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法理学基础资料-法律实施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一份好的考研复习资料,会让你的复习力上加力。中公考研辅导老师为考生准备了【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讲解和习题】,同时中公考研网首发2017考研信息,2017考研时间及各科目复习备考指导、复习经验,为2017考研学子提供一站式考研辅导服务。第九章:法律实施【本章综述】本章一共包括五节的内容,分别是第一节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第二节执法、第三节司法、第四节守法、第五节法律监督。其中,第一节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主要讲述了法律实施、法律实现两个问题。第二节执法主要讲述了执法的概念、执法的原则两个问题。第三节司法主要讲述了司法的概念、司法的原则两个问题。第四节守法主要讲述了守法的概念、守法的构成要素、守法的原因、守法的态度四个问题。第五节法律监督主要讲述了法律监督的概念、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两个问题。重在让学生掌握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的关系、执法的特征、执法的原则、司法的特征、司法的原则、守法的构成要素、守法的原因、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等问题。【复习建议】学生需重点掌握执法的特征、执法的原则、司法的特征、司法的原则、守法的要素、守法的原因、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等。【本章框架】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考点考频】第一节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2005.52】【2007.50】【2009.4】【2010.15】【2012.12】【2014.10】第二节执法【2004.51】【2004.70】【2006.51】【2008.8】【2008.13】【2009.46】【2010.12】【2012.64】【2013.10】第三节司法【2004.67】【2004.70】【2006.11】【2006.14】【2006.51】【2008.8】【2008.13】【2009.4】【2009.46】【2009.67】【2010.12】【2013.10】【2013.49】【2014.11】第四节守法【2004.54】【2005.15】【2006.51】【2009.10】【2013.10】【2014.12】第五节法律监督【2004.12】【2004.54】【2005.65】【2006.48】【2008.11】【2009.13】【2009.70】【2010.14】【2011.47】【复习笔记】第一节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一、法律实施(一)法律实施的概念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即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们的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式对法律的实际施行。(二)法律实施的分类当代汉语“法律”广义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三)法律实施的意义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和目的的条件,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四)法律实施状况的评价法律实施状况的评价标准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5.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6.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7.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等。二、法律实现(一)法律实现的概念法律实现≠法律实施法律实现是指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目的。法律实施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而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直接目的。法律实现≠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侧重于结果。法律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西语欧陆国家的“法”拉丁文-jus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客观法)正义、公平、权利等(主观法)拉丁文-lex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英语国家的“法”law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二)法律实现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但法律实施并不必然意味着法的要求的实现,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阻碍着法的功能的发挥,因而不能产生立法者希望通过进行法律规制所达到的结果,而要使法律产生实效,又必须以法律实施为条件,只有将法律实施和对法的实效的追求结合起来,使法真正得到实现,才能发挥法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作用。(三)影响法律实现的因素与法律的实施过程相关的各种因素都会影响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能否得到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其中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包括:国家的阶级本质;规范性法律文件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程度;现行法律与经济发展要求和社会生活相适应的程度;国家机关活动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社会成员总体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在不同国家或不同时期,影响法律实现的因素也会有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的分析。第二节执法一、执法的概念★★(一)执法的定义执法1.广义的执法。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2.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二)执法的特点执法的特点1.主动性。执行法律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全面组织和管理的一项权力,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一种职责。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2.单方面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的意义。执法行为虽然是双方或多方的行为,但仅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等执法行为不具有单方面性。3.广泛性。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它涉及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外交、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4.主体法定性。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执法权是宪法与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是行使执法权的主体。法律授权的组织如企业、学校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执行法律。执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还可以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它们均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一定的执法行为。5.国家权威性。6.强制性。7.灵活性。由于执法涉及的社会生活范围很广,加之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法律不可能都作出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一般只作概括性的规定,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因而执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二、执法的原则★★★第三节司法一、司法的概念★★★(一)司法的定义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在许多情况下,只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法律就能够在社会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法的内容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而无需法的适用。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需要法的适用:一种情况是,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另一种情况是,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司法权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职责和权力。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的司法权;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司法权。(二)司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1.被动性。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在没有人要求作出判断的时候,显然是没有判断权的。否则,其判断结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2.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影响。只有判断者的态度是中立的,才可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3.终极性。行政权只有在少数场合才具有终极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4.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司法权是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为条件。当然,这绝不意味着行政执法不具有程序性要求,只是司法过程对于程序的要求更严格、更具体、更精确。5.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对于司法而言,承担判断职能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而不应当是其他任何人,其职权是专属的。因此,司法权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二、司法的原则★★★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绪论法学法学的含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理学法理学的含义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法的起源与演进法的起源法起源的主要原因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法的演进古代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法律移植与继承法律移植法律继承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注意: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司法权如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要接受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与制约的权力(包括司法权力),会导致腐败。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因此,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司法机关也有义务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与约束,这种监督与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通过这些种类广泛的监督形式与监督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第四节守法一、守法的概念★★法学体系认识-实践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制定-实施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本科法学边缘学科点这里,看更多法硕资料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法硕考研辅导资料(一)守法的定义法的遵守1.广义的发的遵守。法的实施2.狭义的法的遵守。又称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可分为积极守法和消极守法(不违法)。(二)守法的意义守法是维护秩序、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在我国,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才能使体现在法律中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才能真正实现立法的目的。二、守法的要素★三、守法的原因★★★西方守法的原因理论1.社会契

1 / 1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