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区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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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区2015年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农村骨干教师及陇原名师评选工作方案根据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农村骨干教师及陇原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准,认真做好我区中小学省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农村骨干教师及陇原名师的评审、推荐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评选范围白银区属各中小学(含职专、幼儿园)、学区、教育教学事业单位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农村骨干教师参评年龄截至2015年4月30日),男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师。二、评选条件参照《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试行)》《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三、评选推荐名额推荐上报省级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17人、农村骨干教师16人、陇原名师2人。-2-四、评选推荐程序1.评选材料上报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相关评选条件,由学校考核小组统一考核参评人员并推荐上报。上报材料时需提交由学校考核小组出具的推荐报告一式二份,否则不予受理评选。对于学校考核小组未能履行考核职责,出现错报、漏报或报送人员不具备评选条件以及存在严重业绩争议的,将取消该学校参评资格,所报全部材料一律退回。2.材料报送时间6月17日-6月19日,逾期不予补报。3.评选过程㈠组建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吕佐鹏白银区教育局局长副主任委员:保枢平白银区教育局副局长滕泽斌白银区教育局副局长魏志斌白银区教育党委纪检书记委员:杜向宏、李文飞、李治国、李少聪、高丽萍专家委员:经教育纪委监督由专家库中遴选产生中学组评委5人、小学组评委5人。㈡委员会工作职责审核所有申报评选2015年中小学省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人员的申报材料,并按照评选比例向区教育局推荐候选人名-3-单。㈢委员会工作流程⑴组织专家组学习文件精神,讨论、通过评选办法。⑵通报初审结果。⑶安排评审程序及要求⑷安排专家委员工作分工。⑸专家委员开展评审工作。⑹专家委员小组进行工作总结,提交推荐候选人名单并签字。㈣委员会经费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称评定(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8]69号)精神,费用从行政经费中支付,不得向个人收取。㈤监督管理评选工作的全过程由白银区教育纪委进行监督,推荐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附件:1.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试行)2.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3.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4.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推荐·评审表-4-5.甘肃省“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材料复印件6.甘肃省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评选推荐人员花名册7.甘肃省中小学省级学科带头人评选推荐人员花名册8.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申报表9.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推荐人选花名册10.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人选业绩一览表11.省中小学“陇原名师”申报表12.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推荐人选材料复印件封面13.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推荐人选花名册14.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推荐人选事迹材料白银市白银区教育局2015年6月16日-5-附件1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为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评选工作的我省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在岗在编的专任教师,已评为特级教师、陇原名师者不再参加评选。第三条成立“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审定每届评选名额和受理异议投诉等评审事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具体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第四条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差额评选。-6-第五条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届。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六条参加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2.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3.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参评教师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4.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学历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学历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具有中学(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及相应层次的教师任职资格;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职称条件要求。5.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经考核成绩合格。在同等条件下,已取得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的教师可优先考虑。6.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社会反映良好,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获得优秀(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7-7.已获得省级乡村骨干教师、省、市级教学能手、市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第七条在具备第六条基本条件的同时,骨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3项;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4项。1.近五年来获省级及以上优质课竞赛一、二等奖1次;或市州优质课竞赛一、二等奖2次以上;或在市州及以上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上示范课、观摩课两次以上,反响良好。2.近五年来至少主持完成(以结题时间为准)1项省级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1项国家级科研课题并结题。3.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近五年来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至少2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不少于两万字。4.获得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1次、三等奖2次以上(排名前三);或在省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2次以上。5.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教研部门、专业学会荣誉称号1次;或市州级相应荣誉称号2次。6.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所指导的教师至少有2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或承担市州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任务,完成专题讲座两次以上,效果良好。7.在农村中小学任教10年以上,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业-8-绩突出。注:如同一课题通过鉴定并获奖,评选时只能算作一项条件,其他成果要求类似。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八条各市(州)中小学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的评选程序。1.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申请,所在单位严格依据条件评选,择优推荐,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2.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3.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推荐人选的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研能力和示范引领作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据综合评审情况确定市(州)级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办公室。4.省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市(州)推荐上报人选进行差额评审,确定全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人选,并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人选名单。第九条省直属学校(单位)参评教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采取自我推荐、群众评议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等方式进行推荐,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直接向省评审办公室推荐,后续程序同第九条。-9-第四章职责待遇第十条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要履行如下职责。1.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任期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至少主持1项省级教育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2.认真研究本学科本专业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每学年至少做1场县级及以上专题讲座,上示范课或观摩课4节以上(其中市级以上不少于2节)。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机构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等任务。3.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2名以上农村(薄弱)中小学青年教师。第十一条省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履行如下职责。1.任期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位)参与1项省级教育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2.每学年上4节示范课或观摩课(其中县级以上不少于2节)。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机构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等任务。-10-3.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农村(薄弱)中小学青年教师。第十二条省教育厅为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年终考核、职称评定、绩效工资的一项重要依据。第五章考评管理第十三条省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任期为三年。期满后省教育厅将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可以连任,连任者由省教育厅公布连任名单,并重新颁发荣誉证书。第十四条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1.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职责者。2.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者。3.本人在单位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4.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者。第六章其他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甘肃省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第十六条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11-附件2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器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以下简称:“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对象为我省农村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线教师。学校(幼儿园)正副职领导可参加评选,但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与申报职称时所教学科一致),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二分之一,目前仍然在岗。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市州总名额的20%以内。第三条成立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审定每届评选名额和受理异议投诉等评审事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组织参评人员资格审定、评审、考核等具体工作。-12-第四条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开展评选工作。第五条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市(州)。每个乡镇“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的名额推选要兼顾学科平衡,以利于形成学科团队。第六条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评选工作遵循“乡镇—县(区)—市(州)”差额评选原则,分别按照下达名额1.3倍的比例逐级推荐上报。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七条参加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2.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同级乡镇教育质量测评中始终居于前列(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及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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