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一份好的考研复习资料,会让你的复习力上加力。中公考研辅导老师为考生准备了【法硕考研-法制史知识点讲解和习题】,同时中公考研网首发2017考研信息,2017考研时间及各科目复习备考指导、复习经验,为2017考研学子提供一站式考研辅导服务。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指导思想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形式上依照“权能分治”“五权宪法”“建国三时期”等政治设想建立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孙中山参照西方宪政理论和中国传统历史国情建构起其宪政思想体系。他认为西方代议制的症结在于人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他提出了权能分治理论权”即政权,是人民管理政府的力量,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力;“能”即治权,是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权能,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权能。权能分治,就是要实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宪政体制,国家一切重要事项由人民来决断,然后由政府在人民的监督下执行。根据权能分治理论,孙中山设计出五权宪法的政府组织方案:人民选举的国民大会是全国最高政权机关,统一行使国家四项政权,组成并监督政府。政府则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各院依照宪法行使不同的权能,互相制衡。五权宪法将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独立规定,分别有五个机关分工合作行使。主要特点是人民以四种政权控制政府的五种治权,以达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成为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出于对革命形势和人民智识水平的判断,孙中山认为确立宪政体制,实现全民政治,要经由一个渐进的过程,为此他提出“建国三时期”说:第一阶段是军政时期,以革命武装力量扫荡反革命势力,实行军法之治;第二阶段是训政时期,以国民党训练人民行使政权,并制定自治之法;第三阶段是宪政时期,按照五权宪法的方案组织政府,行使国家各项权力。1928年胡汉民依照“建国三时期”说又提出“训政保姆论”,将处于训政时期的人民比拟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为婴儿,而国民党则是人民的保姆。训政时期,不成立国民大会,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替国民大会行使政权,由国民党中央督导五院政府。这也成为日后国民党长期实行训政的主要理论支撑。(二)主要立法原则与立法阶段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原则是坚持“党治”,即由国民党垄断立法权。中央政治会议即中央政治委员会(后改称国防最高委员会),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特设的政治指导机关。中央政治会议实际上是国民党实行“以党治国”“以党训政”的重要工具,1928年的《训政纲领》、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等重要法律,均由该机构制定颁行。在国民政府的五院中,立法院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但是,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须遵循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并且受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的制约。(三)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开始依照大陆法系国家构建中国的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1928-1937年期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了六大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建立起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规,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规系统。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它的编纂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长期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从规范上来说,“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基本法典。构成“六法”体系的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因为没有制定大而全的专门行政法典,在“六法”体系中行政法仅以内政、地政、经济、财政、教育、人事等分类集合,构成行政法规系统)。这些基本法典构成了国民党政权法律体系的骨架。2.关系法规。所谓“关系法规”,是指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细则、办法等等。这些关系法规,作为一种补充,与各自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3.判例、解释例。构成“六法”体系的另一重要层次的是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是对北洋政府法律遗产的继承,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判决例,具有法律效力。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三)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1.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训政纲领》开宗明义地说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是纲领的制定宗旨。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于普通法。国民政府鉴于制定特别法简单方便,因而大量颁行特别法,尤其是刑事特别法。3.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六法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法律近代化在形式上达到了顶点。4.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的判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以及法理,都可作为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依据。此外,蒋介石的手令、国民党中央的决议也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往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总之,南京国民政府延续了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部分法律原则、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引入中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吸收、发展,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顶峰。二、宪法性文件与宪法(一)《训政纲领》《训政纲领》于1928年10月由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是国民党政权进入“训政”时期以后的纲领性文件,规定在“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体现了“训政保姆论”,即国民党是人民的政治保姆,训练幼稚的国民行使政权。《训政纲领》的特点是,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从而建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实质为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于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集团包办的“国民会议”制定。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乃是该约法的突出特点。其主要内容:以根本法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建立国民党一党专制制度;规定五院制的组织形式。罗列公民权利与自由,又多加限制。利用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三)“五五宪草”由立法院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于1936年5月5日,经国民党中央审查和蒋介石批准,由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因时局变化未付诸议决,但却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四)《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第一,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第二,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第三,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第四,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第五,采用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三、刑事立法(一)《中华民国刑法》1.两部刑法典的制定经过及刑法典的基本结构。1927年,国民党政府以北洋政府《暂行新刑律》和改定的第二次刑法草案为基础,于1928年公布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旧刑法”。1935年1月1日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与旧刑法相比,由“客观主义”改为“侧重于主观主义”,强调犯罪性质而非客观后果;由“报应主义”,改为“侧重于防卫社会主义”,强调“保全与教育机能”,从而引进保安处分制度。新刑法分为总则、分则两篇,总则12章,分则35章。2.新刑法的主要特点:(1)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注重采纳与传统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2)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3)在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二)刑事特别法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国民党政权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刑事特别法,并赋予高于刑法典的效力,大多是锋芒指向共产党和革命人民。主要的有1927年11月颁布的《惩治盗匪暂行条例》;1928年3月颁布的《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和《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1939年秘密发布的《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四、民事立法(高频考点)★考点:《中华民国民法》,2013-63,2014-44(一)“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北洋政府依照清末民商分立的原则,进行编纂民法典的尝试。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继续推动民法典的编纂,1929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民商合一”的制定原则。其根据是民法与商法间并无确定界限,两法并立既不便子立法,又有碍于适用。依此原则,凡适合编入民法典的商事法律规范,如通常属商法总则及商行为等均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编入民法债编;凡公司、票据、海商、保险、商业登记等不宜编入民法者,实行单行立法。这与德国、法国、曰本民商法体制及清末单独制定商法典的做法有显著区别。(二)《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法》是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主要内容和特点包括:其一,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民法典采取社会本位,在民法的基本价值方面摒弃个人主义,转而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所有权、契约自由、遗产继承加以一定的限制,强调只有个人利益不违背社会公益,始予保护。其二,在具体制度上,吸纳、整合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萃成本国民法。民法典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对其做了大量修正,着力参照苏联、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表现出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的特点。其三,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只编纂民法典,不单独编纂商法典,凡适合编入民法典的商事法律规范,一律订入民法债编;凡不宜于编入民法者,如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等,分别制定单行法。其四,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尤以物权编规定最详,占法典全部29章中的10章,即三分之一强。对所有权的取得、保护,土地所有权及经营权均详细规定。其五,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的固有法色彩。民法典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传统习惯,维护夫妻间的不平等和家长制。如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子女从父姓,家置家长,双方合意的买卖婚姻有效等。总括而言,民法典前三编引进了德国、曰本、瑞士民法的大量条文,后两编带有较多的传统色彩。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制定了形式上先进的民法典,却并未真正解决民生问题。因为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各项民事单行法,皆以维护有产者的权利为主旨,从未切实推行过“耕者有其田”“节制大资本”的社会改革政策。(二)《中华民国民法》单行商事立法包括《银行法》、《交易所法》、《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五、司法制度★考点:法院组织体系,2013-(一)普通法院系统国民党政府的普通法院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没用北洋政府的四级三审的法院组织体系。1932年《法院组织法》改为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实行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置于法院内。检察官职权包括侦查、起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及其他法定职责。(二)诉讼审判制度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国民政府的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如公开审判原则、律师辩护原则、合议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