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2017考研已经拉开序幕,很多考生不知道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考研复习资料。中公考研辅导老师为考生准备了【法硕考研-刑法学知识点讲解和习题】,希望可以助考生一臂之力。同时中公考研特为广大学子推出考研集训营、专业课辅导、精品网课、vip1对1等课程,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进行深入的指导分析,欢迎各位考生了解咨询。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一、刑罚体系的概念(低频考点)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二、刑罚方法的分类(低频考点)刑罚方法的分类,基本上有两种方法:(一)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二)根据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作出划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根据《刑法》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低频考点)(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四、主刑(高频考点)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需要注意:第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第二,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一)管制1、管制的概念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2、管制的特点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刑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3、管制的执行和禁止令(1)管制的执行方式。《刑法》第38条中第3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管制刑期的计算。《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3)禁止令《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二)拘役1、拘役的概念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2、拘役的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得超过1年。3、拘役的执行(1)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2)享受一定的待遇。(3)拘役刑期的计算《刑法》第44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的概念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2、有期徒刑的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适用性。《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刑法》第50条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3、有期徒刑的执行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1)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2)执行内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具有强制性。(3)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刑法》第47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四)无期徒刑1、无期徒刑的概念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强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2、无期徒刑的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3、无期徒刑的执行(1)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2)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57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五)死刑1、死刑的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2、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2)适用对象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一,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第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三,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3)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第一,从案件的管辖上进行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第二,从死刑核准程序上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执行制度上的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犯罪分子被适用死缓之后,根据其表现有三种结果:第一,没故意犯罪,减为无期;第二,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有故意犯罪的,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五、附加刑(高频考点)附加刑,是指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于主刑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中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一)罚金1、罚金的概念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2、罚金的适用方式刑法分则对于罚金刑的规定有四种方式:一是选处罚金,即将罚金规定为选择法定刑,可用可不用,如果适用,只能单独适用,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不能附加适用。二是单处罚金,即罚金只能单独判处,这一情况只适用于犯罪的单位。三是并处罚金,即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即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3、罚金数额的规定刑法分则对于罚金数额的规定,则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无限额罚金制,即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完全由法官依据犯罪情节予以判处。二是普通罚金制,也称限额罚金制,即规定了相对确定的罚金数额,法官只能在数额幅度之内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应当判处的数额。三是倍比罚金制,即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数,然后以其一定的倍数或比例来确定罚金数额。4、罚金刑的执行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在我国,罚金有以下五种执行方式:(1)一次缴纳。(2)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4)随时追缴。(5)减免缴纳。(二)剥夺政治权利1、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2、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刑法》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3、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根据《刑法》第56条、第57条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一般附加适用于以下三类犯罪分子:(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刑法》第55条至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5、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根据《刑法》第55、58条的规定和判决执行的一般规则,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独立适用的,按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第二,被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第三,被判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第四,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三)没收财产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1、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2、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没收财产主要有以下三种适用方式:(1)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在量刑时,既可以对犯罪人附加适用,也可以不附加适用。(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必须择一判处,且只能附加适用。3、没收财产的范围《刑法》第59条【没收财产的范围】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4、没收财产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四)驱逐出境1、驱逐出境的概念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2、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驱逐出境是一种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附加刑。3、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必须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驱逐出境。真题演练:一、单项选择题1、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甲()。[2007]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A.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3年期满后享有政治权利B.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出狱后还须剥夺政治权利3年C.在监狱服刑期间不被剥夺政治权利,出狱后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3年D.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最后3年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紧张的复习中,中公考研提醒您一定要充分利用备考资料和真题,并且持之以恒,最后一定可以赢得胜利。更多法硕考研复习资料欢迎关注中公考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