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2017考研已经拉开序幕,很多考生不知道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考研复习资料。中公考研辅导老师为考生准备了【法硕考研-宪法学知识点讲解和习题】,希望可以助考生一臂之力。同时中公考研特为广大学子推出考研集训营、专业课辅导、精品网课、vip1对1等课程,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进行深入的指导分析,欢迎各位考生了解咨询。第四节政党制度一、政党制度概述政党是指由一定阶级或阶层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以夺取、控制或者影响国家政权运作为目的的,具有严格纪律和组织体系的政治组织。政党的特征有:第一,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的政治组织,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第二,政党具有明确的政治纲领,其目的是为了夺取或控制政权,以及影响政治权力的运用;第三,政党是以结社自由为法律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政治组织,具有一定的组织体系;第四,政党有严格的组织纪律,用以规范和约束政党的组织和成员的活动,以保证政党纲领的贯彻执行。二、中国的政党制度【高频考点】(一)中国政党制度的概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宪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充分参与合作与政治协商。各民主党派都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成为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第一,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主要表现为政治领导,而不是对其发号施令。第二,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各民主党派不是共产党的下级组织,而是与共产党一起参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工作,具有法律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第三,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不是执政党与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第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主要职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在性质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而是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第五节国家结构形式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关系,是纵向的权力配置关系。(二)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单一制和复合制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的特征有: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和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中央政权机关,各地方的自治单位或行政单位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每个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国家整体在国际关系中是唯一的主体。复合制是指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的联盟的国家或国家的联盟。近代复合制主要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联邦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所组成的联盟的国家。联邦制的特点有:联邦和各成员单位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成员国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联邦和各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是依据宪法,联邦的权力是来自各成员单位的授予;在国际关系中,各成员单位一般没有独立对外交往的权力。邦联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性的国家为了实现某种共同目标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邦联的特征有: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和集中统一的国家机关体系;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独立的主权、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邦联的决定要经各个国家的批准才能够产生效力。(三)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国家结构形式的形成取决于多种因素。由于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在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上也有一定的差异。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主要有历史传统、民族因素和政治因素。二、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考点:单一制国家,2014-56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一)中国实行的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二)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中国之所以采用单一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政治、经济、民族发展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也是我国历史上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延续。具体说来,这些原因主要有:(1)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和各民族的居住现状所决定的,是保障各少数民族与汉族平等发展的需要;(2)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也是缩小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经济文化发展差距的有效途径;(3)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政治发展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三)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及其变更的法律程序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国家为了进行管理,将国家的领土依据政治、经济、民族状况和地理历史条件的不同,划分为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的一种制度。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有:有利于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各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照顾到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宪法》第30条规定:,中国的行政区划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决定。目前,我国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普通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中国宪法和法律严格规定了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改变,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报国务院审批。第三,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四,乡、民族乡、镇的建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高频考点】★考点: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领导人选,自治条例,2011-30,2012-17、28,2013-21(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单一制下我国解决民族问题、保障少数民族自治权的基本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其基本特征是:第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国家领导下统一进行,而不可各自为政、擅自设立;第二,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要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绝不能在散居民族区域设立;第三,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就是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区地方事务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好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的高度结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自治权;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行政区域和经济文化发展区域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因地区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事业;第四,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间的互相合作。(二)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现行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仍然将民族自治地方确定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截至目前,我国已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共有155个,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相当于乡一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民族乡。民族乡不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民族自治权。(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在法律地位上与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一样,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可以行使自治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是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以及居住在本区域内的其他民族的公民按人口比例产生代表组成,人口特别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四)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自治权概括起来主要有下列方面:第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以及其他的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在本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第二,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可变通执行。第三,管理地方财政。第四,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第五,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自主权。第六,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第七,其他方面的职权。四、特别行政区制度【高频考点】★考点:自治权,香港行政长官,香港司法机关,澳门主要官员当选条件,2012-20,2013-23,2014-18(一)“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理论构想的具体化和法律化。(二)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但特别行政区又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主要特点有: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除此之外,特别行政区财政独立、使用自己的货币,其收入全部用于自己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第二,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第三,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管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在特别行政区,除了基本法附件上所列举的法律外,全国性的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内适用,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原有的、不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按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以及所实行的制度是由全国人大以法律来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不享有主权,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依两个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有: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