称制定法体系,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两者的区别:第一,构成要素上,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如民法、刑法等,立法体系是法的外在形式,如法律、法规等。第二,划分标准上,法律体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调整方法,立法体系是法律创制机关的地位及法律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第三,在逻辑结构上,法律体系是内容,立法体系是形式,两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4.法律体系与法系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法系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也只能在主权国家范围之内构成。二、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及划分标准法律部门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划分后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体。(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三、中国的法律体系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它规定中国的各种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地位、职权和职责等。现行的宪法部门有三个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宪法)及其修正案、国家机关组织法、立法法等。2.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行政法律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行政行政权力及其监督方面的法律、国防及外交方面的法律、公共安全及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科教文卫方面的法律以、城乡规划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等等。3.民商法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行我国民商事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商标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单行法。4.经济法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主要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宏观管理法两大部分,前者包括预算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投资法、信贷法、等;后者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法等。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社会发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等。6.刑法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后颁布的几个修正案构成。7.程序法诉讼及非诉程序法是指调整因诉讼及非诉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诉讼法亦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诉讼法主要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构成。非诉程序法是运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我国非诉程序法目前主要指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第三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和形式一、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内容和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内容性渊源和效力性渊源。法的内容性渊源指法的内容来源于何种资源基础。历史上,法的基础性资源有习惯、道德、宗教教条、先前法、政策以及法律学说等。法的效力性渊源指法的效力基础或来源。法的效力性渊源一般取决于法的内容、法的制定主体以及相应的法的表现形式。(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1.中国法的内容性渊源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政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判例及解释、国际法、道德观念、习惯、外国法、社团规章及民间合约、法律学说2.中国法的效力性渊源法的内容:根本内容、基本内容、具体内容法的制定主体:国家立法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法的表现形式:根本法、基本法、法规与规章二、法的形式(一)法的形式的概念法的形式,指与法的内容、制定主体和效力相对应的法的表现形式。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的区别:法的渊源指法内容和效力的来源,法的形式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二)法的形式的类型一般法的形式的类型:成文法不成文法当代中国的法律形式:成文法是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当代中国成文法形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等。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法的形式体系中分别居于核心地位和尤为重要的地位。不成文法是中国法的形式的补充。目前作为中国法的形式补充存在的,主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第二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概念和类型(一)法的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具体而言,是法律文件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对一定对象所具有的约束力。(二)法的效力类型根据法的效力渊源,有规范性文件的法的效力与非规范性文件的法的效力之分。根据法的效力等级,有根本法的效力、普通法的效力以及法规和规章的效力。根据法的效力对象、时间和范围,有法的对象效力、法的时间效力和法的空间效力。二、法的对象、时间和空间效力(一)法的对象效力法的对象效力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各国在法的对象效力上的应用情况:(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折中或综合原则。中国适用折中或综合原则。(二)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指法的效力所作用的地域范围。法的空间效力情形:第一、法在一国主权所及领域全部范围内有效。第二、法在一国一定区域内有效。第三、法有域外效力。由国家之间的条约加以规定,或由法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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