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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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一生无忧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与主险的保险金额相同。1.2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1.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身故;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2合同效力2.1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首期保险费且主险合同生效后,本附加险合同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2.2保险期间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2.3合同解除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也相应终止。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30天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30天内退还现金价值。3保险费3.1保险费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如果本公司由于医疗条件、疾病发生率等社会整体风险状况的变化,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率,投保人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3.2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同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中止;主险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恢复。4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4.1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天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导致本公司增加的调查、检验等费用;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认的,对无法认定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4.2受益人本附加险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进行指定或变更;如果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亦可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4.3保险金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2)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3)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1)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3)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4)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4宣告死亡的处理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4.5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本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结果的案件,本公司会在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做出理赔决定后10天内向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确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会及时通知申请人。4.6索赔时效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5其他事项5.1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5.2款项扣除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均需先行归还本公司或由本公司在给付款项中扣除。5.3特别提示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生无忧个人护理保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一部分,其保险费及现金价值将分别并入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不可分解。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因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合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当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名词释义1意外伤害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况之一: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2)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4)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4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6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和本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其金额为实交保险费总额减去现金价值后的余额。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8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9医院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10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利息率按日复利计算。11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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