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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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略论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摘要:作为北宋中期统治阶级的自救运动,王安石变法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变法最终以失败而告终,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统治集团坚定有力的支持、王安石性格上的缺陷以及变法内容与实践的脱节。关键词:王安石;变法;性格;脱节;失败在以中国历史为研究对象的国外汉学界里,王安石的知名度和受关注程度,属于最高的一类。对其褒贬评价,遂成为国际学术界的一大题目,影响、左右着国际视听。一般认为,王安石变法是北宋中期针对“三冗”、“两积”社会弊病而实施的一次大变法,是历史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所需。然而,暴风骤雨似的变法如昙花一现、转瞬即逝,以失败而告终的命运留给历史深深的思索和无穷的遗憾。由于受社会大气候的影响,二十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以邓广铭、漆侠为代表的学者多从阶级斗争的角度来认识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近年来,研究视野逐渐转向变法本身,历史学家更加关注变法内容存在的弊端、变法过程中出现的蜕变以及王安石的个人品质等方面。笔者试从统治集团的支持力度、王安石性格上的缺陷以及变法内容与实践脱节三方面来分析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以期做出更客观、公正的评价。一、缺乏统治集团坚定有力的支持在北宋中期内忧外患日益严重的社会条件下,王安石变法可以说是一场统治阶级的自救运动。它需要整个统治阶层的大力支持才可能成功。但实际变法过程中宋神宗由坚决支持到怀疑、动摇;司马光、韩琦等元老重臣百般阻挠;变法派内部走向分裂。这一切使得团结、统一的中央权力架构难以实现,王安石变法的失败终成必然。治平四年(1067年),年仅20岁的宋神宗即位,次年即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进行变法。宋神宗起用王安石,一方面是神宗个人希望自己能成为一个有作为的君王,恢复汉唐的强盛;另一方面是因为他对王安石才干的赏识和对其变法主张的赞同。变法之初,在宋神宗的支持下,均输、市易、青苗等法相继颁布实行;赋予王安石人事任命权的“制置三司条例司”也于熙宁二年(1069年)正式成立。虽然变法过程中有反对派的攻击,但由于神宗坚定的站在王安石一边,最大限度地强化了王安石的执政力量,使其能突破反对派的重围,坚定不移的推行新法。但随着王安石的两次罢相和变法中产生弊端,宋神宗对王安石的态度有所改变:由毫无保留的支持转为有保留的支持,更多的时候,则持保留或反对意见。宋神宗态度转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君权和相权的冲突。纵观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漫长历程,君权和相权处于此消彼长的矛盾统一状态之中。当相权威胁君权时,二者的矛盾冲突势必展开。为了维护君王权威,削弱宰执权力,实行专制独裁便成为历代统治者奉行的准则,神宗当然也不例外。二是反对派的影响。司马光、韩琦等元老重臣因反对变法而出守地方,但仍坚决反对新法,频繁上疏。如判大名府韩琦,在熙宁三年二月一日上疏,专门条陈青苗之害。宋神宗览后对王安石等执政大臣曰:“琦,真忠臣,虽在外,不忘王室。朕始谓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亦强与之乎!”①司马光、范缜、赵瞻、欧阳修、苏轼等也相继上书反对新法,使得宋神宗不得不重新考虑自己的立场。三是新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熙宁七年(1074年)三月的“市易司第2页违法”案,曾为变法主力的曾布公开反对市易法。这使宋神宗对新法产生怀疑,对王安石的信任度日益降低。由于宋神宗的动摇,一方面使王安石无法全身心的投入变法大业,另一方面使保守分子更加顽固,千方百计阻碍新法,使支持变法的社会舆论更难打开。“王安石何幸而遇励精图治的神宗,得以施展抱负,又何不幸而遇纵容中道斋熏莸于一器的宋神宗,不得竟全其功,实为荆公之不幸亦为宋代中华民族的不幸。”②统治阶层中,元老重臣的地位至关重要。王安石缺乏官僚阶层的支持使其变法举步维艰。比如熙宁二年的“新内阁”成员,宰相曾公亮、富弼,参知政事唐介、赵抃因循守旧、泥古不化,被时人讽为“老”“病”“死”“苦”,难以成为变法的支持力量;而曾经推荐或称赞过王安石的首辅大臣如文彦博、司马光、吕公著都陆续站到反对者阵营。元老重臣反对,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认为王安石的“三不足”精神是对儒家文化的反叛。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儒家文化,“畏天命”、“畏人言”、“法祖宗”的精神作为儒家文化的精髓深入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王安石“三不足”口号的提出打破了人们几千年来的思维定式,对儒家传统文化无疑是一种挑战。因此,司马光等大臣坚决反对,视其为异端。另一方面是他们的利益集团局限性,司马光代表北方大地主阶级的利益,而王安石是南方中、小地主阶级的代言人。为了维护本阶层的利益,司马光坚决反对王安石的“开源”主张。随着变法的深入,变法派内部也发生了分裂。先有苏辙因异见而辞官,中有曾布因得罪王安石而被逐,后有“护法善神”吕惠卿与王安石龌龊频生而罢政。变法派分裂一方面是因为王安石缺乏政治谋略,不善于化解内部矛盾;另一方面也与王安石用人不当有关。缺乏统治集团坚定有力的支持是王安石变法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宋神宗的动摇,变法派的分裂,加上不能调和与反对派的政治矛盾,改革派阵营不断缩小,反对派势力不断壮大,最终导致了变法措施的难以实行。二、王安石性格上的缺陷陆九渊是宋明理学陆王学派的奠基者。他所著的《荆国王公祠堂记》一文可以说是南宋初年以来第一篇对王安石身后所受不公正待遇大鸣不平的传世之作,其中评价王安石人品:“英特超迈,不屑于流俗,声色利达之习,介然无毫毛得以入于其心。洁白之操,寒于冷霜,公之质也。”③其赞扬之情溢于言表。朱熹是理学的集大成者,他曾多次称赞王安石的德识和才学,“荆公德行”;④“王介甫为相,亦是不世出之资”;⑤“欲凌跨扬韩,掩迹颜孟”。⑥等等,可谓赏识有加。人无完人。在高度赞扬王安石人品的同时,朱熹也指出了王安石性格上的弱点:“其为人,质虽清介而器本偏侠,志虽高远而学实凡近”,⑦“天资已有拗强处”。⑧宋神宗当年曾问程颢“王安石是圣人否?”程颢回答说:‘公孙硕肤,赤舄几几’圣人气象如此。王安石一身尚不能治,何圣人为!”⑨朱熹认为此段对话“最说得荆公著”。⑩两宋时期,理学与荆公新学曾作为对立面而存在,朱熹对王安石的评价虽有失偏颇,但有一点,其执拗、偏狭、刚愎自用已为公论。在心理学上,这被称为偏执人格。偏执类型的人,一般都具有强烈的自尊心,并十分敏感、固执己见,自命不凡。此外,人格偏执的人,还十分缺乏同①[元]脱脱.宋史[Z].北京:中华书局,1977.10244.②邬伯饶.宋神宗与王安石.卷六[J].文化先锋,1946(14).③陆九渊.陆象山全集.卷十九[Z].北京:中国书店,1992.④黎靖德.朱子语类(第八册)[Z].北京:中华书局,1994.3097.⑤黎靖德.朱子语类(第八册)[Z].北京:中华书局,1994.3046.⑥李华瑞.王安石变法研究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3.⑦李华瑞.王安石变法研究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3.⑧黎靖德.朱子语类(第八册)[Z].北京:中华书局,1994.3101.⑨黎靖德.朱子语类(第八册)[Z].北京:中华书局,1994.3097.⑩黎靖德.朱子语类(第八册)[Z].北京:中华书局,1994.3097.第3页情心,不能站在他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易将错误推委他人或者种种客观原因。凡此种种,都会使当事人在待人处事中表现出种种偏向、偏见、偏信、偏激行为,并给其人际沟通带来极大的阻碍。王安石在变法过程中,一贯我行我素,导致权力集团与之分裂。司马光、韩琦等大臣和王安石一样也主张变革,希望“社稷长久”,只是在具体方式和手段上存在差别。司马光的“节流”主张本有许多可取之处,如果王安石能够兼容并蓄、合理利用,其变法的内容将更加完善,变法中的阻力也会相应减少。但王安石的偏执使他不是本着“求同存异”的态度化解矛盾,而是凭借宋神宗的支持,严厉打击“异见”者,最终和反对派的矛盾激化到无法调和的地步。如在欧阳修的去留上王安石认为“修附丽韩琦,以琦为社稷臣。如此人,在一郡则坏一郡,在朝廷则坏朝廷,留之安用?”①由此,王安石的心胸可见一斑。由于王安石的反对,司马光、吕公著、韩琦等纷纷被逐到权力的边缘,导致变法派和反对派的尖锐对立,以至互相人身攻击。反对派以司马光、吕公著、韩琦为代表结成强大的反对阵营,使王安石变法过程困难重重。新法实施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弊端,王安石的偏执使其无法正视弊端,改正错误。如熙宁四年(1071年),开封知府韩维报告:境内民众为了规避保甲法,竟有“截肢断腕者”,②宋神宗就此事问及王安石,不想王安石认为:“此固未可知,就令有之,亦不足怪。今士大夫睹新政,尚或纷然惊异,况于二十万户百姓,固有蠢愚为人所感动者,岂应为此遂不敢一有所为邪?”宋神宗听了颇为不悦地说:“民言和而听之则胜,亦不可不畏也。”③王安石听了仍是不以为然。因为在他看来,就连士大夫之言都可不予理睬,更何况是什么民言!王安石如此极端的看问题,难怪人们都称他为“拗”相公。综上所述,王安石的刚愎自用、执拗、偏激,使其陷于孤立的英雄主义的绝境。王安石的变法运动,不仅没有下层民众的支持,而且没有得到上层幕僚的协助。他既不愿接受别人的批评,又不能进行自我批评。他认为自己的主张是绝对正确的,所以自始自终他就脱离了实践,不能从实践中去体验生活,纠正自己。不喜逆耳忠言,而好阿谀,孤立的英雄终将失败,这是历史的必然。三、新法内容与实践的脱节王安石变法以失败而告终的命运,留给后人深深的思索。已故漆侠先生认为:“王安石变法失败,无疑是历史上一个进步力量的失败。”④王曾瑜则认为王安石“富国有术,强兵无方”,对其变法基本上持否定态度。笔者试从辨证的角度分析王安石变法的内容及其实践效果,以对其变法失败的原因能有更加深刻的认识。王安石变法的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富国之法均输法(熙宁二年七月)由总管东南六路财赋的发运使,以500万贯钱和300万石米作为籴本,根据“徙贵就贱,用近易远”⑤的原则,灵活筹办上供物品。均输法的基本做法,就是通过国营商业机构,对于全国商品实行强制性的收购、运销,并把原来不属于商品的封建贡赋也强令投入商品市场。即“在官府直接经营和控制之下,促进商品交换,一方面限制豪强兼并,一方面扶助中小商业和手工业的政策发展。”⑥这一措施只在东南六路推行,而且只限于对汴京的物资供应,后来主管均输法的薛向调任他职,均输法就停止实行了。①[元]脱脱.宋史[Z].北京:中华书局,1977.10547.②[元]脱脱.宋史[Z].北京:中华书局,1977.10546.③[元]脱脱.宋史[Z].北京:中华书局,1977.10546.④漆侠.王安石变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235.⑤[元]脱脱.宋史[Z].北京:中华书局,1977.10544.⑥邓广铭.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辽宋西夏金史[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35.第4页青苗法(熙宁二年九月)各地方政府于每年正月和五月两次贷款、谷给农民,按户等高低规定借贷数目,借贷期限为半年,出息二分。当时民间利息很高,一年以五分为常,甚至有超过二倍到三倍的。此法旨在“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多益寡而抑民豪夺”,实现“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防止借户逃亡,出现了“抑配”,“散裱”等办法,强迫领借。有的县未贷款也向农民索息。因为反对者众,王安石被迫废止青苗钱抑配,但因此授人以柄,反对派以此为借口,对其猛烈的攻击。市易法(熙宁五年三月)首先在京师设市易务,掌管一百万贯周转金,“择通财之官以任其责,仍求良贾为之辅”,以达到所谓“因得取余息以给公上,则市物不至于腾踊,而开阖敛散之权不移与富民”②目的。除京师外,此法后推行到杭州、成都、广州等几十个重要城市。市易务作为垄断性官营商业机构,向商人发放贷款或者赊贷货物,“若半年纳,即出息一分,一年纳,即出息二分”,③过期不输息外,每月加罚钱百分之一”④易法的推行,在当时打击了大商人对市场的垄断,平抑了物价,也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但从长远来看,市易法在剥夺大商人垄断地位的同时建立了官府的垄断经营。在中国封建社会前期,桑弘羊等人实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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