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律师做《交通肇事案件律师实务》系列讲座博主按:2010年5月22日(周六)博主应万法通(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再次邀请,为其学员做《交通肇事案件律师实务》系列讲座。博主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专家,从交通肇事案件的现场保护、责任认定、协商调解、保险理赔、司法鉴定、诉讼代理和刑事犯罪七个领域,通过理论和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交通肇事案件律师实务与处理技巧问题。讲座结束后,博主现场解答了在场学员和网上学员的提问,并获得了学员的一致好评和掌声。开场白:交通事故猛于虎1.交通事故猛于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报告与北京的交通现状)2.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娴熟的办案技巧3.交通事故频发,交通诉讼骤增,当事人需要专业的交通事故处理律师4.处理交通事故不是唯一目的,除了协商、诉讼之外,应自觉宣传交通法规,加强交5.通安全意识,杜绝、减少交通事故。目录一、现场保护二、责任认定三、协商调解四、保险理赔五、司法鉴定六、诉讼代理七、刑事犯罪一、现场保护1.现场保护概念2.现场保护措施3.现场保护的重要性4.对破坏现场的处罚5.演员周杰交通事故逃逸案6.司机杜宝良的105次违章7.浙江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而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二、责任认定1.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交通事故认定书2.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3.通事故认定书的种类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5.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缺失和救济途径6.交管部门和法院对认定书的态度和做法7.姜家满一案的责任认定和法院判决三、协商调解1.交通事故协商处理(轻微事故+自行处理)2.交通事故调解程序(交管部门介入)3.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法律效力4.交通事故协商调解机制的现状、原因与对策5.交通事故协商调解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合理性与紧迫性6.天安门作业车致残案四、保险理赔1.什么是交强险2.交强险保额及构成3.交强险的责任限额4.交强险免赔事由5.交强险设立的目的与争议6.交强险的发展趋势(保费下调、保额增加、优先赔付、与交通事故发生率挂钩)7.郭良辰案(无责司机学雷锋,一审反而输官司)8.南京彭宇案9.车主醉驾保险公司买单案五、司法鉴定1.什么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2.新型鉴定:车损减值鉴定(刘新宇案)3.丰田召回门事件引发的汽车质量鉴定(如刹车、安全气囊、油门、制动和自燃)4.人身损害鉴定(如:伤残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5.司法鉴定时机与提起6.司法鉴定所需资料与机构选择7.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与救济程序8.某税务局长撞死公安局长案9.某驻京办主任被交通事故追尾致残案六、诉讼代理1.附条件的“同命同价”(《侵权责任法》)2.富有弹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责任法》)3.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确定与计算4.误工费、护理费的确定与计算5.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6.后续治疗费的确定与计算7.交通事故诉讼保全与强制执行七、刑事犯罪1.交通肇事罪(杭州胡斌飙车案)2.敲诈勒索罪(如碰瓷案)3.故意杀人罪(如把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4.过失致人死亡罪(如在封闭小区致人死亡)5.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撞坏桥梁案)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孙伟铭案)结束语:几点要求1.熟悉交通事故处理流程;2.熟悉交通事故赔偿法规;3.熟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4.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妥善处理交通事故,做一名业务精湛、道德高尚的人权律师6.勤于学习、勇于实践、善于思考、精于诉讼《交通肇事案件律师实务》系列讲座补充材料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复杂,涉及人、车、路等多方面因素:(1)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水平;(2)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3)交通出行环境;(4)道路交通规划的合理程度;(5)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是否完善等因素。二、交通事故的危害及统计数据:(1)2008年全世界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已超过50万人,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总量的3%(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超过3000万辆(北京已接近400万辆),还有6000多万辆摩托车,1000多万辆农用车以及800多万辆运输用拖拉机,总数达1亿多)。(2)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世界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16%,2001年,交通事故中的年死亡人数首次突破10万人(官方正式公布要少些),稳居世界第一位。(3)交通事故被称为“柏油路上的战争”、“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交通事故不仅使受害人受到了伤残死的危害,也使肇事人遭受了经济上甚至刑事上的处罚,同时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与研究。三、司法鉴定规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四、北京地区的法医中心有28家:(1)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2)北京亲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3)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4)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室内环境司法坚定中心;(5)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法司法鉴定中心;(6)中国邮票博物馆邮票鉴定室;(7)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8)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9)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10)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11)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12)中国人民大学物证鉴定中心;(13)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14)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15)中天司法鉴定中心;(16)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17)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18)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19)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20)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21)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22)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23)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法医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24)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5)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26)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27)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28)北京顺义法医院司法鉴定所。五、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六、交通事故常用数据:1、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38元;2、2009年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986元;3、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893元;4、2009年北京市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为9141元;5、2009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发布,让我们共同期待。七、典型案例:(1)上海钓鱼执法事件2009年9月16日,张晖搭载自称胃痛路人被指非法运营;10月14日,孙中界遭钓鱼持法为证清白砍手腕。26日,浦东宣布孙中界事件初步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11月19日,张晖状告闵行交通执法大队案宣判,交通执法大队被判违法。(2)演员周杰交通肇事案2009年7月28日,北京市交管局通报,演员周杰因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多种交通违法行为,总计被扣12分,驾照被交管局暂扣。因存在肇事逃逸行为,他还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周杰对此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要求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目前,朝阳交通支队已同意暂缓拘留。朝阳交通支队分别于7月26日、27日对周杰和出租车司机高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其中,周杰是于7月26日晚上7点左右,前往朝阳交通支队接受处罚的。而高某是7月27日接受处罚的。交管部门认定,周杰存在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三项交通违法行为,朝阳交通支队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各项规定,对未悬挂号牌行为,罚款200元,扣6分;对超速行驶,罚款200元,扣3分;对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罚款1800元,并处行政拘留5天,扣12分。最终合并执行为罚款2200元,行政拘留5天,违法行为共计扣21分。由于周杰的违法行为累积扣分在一个周期内已经达到了12分,因此扣留周杰的驾驶证。周杰表示,对朝阳交通支队认定其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给予罚款1800元、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不服,拟向朝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他向朝阳交通支队递交了《暂缓执行行政处罚申请书》,要求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并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对此,朝阳交通支队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的规定,作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其他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仍依法执行。另外,高某因驾驶车辆“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被处于100元罚款,扣3分。(3)杜宝良105次违章杜宝良,一位安徽来京以卖菜为生的小贩,最近却在北京成了“名人”——因为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他连续105次被电子眼拍下在同一地点闯禁行,不得不交10500元的交通违章罚款,此事由此被冠以“杜宝良现象”,并在舆论界、法律界等领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2005年6月14日,“105次罚单”事件的主人公杜宝良,终于决定向法院讨个说法。在他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中,他请求法院确认交管部门行政处罚违法,同时申请撤销处罚决定因在同一地点违反禁令标志105次,被交管部门处罚10500元的杜宝良,以真武庙头条西口禁令标志为无效标志等理由,对北京市交管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提起行政诉讼。他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西单队行政处罚违法,并撤消西单队对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他已经缴纳的罚款。禁令标志属于无效标志杜宝良说,他在参加了交管部门组织的的法规考试和路考后发现:“我在北京交管局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相关知识必读》中,没有找到真武庙头条西口立的这种标志啊”!杜宝良的理律师王英介绍,真武庙头条西口所立的禁令标志,是圆形的,红底,标志下方有一条白色粗条杠,条杠上面顶着一个白色小汽车图案。虽然这样的禁令标志在北京的很多路段都能看到,但是在种标志在北京目前实施的“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根本没有。王英称,根据《道路交通法》和《北京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因此北京市交管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对杜宝良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交通标志根本不是国家标准规定的禁令标志,因此该标志属于无效标志,西单队依据无效标志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81次处罚交管没有出具处罚决定书杜宝良告诉记者,他去西城执法站接受处罚时,民警给他出具了24起违法记录的《处罚决定书》:“民警说,我的牡丹卡里只能记录24次起违法,其余的记录无法在牡丹卡里显示,因此就没有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