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保障人权贯彻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不断推动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我们不仅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其科学内涵,而且要在实践中全面贯彻实施,使其得到切实遵行。第一,要进一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是人民权利的保护神。有了好的宪法条款,必须认真贯彻实施,不然,再好的宪法规定也只能是一纸空文。为此,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必须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只有宪法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得到贯彻落实。第二,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执政治国的全过程,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和执政、行政各个环节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要进一步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将宪法规定的人权原则和各项公民权利具体化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去,建立健全以宪法为基础的行之有效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使公民各项人权的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确保侵犯人权的违宪违法行为依法得到追究。党政机关和审判、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模范遵守、坚决贯彻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依法执政行政,公正执法司法,正确履行人民赋予的职权,依法打击各种侵权犯罪,不断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利维护好、发展好。从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未来5年立法规划来看,人权主题非常突出,在列入重点立法的项目中,如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收费法等,以及修改选举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都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息息相关。日前,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提出了深化体制改革、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权监督等一系列推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权益的重大措施。第三,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体现在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中。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树立和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尊重人在发展中的主动地位,确保人对发展的全面参与、对发展成果的平等分享。政治建设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健全民主制度,着力改变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方式,从制度上确保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切实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精神文明建设要更加强调对人的尊重,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发展人的良好社会风尚。第四,要创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文化,使其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尊重和保障人权关键在人。只有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法律政策变成全体社会成员的人生观、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变成公民自觉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时候,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得到全面、充分的实现。为此,要以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规定为基本内容,结合民主法制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之以恒地开展正确人权观和人权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价值深入人心,使每个公民在思想上全面正确地认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在现实生活中做到依法尊重他人的人权,维护自身的人权。同时,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执政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传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确保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始终做到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其滥用权力侵犯和践踏人权。只有这样,才能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全社会得到遵行。第五,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际形象。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联合国的重要宗旨和原则之一,是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进步潮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以联合国为主要舞台的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异常活跃,人权已成为国际政治的一个重要主题、国际交流和合作的一个重要的领域。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与世界各国在人权领域的对话、交流与合作,积极对外介绍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和实践,吸收一切有益于中国的经验和成果,不断增进国外对中国人权的了解和理解,推动国际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和共同进步,努力树立中国改革开放、和平发展和尊重人权的国际形象,促进中国和世界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2试论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错误明显作者认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该文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南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总结归纳出权利与义务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为法学研究供一种辩证思维方式从总体上来说,首先要清楚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讲的,具体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二者在功能是相互补充的。权利的享有是要以义务的履行作为前提和基础的,义务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是公民素质的体现。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要确保公民的权利,切实维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我们就更应当把权利与义务二者统一起来,不可以将二者分割,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它,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3试论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区别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道德与法律的区别: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行为规范,他们的产生原因,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表现形式、调整机制、评价标准等方面各有不同。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与消亡各不相同。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说法,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法律的产生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国家的性质决定法律的性质。而道德则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前提,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有了道德的存在。在一种社会形态之内,通常只能存在一种同一性质的法律。却可能存在几种不同性质的道德。如在社会主义国家以前,少数先进人物与革命导师就已经具备了社会主义的道德和道德的品质。法律既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然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但是,在法律消亡之后,道德依然存在。第二、法律和道德调整的对象范围有所不同。在现代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仅限于人们的外在行为,单纯的思想或动机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在古代社会曾经有过“腹诽”“莫须有”等以思想定罪的荒谬案件这种情形与现代的法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而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也比法律要广泛。例如婚姻关系是法律与道德共同调整的对象,但是爱情关系、友谊关系通常只受道德的调整不不受法律的调整。第三、法律与道德表现的形式与调整机制各不相同。许多道德规范表现为一种抽象的原则与信念。违反道德规范后果是行为人要受社会舆论的谴责,以及行为人自身的自责、内疚、忏悔。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在现代国家,法律规范则必须规定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与行为后果。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追究行为的法律任。第四、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不相同。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找通常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当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所以道德的评价标准比法律的评价标准更加广泛。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他们都是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他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集中体现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思想道德,体现着人们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问题时所表现出的非善恶的判断能力和行为选择能力,是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