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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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形案例:原告叶甲与被告叶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甲、被告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康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甲诉称,原、被告在老家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一年后,于1997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1998年8月10日生育女儿叶乙,2004年2月5日生育儿子叶丙。2010年原告生病开刀,2012年开始夫妻感情淡漠,被告对原告和家庭生活漠不关心,除了上班、下班、睡觉,家务全靠原告父母照料,夫妻之间没有语言交流。2013年8月被告不声不响搬到女儿房间睡觉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7月中旬,被告到外面租房独自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所以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叶乙、儿子叶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人民币,下同),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毛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还可以,共生育了两个孩子。希望看在孩子的面上不要离婚,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1997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8年8月10日生育女儿叶乙,2004年2月5日生育儿子叶丙。近年来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交流沟通、和睦相处。原、被告婚后长期相处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近年来双方产生矛盾,但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无法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现难以支持。远闻李海波律师总结了以下法院不予判决离婚的情形:1、判决不准离婚的根本依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2、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这是现实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遇到最多的一种情形。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在书写起诉状时为了简洁,三言两语,笼统的一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亦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与第二种情形相比,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起诉时以及庭审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备的,但是,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又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出现这种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的转变造出的后果。因为,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这种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5、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措施。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军人配偶很难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现实中,军人配偶单独提出离婚,几乎不可能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6、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这里的例外规定很模糊,现实中,很少有立案庭的法官会考虑。7、大多数初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司法实践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离婚,多数情形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除非具备法定离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些时候,虽然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法官为了省事,依然判决不准离婚。1、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次诉讼。2、这是最普通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往往能够达到预期的结果。但是,也可能存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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