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交换管理规定_20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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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交换管理规定番禺区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目录一、办法条文……………………………………………1二、起草说明……………………………………………8番禺区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交换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地理信息数据管理,规范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维护及利用服务行为,推动地理信息数据的共享应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番禺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数据的共享和信息化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数据指本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也叫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专题数据成果,其中基础测绘成果,包括测绘基准数据、数字线划地图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数字栅格地图数据及其相关元数据。专题数据成果指国土、规划、城管、公安、水利、交通、流管、民政等部门的地理信息数据。第四条区地理信息共建共享主管部门是番禺区政务办地理数据共享办公室,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主管部门,负责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建设、更新、维护及共享管理工作。同时,国土、规划、城管、公安、水利、交通、流管、民政等部门是专题数据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题数据的建设、更新、维护及共享管理工作。第五条地理信息数据的共享通过番禺区“一套图”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以信息化方式实现。区信息化实现和保障部门(番禺区政务办地理数据共享办公室),负责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使用培训、运行维护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第二章整合建设第六条地理信息数据的存储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集中存储在番禺区政务网中央机房服务器,以确保数据的安全共享,另一种是存储在专题数据所属的行政部门服务器,通过服务的方式或者数据库连接的方式进行共享使用。第七条地理信息数据的整合建库应综合考虑历史数据的管理,在保证数据现势性的同时,妥善保存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指导和参考作用的历史数据,并保证可以随时调用。第八条基础测绘成果数据库整合建设完成后,对数据范围未覆盖全区的,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数据库的扩建完善工作。专题数据库整合建设完成后,专题数据的主管部门应保障其数据的现势性与准确性。第三章共享应用第九条地理信息数据共建共享主管部门应在共享平台中设置地理信息数据的共享范围、共享规则及使用权限,实时提供数据共享使用。第十条政府职能部门利用地理信息数据履行其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应实行无偿使用。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需要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使用申请流程请见附件。第十二条维持区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现有对外服务职能不变,区测绘、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均可将相应职能范围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对外提供服务。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情形外,获得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他使用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第十四条地理信息数据实现信息化应采用各种先进技术,确保地理信息数据及其共享平台被合法使用,并依法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第十五条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数据服务的提供部门可要求其另行签署保密责任书,对其应承担的保密义务进行专门约定。第四章数据更新第十六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其更新方式主要有:(一)利用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实现数据动态更新;(二)依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测绘成果数据,如地籍测量、房产测量等成果,进行不定期数据更新;(三)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周期性批量进行整体或局部数据更新。专题数据的更新应严格执行该专题数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其更新方式主要有:(一)通过共享平台的专题应用对专题数据进行更新维护;(二)依据职能部门提供的专题数据,进行不定期的更新;(三)通过职能部门的业务系统,调用共享平台提供的服务进行数据更新;第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收集并向地理数据共享办公室提供各种可用于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的数据源,包含测绘成果与专题数据的数据源。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其竣工测量数据必须完整、及时提供给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进行动态更新入库。第十九条公共事业、社会公益事业测绘成果,相关职能部门应无偿提供给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专题数据;其它测绘成果实行有偿提供,相关费用纳入年度更新维护费用。第二十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其测绘工作完成及检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测绘成果数据。第二十一条对于其他职能部门提供的用于动态更新的测绘成果数据,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成果数据更新入库,属于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同时完成信息化共享。第二十二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建立周期性数据更新机制,定期批量更新周期视城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类型而定:(一)1:5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数据更新周期为2年;(二)1:10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数据更新周期为4年;(三)1:2000、1:5000、1:10000及1:500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数据更新周期为8年;(四)数字正射影像数据新周期为2年;(五)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周期为8年。第二十三条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不断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维护制度,将更新维护工作日常化、流程化和责任化。第二十四条发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与现状不符的,数据使用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新要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若需要更新的,同时向市发改部门提出更新计划。第二十五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更新维护费用由区发改部门会同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中,并纳入区政府当年财政预算。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地理数据共享办公室负责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及更新情况的日常监测,按月将监测情况抄送区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区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每年应组织一次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使用及更新维护情况的检查,并向区政府报告检查结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区政府对该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可报相关的监督机关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相关技术标准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专题数据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专题数据共享的;(三)未在规定要求时限内及时提供或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专题数据的;(四)无故拒绝或拖延提供本单位测绘成果数据的;(五)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专题数据的;(六)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专题数据生产更新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数据失实或数据管理混乱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它行为。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妨碍共享或不及时更新数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区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区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情况,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的单位或个人。第三十条违反现行保密法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及其它相关法规,或违反本区有关规定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番禺区地理数据共享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施行。附件:1.广州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2.广州市测绘成果汇交流程3.广州市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流程4.广州市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汇交凭证5.广州市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6.广州市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7.广州市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表附件1广州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穗府办[2012]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提高测绘成果使用效率,促进测绘成果数据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条例》、《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共享使用和销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第四条广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或者指定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作为本市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具备档案管理及测绘成果保密条件。第五条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成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汇交、保管、提供、共享使用和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第七条本市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测绘生产和成果更新第八条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第九条未列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测绘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和安排财政资金。确有必要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予以立项后下达年度基础测绘补充计划。第十条凡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备案,任务完成后,应汇交测绘成果。第十一条测绘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为中心,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强化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测绘成果数据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对数据标准的要求,各职能部门测绘数据标准制定后,应抄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应交由具有测绘质量检查资质的质检机构检查验收,或报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检查验收。第十二条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发展状况,定期对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进行维护、监测;对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地籍图进行定期更新;鼓励采用航天、航空、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对地理空间信息进行及时更新。第三章测绘成果汇交第十三条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汇交副本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期限要求组织实施和申请检查验收,测绘单位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副本;不能在期限内完成的,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其它投资主体的测绘项目,项目出资人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应包括:(一)相应汇交材料目录清单。(二)项目文档。项目立项、实施、总结、成果阶段形成的文档材料,如测绘项目合同、技术设计、技术总结、质量检查、验收报告等。(三)项目成果。包括最终成果、重要阶段成果、重要原始成果和数据说明文件,如控制点成果表、布网图及点之记、各种图件(纸图)及其数字化成果等。(四)利用项目资金开发的软件系统,含源代码、可执行程序、必要的支持软件、技术手册、操作手册、安装说明等。第十四条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汇交内容主要包括:(一)基础航空摄影与航天遥感资料的获取;(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三)测绘基础设施建设;(四)基础地理地图的绘制;(五)为建立广州市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和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六)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以及废弃的地下管线资料;(七)1:5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及相应产品的测制与更新。第十五条测绘单位或项目出资人应当对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测绘成果目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汇交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测绘成果副本。第十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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