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凯程考研集训营,资料获取、课程辅导咨询凯程老师第1页共2页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详解:北洋政府法律制度北洋政府法律制度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由于该委员会主要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活动,故称这部宪法草案为“天坛宪草”。“天坛宪草”共11章113条。它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首先,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仅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其次,“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议决,加强对总统权力的制约。再次,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最后,设置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这样一部宪法草案,当然为一心独揽权力的袁世凯无法容忍,遂制造借口下令解散******,并最终于1914年1月解散国会,“天坛宪草”也因此而成废纸。二、《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炮制出来的,故又称“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它是军阀****全面确立的标志,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1)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它的出笼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是对《临时约法》的全面反动。(2)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一样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权力。(3)取消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设立国务卿协助总统掌握行政,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做准备。来源:凯程考研集训营,资料获取、课程辅导咨询凯程老师第2页共2页(4)虽然规定了与《临时约法》大体相同的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无一例外地设定了“于法律范围内”或“依法律所定”的前提条件,由于立法权及宣告戒严权均操之于大总统之手,实际上《中华民国约法》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所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宪法根据。三、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因系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继续维持军阀专政而授意炮制,故又被称作“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该宪法共141条,分为13章: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中华民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其一,条文完备,形式民主。该宪法企图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实行军阀****的本质。如为标榜反对帝制复辟、赞成共和而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在政治体制上,表面上仍肯定内阁制和议会制。但是,在这一切的背后,却是军阀独裁制度的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