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缺污损人民兑换、挑剔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就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含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纸张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包括与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不能按原样连接的部分,不作为票面剩余面积计算。(一)兑换。1.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操作程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临柜人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令发布)有关规定确定兑换标准,经复核、业务主管确认无误后,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以下简称《兑换单》),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向持有人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专用袋及封签应具有不可恢复性。《兑换单》一式三联,一联金融机构留存,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交持有人。2.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或金融机构难以正确把握兑换标准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操作程序。(1)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2)持有人可携带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实物和金融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人民银行鉴定人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有关规定对其做出鉴定结果,经复核、业务主管确认无误后,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封口盖有关人员名章,并将有关联次〈鉴定书〉随专用袋通过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内部交换传递给受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专用袋及封签应具有不可恢复性。《鉴定书》一式四联,一联人民银行留存,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随专用袋传递给受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联交持有人到金融机构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3)金融机构核对人民银行转来的专用袋、鉴定书和持有人出示的鉴定书各要素一致无误后,凭人民银行的鉴定结论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向持有人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并收回持有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兑换时,金融机构不再开袋确认人民银行的鉴定结果。(二)交存。(1)金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将装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专用袋和其他残损人民币一起交存人民银行当地发行库。对交存的全额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入相应的券别;对交存的半额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入能整除兑换金额的现行人民币最大面额的券别,然后,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交存手续。(2)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交存的残损人民币中如含有已兑换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时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点捆、卡把、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入库手续。(三)复点。人民银行在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复点业务时,一是检查专用袋及封签是否完好无损;二是核查〈兑换单〉或〈鉴定书〉所列要素是否齐全;三是验证袋内是否为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四是核对袋内实物金额、张数与兑换标准或鉴定结果是否一致。复点无误后,将《兑换单》或《鉴定书》随专用袋入库保管,作为待销毁残损人民币处理。如人民银行复点时发现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专用袋内实物数量与兑换标准明显不符,经现场复核、业务主管审核,确非本单位责任的,按残损人民币短款处理;如发现人民银行鉴定密封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专用袋的封签破损,袋内实物数量与鉴定结果明显不符,经现场复核、业务主管审核无误后,应查明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有关责任人赔偿。三、兑换手续(一)统一《兑换单》式样(详见附件1。)《兑换单》应具备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名称及业务公章,兑换日期,兑换的券别、版别、数量,兑换结果,经办人员、复核人员、业务主管名章持有人签名。(二)统一《鉴定书》式样(详见附件2)。《鉴定书》应具备以下要素:鉴定单位名称及业务公章,鉴定日期鉴定的券别、版别、数量,鉴定结果,鉴定人员、复核人员、业务主管名章,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兑换单》及《鉴定书》上各要素严禁涂改;《兑换单》、《鉴定书》和专用袋,由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规定要素,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作。四、几点要求(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顺利进行。1.按照合理布局、有效覆盖、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辖内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兑换网点并向社会公布设置的金融机构兑换网点及联系电话,以确保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渠道畅通。2.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残损人民币销毁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7J4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金融机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操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3.加强对金融机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制度情况,及时解决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正常开展;指导金融机构临柜人员正确把握兑换标准以提高兑换工作水平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二)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临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知识培训确保兑换标准的正确把握。严禁互相推诱、拒绝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现象发生。二00七年八月十三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提高流通人民币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98年起实行的《损伤人民币挑剔标准》和2001年起实行的《“七成新”纸币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其他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放映结束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