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政务公开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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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政务公开预审制度(试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制定本制度。一、预审原则(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开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方便服务对象办事、知情、监督的原则。二、预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预审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机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三、预审内容(一)公开内容的预审。1.分行应在相关制度办法中予以明确的公开内容;2.分行规定内容之外由各部门提出的公开内容;3.根据依申请公开制度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出的公开内容。(二)公开形式的预审。1.坚持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2.坚持选定方便群众和容易被群众接受的公开形式;-2-3.坚持选定先进的和节约的公开形式。(三)公开时间的预审。1.选定的公开时间要与分行制度规定和对社会的承诺相符;2.选定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3.长期性公开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公开内容分段公开,紧急性公开内容及时公开。四、预审程序(一)分行在相关制度办法中予以明确的公开内容,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和预审,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分别选择不同方式予以公开。(二)分行规定内容之外由各部门提出的预审小组公开内容,各部门先行就拟公开的内容、依据、方式和时间等提出方案,由法律事务处进行初审,并由分管行领导审核后送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之后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再按规定程序公开。(三)根据依申请公开制度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出的公开内容,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处室按程序运作。(四)公开内容如需变更或者撤销,由相关处室提出申请,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再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五、监督机制分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政务公开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对政务公开内容应审未审、自行对外公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分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政务公开预审表-3-附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政务公开预审表处室名称预审方案提请人情况联系人及电话预提请预案方案描述拟公开事项的内容、方式、时限、事由:负责人:年月日分管行领导审查意见年月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意见年月日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年月日领导小组审查意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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