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意识之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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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意识之浅论摘要:法治意识是法律意识的高级形态,是社会成员作为独立主体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思想观念、知识、心态和思想体系的总称。法治意识作为社会大众关于法治的心态、意识和知识体系,其在法治建设中具有不可轻视的作用。基于我国几千年传统封建人治意识的影响,法治意识的提升任重道远。本文试从以上几个方面及解决途径浅作薄论。关键字:法治法治意识人治意识法律信仰一、法治意识的概念著名的英国思想家洛克对法治提出了一个概念,即“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即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服从于某些原则。在我国古代,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和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及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①前秦法家就提出并推行过“以法治国”的法治理论。“以法治国”的“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治意识是法治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法治得以建立的思想基础。有了对法治的理解,我们就具有了研究法治意识的理论基础。法治意识便是指系法律意①【法】孟德斯: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刷馆,1959年版2识的高级形态,是社会成员作为独立主体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思想观念、知识、心态和思想体系的总称,是符合建设法治社会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看法和法律规范的认同的自觉程度最高的一种意识。②二、法治意识的作用法治意识作为社会大众关于法治的心态、意识和知识体系,其在法治建设中具有不可轻视的作用。首先便是有利于法治建设全面提高,在法治建设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通过培育和提升法治意识,可以使人快速融入现代文明社会,并遵守民主形成的社会规则习惯。法治建设不仅是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也要求大力培育公众法治意识。正如卢梭所言:“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其次法治意识能为法治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因为人们一旦形成科学的法治意识形态后,在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就能切实依法而为,促使社会秩序良好运行,对促进法治建设也就具有推动作用。最后法治意识决定法治建设的进度和程度。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如何,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支配它的法治意识的健全与发达程度,只有当公民树立起崇尚法律权威的意识时,才可能自觉地接受、服从法律的治理。一部法律颁布后,能否有效施行,公众的法治意识属于重要因素,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地接受它,才能在社会中形成良好的规则体系,否则,法律的权威,就不能真正建立起来,创制的法律也只能成为一种摆设。②葛洪义,法理学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3三、我国法治意识与人治意识的冲突新中国成立以后,上千年封建专制得以结束,但体制的结束不等同于意识的完结,封建意识余绪仍然普遍存在,民主意识匮乏。在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同时使得封建传统法文化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众所周知,人治意识便是法治意识不可容忍的意识形态,也是法治发展面临的最大意识障碍,但人治意识却是中国传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治和法治的本质不同在于是用法律还是人去治理国家?人治意识主张“权大于法”和“以言代法”,主张国家由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来感化治理,法律是治人的工具,仅仅是辅助手段。而法治意识主张“权力来源于法律”、“法律至上”和“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等观念形态,国家应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就我国目前而言,人治意识依然活跃,成为法治意识发展的绊脚石,二者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人治意识主张权大于法,而法治意识主张法律之上。人治意识是封建专制统治所需求的社会政治和封建法意识形态。封建法治为人治服务,不可能限制统治者权利,凭借统治者道德意识管理国家。几千年权大于法的观念积淀在社会大众的意识结构中,甚至侵蚀在一些干部的潜意识之中,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至于以言代法、任人唯亲等现象大量存在。2.人治意识中的德治、礼治与法治意识激烈冲突。封建社会治国治人的方式在于利用礼、法、德、刑四种手段,而这四种手段的顺序排序是德礼为本,法刑为末,主张和鼓吹重礼轻法、重4德轻刑。实质上,“德治”、“礼治”便是变相的“人治”。主张人治而轻视法治的后果便是政治可以取代道德,亦可以否定法律,这与现代法治所要求的精神相悖千里。就法治精神而言,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专制,法治理应取代人治。3.人治意识产生的等级观念与法治意识中的法律平等观念相冲突。封建社会的“刑不上大夫”与儒家宣扬的“天尊地卑,阴阳五行”,其目的即在于阐释等级制度的永恒性和合理性。但法治意识倡扬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要求法律不能因人而异,对权利的保护以及对违法的惩处应援用同一法律标准,这是基于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必然要求产生的法意识。四、增强法治意识的主要途径一个国家要走向法治,首先必须从树立法治意识开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转变观念,消除人治意识,增强法治意识,正所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便形同虚设。1、坚持法律至上原则,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观念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治理任何国家或管理任何社会,都必须确立一个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封建社会是君主,但现代法治社会必须是法律,即法律至高无上。只有把法作为最终的、最有权威的价值判断标准,那么这个社会的运作模式才是法治的和民主的。国家权力、政党权力、教会权力、集团权力均是由法律产生,对公民于“法不禁止即自由”,对公共权5力于“法无明文规定即无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良法制订以后,就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良法的统治,否则,再好的良法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只有从体制上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才有可能积极有效的培养人民尊重法律权威的意识,在社会公民中逐步形成“法律至上”的意识氛围,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2、深入改变执法作风,提升基层政府法治意识。政府公职人员及司法人员作为法制的建设者和执行者,必须率先作出表率,切实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普法教育和管理,切实深入使之认知法律,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法治意识,促使决策者法治决策,真正做到用法律来规范工作,引领生活。为建设法治国家全面培养法治意识夯实基础。3、树立法律信仰,培育公民法治意识。法治意识要确实树立及发挥作用,人们必须信仰和敬畏法律。法律信仰便是指公民对法律发自内心的信任、信服乃至敬畏,将法治意识渗透到每个公民的思想观念之中,自觉在自己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之中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规范的准则。只有引导公众信仰法律,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神圣性,社会也才能真正达到有法必依的法治高度。因为我国传统的人治意识及在发展中尚未成熟的法治建设,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任重道远。应主动并有效的引导公众认同并尊重法律的最高权威,坚持把法律作为行为规范的准则及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扩大法治文化影响力,增强渗透力,提高生命力,使广大基层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制宣传6教育,逐步将法治意识内化为公民一种生活品格和方式,树立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使人们不论是否处于法律的实际监控范围之内,都会自觉自愿地积极守法,培育成为具备法治意识的现代法治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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