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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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秀林镇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目的1.2编制依据1.3概念与等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2.2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2.3镇安委会成员单位与职责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职责3预测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预警预防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程序4.2启动条件4.3响应措施4.4信息共享和处理4.5通信24.6指挥与协调4.7紧急处置4.8新闻报道4.9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社会救助5.3保险5.4调查和总结6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6.3技术储备与保障6.4宣传、培训和演习6.5监督检查7附则7.1预案管理与更新7.2奖惩与责任追究7.3预案解释部门7.4预案实施时间31总则1.1目的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及时有效地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概念与等级(1)概念本预案所称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是指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生产和采掘施工企业发生的燃烧爆炸、冒顶坍塌、中毒窒息、透水、垮坝,露天采石所发生的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2)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等级根据矿山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分为以下等级:I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4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II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III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IV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白水县范围内非煤矿山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以上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当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非煤矿山事故灾害灾难发生后,迅速报请渭南市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1.5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5(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4)坚持依靠科技,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5)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思想、预案、物资和经费的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6)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决断。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事求是,科学判断,正确决策,使事故控制在最小限度内,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6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机构为县安委会,其成员单位由安全生产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宣传部、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广播局、气象局、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县安委会按照国家、陕西省和渭南市的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由人民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2.2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安委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指挥本级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接受、处置,非煤矿山事故现场信息的跟踪与报告;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应急演练;指导各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承担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2.3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与职责公安局: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地方公安派出所做好社会治安、维持救援秩序,保证交通畅通。7卫生局:负责事故区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协调矿山技术专家进行事故分析和拟订处置对策,协助制定事故救援方案,为事故救援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并积极调配系统内部救援物资和设备。宣传部:负责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民政局: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及时向镇安委会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发改局: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保障;完成镇安委办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广播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气象局:负责提供与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和气象咨讯服务;完成镇安委办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工会:参与事故善后工作和事故灾难调查、处理。8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有关工伤保险等事宜。供电公司:负责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及时向县现场指挥部报告电力抢修和抢险情况。电信公司:负责通信设备的畅通。2.4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与职责按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后,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主抓安全的副县长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根据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3预测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县安委办公室统一负责全镇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9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消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县安委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做好已发生事故的抢险救援情况及事故发展事态的监控工作。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已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及其发展态势和抢救情况的信息,以及可能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市安委会。3.2预警预防行动县安监局和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程序根据事故灾害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4.2启动条件10发生Ⅳ级及以上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4.3响应措施一、进入启动状态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向县安委会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收集有关信息。(二)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报告。(三)根据相关的预案、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四)向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的指导意见。(五)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六)通知有关专家、应急队伍救援队伍、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二、进入紧急状态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县安委会及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11(二)收集事故的相关信息,从国家、省、市、非煤矿山登记注册中心采集与事故相关的非煤矿山基本数据与信息。(三)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四)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信息。(五)派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协调。(六)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方面的支援工作。(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调动有关物资、装备支援现场抢救。(八)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质询。4.4信息报告和处理(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3)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容、事故大小及时逐级上报。严禁迟报、缓报、拖延不报。12(4)县安监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全县非煤矿山事故报告信息。(5)县安监局接到非煤矿山事故灾害报告后,立即报告局领导并通报应急指挥中心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6)县安委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4.5通信当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通信部门负责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通信畅通。县安委办公室负责建立并维护有关部门、乡镇、应急机构、专家的通信数据库。建立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4.6指挥和协调一、机制(1)非煤矿山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2)企业成立事故现场救援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矿山救护队队长等组成现场救援组,矿长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救援。二、主要内容13县安委办统一协调、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是:①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②协调、调动相应的救援力量。③及时向救援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医疗救护中心支持,以加强指导救护、救助工作④立即赶赴现场指导非煤矿山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⑤组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⑥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4.7现场紧急处置(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3)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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