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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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按月代发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施工劳务企业要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按照就近、就地、同一原则,在本地区(施工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企业账户和代发工资的个人账户(储蓄户),账户名称统一规范为:“法人名称+项目部名称+农民工工资专户”或“法人名称+工资专户”;与银行签订代发协议,明确工资(劳务费)发放日期,明确员工的变动情况,明确各自权力义务。第三条个人工资卡(劳务费)建立要按照以下内容实施,对持有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的农民工施工企业要将工资按月发放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中,个人可凭社会保障卡经银行渠道领取;对无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农民工,由施工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银行工资卡,并由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对于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者临时性用工,施工企业应在任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或者按日支付工资。第四条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规定的用工企业,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和检查对象,采取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等措施督促落实、依法处理。第五条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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